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89.12.26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26
  • 實施時間:1989.12.26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現予以頒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廣泛深入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推動城鄉造林綠化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負責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領導工作,並對各單位、各部門的造林綠化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
第三條 義務植樹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當於一個勞動日的採種、育苗、整地、撫育、治蟲等指定的綠化義務勞動。
對年滿十一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四條 中央和外省、市、區駐閩單位及省、地(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的義務植樹工作,由單位所在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負責安排,統一部署,統一檢查考核。
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指戰員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辦法,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1982)3號〕的規定執行。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部隊植樹造林工作,林業、園林部門要幫助部隊解決樹種、苗木來源,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而自願以繳納綠化費的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審查批准後,繳納綠化費。
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勞動,而自願以繳納綠化費的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公民,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當地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批准後,由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收繳綠化費。
綠化費繳納標準,每個公民每年四至八元。具體收繳、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綠化費屬育林基金性質,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為補救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單位和個人的植樹任務所雇用的植樹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用於綠化部門自身及與綠化無關的支付。
第七條 繳納的綠化費,行政、事業單位由經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單位由稅後留利中列支;個人由自己負擔。
第八條 開展義務植樹運動,要認真搞好規劃,遵循“先內後外、先近後遠”的原則。
城鎮要先搞好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駐地、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主要街道等公共綠地的綠化,逐步向近郊、遠郊擴展。
農村要先搞好路旁、村旁、水旁、宅旁的綠化和村莊風景林、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的營造,並有計畫地建設農民公園、森林公園、逐步向村莊周圍和遠山發展。
每年冬季,各地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應按照當地政府綠化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程,對第二年義務植樹的地段、植樹季節和綠化建設的項目,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九條 義務植樹要因地制宜。各地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應對荒山荒地較多的地方,劃定義務植樹山或義務植樹責任區等固定山場地段開展義務植樹。對基本實現綠化或宜林荒山、“四旁”空地業已全部劃為自留山或責任山的地方,義務植樹勞動可安排為城鄉公有樹木花草的治蟲、修枝、鬆土、施肥、管理、開防火路、巡山護林、修築林道等綠化勞動。對於山地基本屬於集體所有的地方,可以與計畫內造林統一安排。
第十條 義務植樹應講究科學,注重實效。應進行技術骨幹培訓和現場示範,並確定專人負責起苗、調運、供應工作,嚴防斷根和苗根裸露。
在人流眾多的地方植樹,應按設計的規格和質量採種、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應返工補植。
各級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應組織檢查驗收,核實完成的數量和質量。
第十一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各單位應落實責任制,確定專人管護。漏種缺株的,應補種補栽。
植樹單位和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義務植樹檔案,並分別備置於本單位和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以鞏固義務植樹成果。
第十二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應明確權屬,在國有土地上栽植的樹木花草,林權歸現在經營管理這些土地的單位所有。在國家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駐地範圍內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林權歸這些單位所有。在未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經營管理單位,林權歸其所有。在集體土地上栽植的樹木花草,林權歸集體所有,如另有協定或契約的,則按協定或契約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應按法定人數計算,城市市區和縣城城區每千人育苗一畝以上,城市郊區和農村每三千人育苗一畝以上,由當地政府納入造林綠化育苗計畫。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所需要的苗木費和管理費,應當根據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原則,一般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因綠化任務重,資金困難,確實無力承擔全部費用的單位,可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酌情解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所需的交通等費用,由參加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採伐義務栽植的樹木,應按《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報批。採伐風景林、紀念林、防護林、環境保護林的,在報批前還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並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採伐。
城鎮綠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損害和破壞,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變動,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每年義務植樹完成情況應據實上報,由綠化委員會組織檢查評比。對義務植樹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 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十八周歲以上適齡公民和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收費標準,收繳綠化費。
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範圍以外收繳綠化費。
第十八條 侵占綠地,亂砍、毀壞義務栽植的樹木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亂挖花草、損害或破壞城鎮綠地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按其經濟價值的二倍至五倍給予罰款。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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