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是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條例。

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該條例;2024年5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該地方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廢止時間:2024年5月30日 
發展歷史,條例內容,

發展歷史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
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該條例。
2024年5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止該地方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推進城鄉造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動、組織和依靠民眾,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
第四條 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城鄉結合,注重實效;
(二)實行基地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產業化;
(三)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綠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義務植樹工作。綠化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級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在同級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城鄉義務植樹活動;工業、農業、水利、交通、鐵路、城建等綠化重點部門應積極做好本行業的義務植樹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公民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貫徹義務植樹法規和政策,發動和組織公民參加義務植樹,成績顯著的;
(二)履行植樹義務有顯著貢獻的;
(三)保護義務植樹成果成績突出的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義務植樹是適齡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凡年滿十一歲至六十歲的男性公民,年滿十一歲至五十五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三至五株,或承擔相應勞動量的其它綠化任務。
年滿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和在校學生,由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八條 義務植樹,應主要營造國有林、集體林和開展城鎮公共綠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綠化。在城鎮,優先安排在主要街道、江河沿岸、小遊園、風景遊覽區等公共綠地植樹造林、栽花種草;在農村,主要開展宜林荒山荒坡造林、道路綠化以及生態林、水土保持林等重點綠化工程建設,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公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其他公民(含個體工商戶),完成當地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下達的植樹任務。
第十條 應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因故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應向市和區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繳納相當於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的綠化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每年3月6日至12日為重慶義務植樹周。各級綠化委員會在義務植樹周應集中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實行定地點、定任務、定質量、定責任,包栽植、包成活、包撫育、包管護為內容的多種形式的責任制。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底前應將次年履行植樹義務公民的人數按以下規定報送上級綠化委員會。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報送,區縣(自治縣)屬以下的單位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綠化領導小組報送,市級機關向市綠化委員會報送;
(二)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城鎮公民(含個體工商戶),由居民委員會統計,向街道綠化領導小組報送;
(三)農村的公民,由村民委員會統計,向所在鄉、鎮綠化領導小組報送。
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綠化規劃和適齡人數於年底前將第二年或者以後幾年的義務植樹任務下達到單位、鄉、鎮和街道。市級機關義務植樹任務,由市綠化委員會安排。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在同級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義務植樹所用苗木的培育和調劑工作。
第十六條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後,應於七日內向直接下達任務的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報送完成情況,接收檢查驗收,並逐級報送市綠化委員會。
市和區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每年應將本地區的義務植樹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義務植樹實行建卡登記制度。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的義務植樹登記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義務植樹登記卡應逐級建立到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履行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的憑據。
義務植樹登記卡由市綠化委員會負責印製;
第十八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的權屬歸土地合法經營管理的單位所有;另有契約(協定)的,按契約(協定)辦理。
第十九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未成活前由栽種或者確定的其他人員管理。成活移交後,由林權所有或者指定的單位和個人管理。
第二十條 義務植樹的苗木費由林權所有單位或按契約(協定)約定負擔。
城鎮單位和公民參加義務植樹所需的交通費、工具費等,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所必需的業務、管理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各級綠化委員會收取的義務植樹綠化費,必須專戶存儲,嚴格用於義務植樹活動,禁止挪作它用,接受上一級綠化委員會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綠化費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年滿十八歲以上的適齡公民,區縣(自治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可按相當於完成義務植樹所需費用標準的一至三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年未完成義務植樹的單位,由區縣(自治縣)綠化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補栽,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逾期不補栽的,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相當於完成義務植樹所需費用標準一至二倍的綠化費。
第二十四條 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統計報表的單位或個人。按統計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綠化領導小組、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義務植樹活動造成損失的,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駐渝部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義務植樹,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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