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 隸屬:西南大學
  • 性質: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學校綠化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綠化管理,改善校園生態環境,創造和諧校園,促進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園林綠化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統一規劃,分布實施,校園基本建設與校園綠化配套建設相結合;
(三)校園生態與校園景觀建設相結合。
第三條 校園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應以創建和諧校園為目標,加強對學校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學校園林綠化納入學校發展建設規劃中,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基建後勤處受學校委託為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校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並按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第五條 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開展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學校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學校園林綠化水平。
第六條 師生員工應增強綠化意識,依法履行綠化義務,自覺維護綠化成果及其設施。
學校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應受到保護。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七條 在學校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學校園林綠化建設由學校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第九條 學校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學校基建後勤處負責實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學校園林綠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學校樹木。
第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學校樹木和臨時占用學校園林綠地,必須向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移植、砍伐學校樹木和臨時占用學校園林綠地,應按規定繳納賠償費用。臨時占用學校園林綠地到期必須歸還,並恢復綠地。
第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學校樹木和臨時占用學校園林綠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送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用地檔案、建設項目的總平面設計圖;
(二)領取和填寫申請表;
(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四)由基建後勤處辦理相關綠化手續。
第十三條 學校區域內的名樹、稀有樹木、胸徑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樹、一百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由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護,嚴禁毀損、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十四條 因特殊需要占用學校園林綠地,需報北碚區城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園林局審批。
占用學校園林綠地應按以下規定落實補償措施:
(一)必須按所占面積的二至五倍償還綠地,由建設單位完善償還綠地的劃撥、徵用手續,或者按所占面積每平方米繳納二千元至五千元園林綠化建設費。
(二)對其所占用的園林綠地附屬設施、苗木給予經濟賠償。
第十五條 在學校園林綠地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踐踏和損壞草地、花卉、樹木;
(二)毀損園林設施;
(三)在公共綠地內放養家禽、家畜、寵物,在校內捕獵、打鳥。
(四)擅自在學校內挖根及採集標本;
(五)在學校景點內生火野炊;
(六)在學校樹木上晾曬衣物或依樹搭棚;
(七)傾倒污物、堆放物資;
(八)在校區內進行有損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整形,維護冠容。對危及交通、架空管線安全的樹枝應在基建後勤處指導下及時修剪。
第十七條 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防,發生病蟲害時,應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賠償費,必須用於學校園林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學校綠地內修建建(構)築物的,由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綠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可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學校樹木和臨時占用學校園林綠地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可按賠償費的一至二倍給予處罰;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可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樹名木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五至十倍給予處罰;
(二)毀壞、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十至十五倍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園林設施的;
(二)盜竊樹木或名貴花卉的;
(三)阻擾學校園林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學校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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