甘肅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甘肅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4年03月0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4]74號
  • 發布日期:1984-03-08
  • 生效日期:1984-03-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1984年3月8日甘政發〔1984〕74號)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決議,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種草種樹,改變甘肅面貌的一系列指示,特制定本細則。
一、省、地(州、市)、縣(市、區)都要成立綠化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統一領導全省和各地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綠化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由各級政府和主要領導幹部,軍隊、人民團體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和林業技術人員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設辦公室,並編制一定數量的辦事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部隊、大型廠礦、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學校也要成立本單位的綠化委員會。人數較少的單位和鄉、村可成立綠化工作領導小組,指定一名領導幹部負責此項工作。
各級綠化委員會和綠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督促制訂和實施整個綠化工作的規劃和具體設計方案。
(二)組織動員民眾完成義務植樹、造林、種草等各項綠化任務。
(三)組織對民眾進行宣傳教育,使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政府有關綠化工作的決議、指示、辦法、細則等,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四)加強林木管護工作,督促檢查處理各種毀林案件。
(五)協調解決本地區綠化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六)抓好林業技術的推廣套用和人員培訓工作。
(七)組織綠化工作的檢查驗收,總結交流經驗,開展評比活動,表彰先進,促進後進。
(八)向上級綠化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義務植樹的具體規定是:凡是男性十一歲至六十歲、女性十一歲至五十五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要求全省每個承擔義務植樹的公民每年義務植樹五至八株。
各部門、各單位,將承擔義務植樹的實際人數報當地綠化委員會。各地綠化委員會根據本地區人口分布情況,搞好規劃,分配任務,落實地點,建立圖、表、卡、冊檔案。各級領導部門、領導幹部必須帶頭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實行層層承包制度,包栽包活。
在分配義務植樹任務時,貫徹因地制宜原則,具體辦法可以靈活多樣,對有關義務植樹和綠化的其它工程,按相應勞動量,完成下列一項任務者,可折算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1)培育二十株樹苗;(2)按指定樹種採集一市斤種子;(3) 參加一
天造林整地;(4) 栽種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壇;(5)參加一天幼林撫育和
綠化園地花草養護管理工作。
三、城市義務植樹,採取分段劃片包乾綠化的辦法。將應綠化的“三荒”地分片劃給本地區各單位承包,簽訂契約,定期完成,長期管護。農村義務植樹,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可分別採用以下辦法:(1)義務植樹應以鄉、村為單位在統一規劃的地段進行,苗木費由集體解決,所栽樹木歸集體所有。有社隊林場的鄉村,就在林場進行義務植樹,苗木由林場供給,所栽樹木歸林場所有。(2)凡沒有成片荒山荒地可供義務植樹的鄉、村,可去附近國營林場、農場、苗圃或單位參加義務植樹勞動,苗木由單位提供,所植樹木歸單位所有。
在具體規劃時,城市要優先搞好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街道、居民區等公共場所的綠化;農村要儘快搞好農田防護林建設以及村莊附近的大片“三荒”地和“四旁”綠化;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和居民區要大力植樹、種草、種花,綠化美化環境。在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營造“紅領巾林”、“青年林”、“共青團林”、“三八林”、“民兵林”、“長壽林”以及各種“紀念林”等,提倡在學生畢業、軍人復員轉業、青年結婚時栽紀念樹、造紀念林。交通、鐵路、水利、水保、煤炭等部門要積極搞好本系統的綠化工作,儘快把公路、鐵路、礦區、水庫、渠道等綠化起來,礦區還應加速礦柱林的營造。
四、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是國家法定的社會義務勞動。不能與國家計畫安排的植樹造林任務混同起來,在政策上要有所區別。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其林權歸國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其林權歸集體。對林權所有單位,由縣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五、為保證義務植樹所需苗木,除辦好國營林場和苗圃外,鄉、村要鞏固和發展集體苗圃,大力提倡個人育苗,鼓勵發展育苗專業戶和重點戶。凡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部隊都要自辦苗圃、培育苗木,自育自用。
六、加強林木管護。為確保義務植樹的成活成林,必須做好撫育管理工作。林木所有單位或承擔管護義務植樹的單位,應組織專業隊或固定專人承包管護。對亂砍濫伐樹木或侵占破壞城市綠化用地的,視其情節,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七、建立健全檢查驗收制度,努力提高義務植樹質量。對義務植樹的完成情況,各地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驗收,總結經驗,開展評比競賽活動。對完成任務好、質量高的單位和個人,要採取各種形式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逾期不栽者,按每人完成五株的低限,不足者每株罰交綠化費一元。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要追究領導責任,並按未完成株數交納綠化費,其中單位交納90%,單位主要負責人交納10%。
八、各級林業部門要積極做好造林綠化的勘察設計、技術指導等項服務工作,保證義務植樹的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九、開展義務植樹所需的種苗費,管護費和獎勵資金,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廠礦企業從經營管理費中列支;鄉、村從集體提留的公共積累資金中列支。
各級綠化委員會的辦公費以及表彰先進和開展宣傳活動的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十、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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