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海口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經2014年11月13日十五屆海口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組織和實施、獎勵和責任、附則4章2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海口市人民政府
  • 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信息,實施辦法,

檔案信息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99號
《海口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3日十五屆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倪強
201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實施辦法

海口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增強公民國土綠化意識,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綠色寶島,實現綠色崛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綠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綠委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區綠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綠委會”)在市綠委會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義務植樹工作。市、區綠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綠委辦”),負責義務植樹的日常工作。
各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市、區綠委辦的安排負責本轄區內的義務植樹工作。
林業、園林、宣傳、發改、財政、規劃、土地、交通、水務、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協同做好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第四條 每年3月份為本市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市綠委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編制本市全民義務植樹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全民義務植樹專項規劃應統一規劃義務植樹基地。
第六條 市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民義務植樹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義務植樹用地,保障義務植樹基地建設。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義務植樹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適齡公民每年應當至少完成植樹3至5棵,或者以其他盡責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11至17周歲的青少年,由綠委辦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其他公民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八條 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適齡公民原則上應當以直接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的方式履行植樹義務。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的,可以根據本單位和本人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下盡責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一)參加綠委辦組織的義務植樹公益宣傳諮詢活動;
(二)參加綠委辦組織的綠地、林地認養等活動;
(三)參加綠委辦組織的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活動;
(四)捐贈綠化資金或物資;
(五)購買碳匯;
(六)其他綠化方式。
以上盡責方式的具體操作和義務植樹任務的折抵辦法由市綠委辦另行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開發區區域內單位的義務植樹活動,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開發區區域外,市級(屬)及市級(屬)以上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駐瓊單位等的義務植樹活動,由市綠委辦組織實施;區級(屬)及區級(屬)以下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義務植樹活動,由區綠委辦組織實施。
個體工商戶、無固定單位的城鎮適齡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活動。農村適齡公民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十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協助市綠委會做好義務植樹公益宣傳工作。中國小校應當結合實踐活動課程開展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一條 各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單位、本轄區次年適齡公民人數和擬採取的盡責方式,報所在區綠委辦,各區綠委辦匯總後上報市綠委辦。開發區管委會直接上報市綠委辦。
第十二條 市綠委辦根據年度計畫和適齡公民人數、盡責方式編制次年的義務植樹任務,並以《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的形式下達。
各單位在接到《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後,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十三條 市、區綠委辦統一檢查、考核各單位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的盡責情況,各單位每年應當將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報市、區綠委辦。
第十四條 市、區綠委辦、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的義務植樹活動所需種苗由市、區綠委辦負責提供;其他單位組織的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組織單位自行解決。
義務植樹所需的交通費和植樹工具,由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適齡公民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地點由市、區綠委辦統一安排,也可以由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自行選定報市、區綠委辦同意。
義務植樹地點應當結合本市海防林建設、河流水庫綠化、通道綠化、村莊綠化、林業開發建設、城鎮綠化建設、濕地保護等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組織植樹,並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規程栽植,確保植樹成活率。
第十七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驗收前由栽種者或者其委託的人員管護。驗收後,由林權所有者或者市、區綠委辦指定的單位或個人管護,確保成活、成林。
第十八條 市、區綠委辦應當積極引導和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認養綠地(林地)、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方式參與義務植樹,並與綠地、林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認養不得改變產權關係。認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認養的綠地、林地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變綠地、林地的性質和功能。
認養活動應當接受市、區綠委辦的監督管理。經市、區綠委辦同意,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所認養的綠地、林地內豎立標誌牌。
第十九條 市、區綠委辦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布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獎勵和責任
第二十條 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區綠委會予以表彰、獎勵:
(一)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管護樹木和造林綠化成績顯著的;
(三)捐贈綠化資金或者物資有突出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未按規定報送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完成情況,或者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市、區綠委辦可以視情形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 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市、區綠委辦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履行植樹義務。
第二十三條 負責管護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樹木損毀的,由市、區綠委辦責令限期補植。
第二十四條 市、區綠委辦、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截留碳匯基金、認養費或者社會捐贈款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駐市部隊的義務植樹,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植樹,是指單位和適齡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的安排,無報酬地完成規定的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和其他綠化任務。
本辦法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11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11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喪失勞動能力者除外。
本辦法所稱購買碳匯,是指適齡公民自願向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碳匯基金會出資購買碳匯,取得“購買碳匯憑證”折抵義務植樹任務的盡責方式。
本辦法所稱認養,是指適齡公民提供認養資金完成綠地、林地的建設任務和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綠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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