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是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條例。
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該條例;2024年5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該地方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廢止時間:2024年5月30日
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是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條例。
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該條例;2024年5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該地方條例。
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是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條例。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該條例;2024年5月30日,重慶市人...
第十六條 公民義務植樹依照《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興辦綠化事業。第四章 實施與管護 第十八條 國土綠化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適地適樹,保證綠化質量。第十九條 林業部門應有計畫地建立區域性良種基地和試驗...
一、關於植樹日 有意見認為,為了激發本市民眾參與義務植樹的熱情,更好地宣傳森林建設,儘快將重慶建成國家森林城市的目標,建議在本條例中增加關於設立我市的植樹日的內容;雖然每年的3月12日是全國植樹日,但考慮到我國南北氣候差異,根據我市氣候特徵,建議定在每年的2月25日為宜。三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在...
重慶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 (渝府發〔1999〕40號)一、根據《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二、徵收範圍。無故不履行年度植樹義務的18歲以上,女性至55歲,男性至60歲的公民和沒有完成年度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而自願...
植樹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之一,公民植樹既是一種法定義務,又是一種道德義務。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
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五、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二)《重慶市實施...
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義務植樹在推進國土綠化、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綠色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創新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全國造林綠化規劃綱要》,制定本辦法。第...
繼續落實《重慶市綠化條例》、《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大力推廣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吸引社會資本和外資造林,全面推進社會造林。建立健全林業服務網路、林業執法網路、林業管理網路、科技創新體系等四大網路體系。通過有效實施重點工程和網路體系建設,進一步保護現有森林碳貯存,增加陸地碳貯存和吸收匯。 (六)循環...
1982年2月27日,《辦法》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以國發〔1982〕36號印發,自檔案發布日期起實行。發文信息 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以國發〔1982〕36號發布。辦法全文 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為了切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3.《重慶市林業行政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變更 界定給區縣(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18 因特殊情況不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審批 《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1981年12月13日,《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獲得通過,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成為每一位適齡公民的法定義務。隨後,國務院頒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辦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1982年植樹節,鄧小平同志...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對《廣東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城鄉建設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建設”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二)刪去第十二...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做好本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第三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全民義務植樹工作,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義務植樹組織實施工作。第四條 每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