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口市2005年6月1日起執行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根據全國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以及《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男性11周歲至60周歲,女性11周歲至55周歲的公民(喪失勞動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應承擔義務植樹5棵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及其他綠化任務。
未完成前款規定義務植樹任務,年滿18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繳納綠化費。
第三條 綠化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按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綠委辦)是收繳使用、管理綠化費的主管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協助做好綠化費的收繳工作。
第五條 下列未按本辦法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人員應當繳納綠化費:
(一)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適齡公民;
(二)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中(不包括從事個體工商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適齡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無固定單位的適齡公民。
第六條 喪失勞動能力者、在校學生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免繳綠化費。
對在校學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
本市駐軍(含武警)綠化費的收繳按照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經市綠委辦批准後可減(免)繳綠化費:
(一)經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全部免繳;
(二)殘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按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2繳納。
(三)特種學校(如聾啞學校、盲童學校)全部免繳;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繳。
減(免)繳綠化費的批准程式由市綠委辦另行規定並公布。
第八條 收繳綠化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屬市、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民眾團體,由市綠委辦分別委託市、區財政主管部門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固定單位的適齡公民,由市綠委辦委託相關部門代收;
(三)除第(一)、(二)項規定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由市綠委辦負責收繳。
具體繳費方式、繳費時間、繳費單位以及人數由市綠委辦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有關單位在收繳綠化費時,應當出具統一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條 綠化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條 市綠委辦應當編制綠化費年度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撥付使用。
綠化費應當用於本市全民義務植樹、重點綠化工程建設和補救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工作所需,不得用於與綠化無關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條 綠化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上級綠化委員會以及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綠委辦應當向社會公布年度綠化費的收繳情況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不參加義務植樹,又未按規定繳納綠化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綠委辦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由市綠委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繳費單位和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綠化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綠化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口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