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義務植樹綠化費由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綠化委員會委託的收費單位收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3103
【發布文號】渝府發[1999]40號
【發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
(渝府發〔1999〕40號)

一、根據《重慶市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徵收範圍。無故不履行年度植樹義務的18歲以上,女性至55歲,男性至60歲的公民和沒有完成年度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而自願以繳納綠化費的形式履行植樹義務(即“以金代勞”)的單位和個人;外地駐渝辦事處及企事業單位的外來工作人員未就近參加義務植樹者。
社會救濟對象、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應參加所在地組織的義務植樹活動,暫不實行“以金代勞”;農民應由鄉(鎮)、村、社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在校學生應參加力所能及的綠化活動,不實行“以金代勞”辦法。
“以金代勞”的,凡屬單位職工統一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批准後執行。

三、徵收標準。機關、國有和集體(含村級以上)企事業單位職工,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城鎮居民,外地駐渝辦事處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外來工作人員,實行“以金代勞”的,每人每年收取10元。

四、徵收單位
義務植樹綠化費由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綠化委員會委託的收費單位收取。
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應在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其收費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使用收據,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財務部門到市財政局統一領購。萬州、黔江開發區及各區縣(自治縣、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使用收據,由當地財政局到市財政局統一領購,並負責保管、發放、核銷。任何未經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委託的單位或不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專用收費收據進行收費者,均屬非法收費,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五、徵收辦法
(一)徵收人數的確認。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收費人數的確認,以義務植樹登記卡所填報的人數為準。為了鼓勵單位搞好內部宜綠空地綠化,各單位每年可預留應參加義務植樹人數的20%作為內部綠化用工量。凡評為重慶市級以上(含市級)綠化先進單位(含園林式單位)的,還可增留總人數的10%。
(二)經費交收。凡申請“以金代勞”的單位職工,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發給限期交款通知書,統一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匯交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銀行帳戶,由付款單位持銀行憑證到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換取繳款收據,也可直接到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現金並領取收據。對超過交納期限的,每月加收應交額10%的滯納金,不足1月的按1月計算。超過交納期限半年以上者,加收應交金額30%的滯納金,並強制執行。
(三)義務植樹綠化費實行分級管理,所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四)各地收取的義務植樹綠化費,屬市直管的區縣(市),由區縣(市)財政部門匯總後按總額的10%解交市財政局:屬萬州、黔江開發區代管的區縣,則將10%解交開發區財政部門,由開發區財政部門匯總後,將總額的40%解交市財政局。
(五)加強徵收管理。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嚴格按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收費,做到不漏不欠,不得重複收費、層層收費。否則,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並可向上一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申訴。上一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有權責成其停止收費,並視其情節給予亂收費者及其單位負責人必要的經濟處罰。

六、經費使用管理
(一)凡委託有關單位代收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受委託單位可提取收費額的3%作為手續費。
(二)義務植樹綠化費應嚴格用於為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所雇用的植樹人員勞動報酬及用作義務植樹的苗木、工具、肥料、農藥、運輸、徵收人員的支出等開支,嚴禁用於與綠化無關的支出。
市財政局集中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用於綠化宣傳、教育、培訓、資料編印、綠化表彰和作為綠化基金扶持重點義務植樹基地建設補助開支。
(三)各地收取的綠化費,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用於農村和城市的綠化造林工作,具體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1月31日前編制上報義務植樹綠化費的使用計畫,連同各級義務植樹工程項目和經費概算,經同級綠化委員會審查批准並報上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四)各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義務植樹綠化費年度收支計畫和收支決算,並接受同級審計、財政、物價部門和上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七、有關事項說明
(一)體現義務植樹各種形式的勞動量折算,按每年每人義務植樹3--5株的要求,如用其他形式體現的,折算標準如下:
建草坪:2--4平方米/人.年;
種綠籬:2--3米/人.年;
種盆花:10--15分/人.年;
撫育管理綠化地:0.1--0.2畝/人.年;
育各種綠化苗:0.05--0.1畝/人.年。
(二)已組織參加年度義務植樹活動,但未完成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下達的當年義務植樹任務量的不足部分,應折算徵收相應的綠化費。

八、本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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