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為了防止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及《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國家病媒生物防控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包括鼠、蚊、蠅、蟑螂,以及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單位負責與全民參與相結合,集中預防控制與日常預防控制相結合,民眾自行預防控制與專業預防控制相結合。
第五條市愛衛會負責全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宣傳發動等管理工作。市愛衛會辦公室(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全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市愛衛會各成員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縣級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檢查;
(四)表彰獎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協助本級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密度監測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健康教育機構要指導新聞媒體,大力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宣傳。
第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分工責任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村)委員會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定期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清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之內。
殺滅病媒生物所需藥械費用,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九條 市愛衛會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地區、場所,並提出具體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
醫院、賓館、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為重點預防控制場所(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控制設施。
賓館、飯店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經營單位等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並確保病媒生物控制指標達到國家標準。
第十條 下列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一)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焚燒)場、中轉站、公共垃圾桶(箱)、公共廁所、污水溝渠等公共環境和場所由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門負責;
(二)河道、河岸、防洪溝渠由水利和住建部門負責;
(三)城鎮居民區及居民社區附設的垃圾房(桶、箱、站)、蓄糞池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機構負責;
(四)農村垃圾房(桶、箱、站)、蓄糞池、水塘、溝渠以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處理由當地村委會負責;
(五)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由舉辦單位負責;
(六)拆遷、建築工地由拆遷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七)單位院內和居民住宅由單位和居民個人負責;
(八)城市公用交通運輸車輛、計程車、遊覽車等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
(九)其它場所按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需求,自行採取控制措施開展病媒生物殺滅活動,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
病媒生物預控制重點單位應當由專業服務機構實施防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資質和固定辦公服務場所;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服務機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應當在10日內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愛衛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城鎮建設規劃要包括治理蚊蠅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築物管線、市政管網和下水道系統要設有防範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四條 農村地區要結合改廁、環境改造、垃圾與糞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礎上,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級愛衛會按照環境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學防治方法,每年統一組織春、夏、秋三季病媒生物殺滅活動。
第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十七條 實行殺鼠劑生產、經營資質核准制度。殺鼠劑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滅鼠藥物。
第十八條 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並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級愛衛會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有責任單位的,要及時責令整改。
第二十條 申報省、市級衛生村、衛生鄉鎮、衛生單位、衛生社區,病媒生物控制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對轄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縣級愛衛會應當迅速組織調查、及時反饋處理意見,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愛衛辦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殺滅工作,其發生的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應職責的,由同級愛衛會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愛衛會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愛國衛生督查人員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等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原《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城區除四害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06〕1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8〕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3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12月18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8 年 12月 3 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以荊政發〔2018〕33號發文,並於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該《辦法》對規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落實和最佳化城市環境,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愛衛辦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2006年4月10日,荊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荊州市城區除四害管理辦法》(荊政發〔2006〕11號)。該辦法實施期間,全國愛衛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以及國家標準委員會《病媒生物控制水平--鼠蚊蠅蟑螂》相繼出台或者修訂施行。原《荊州市城區除四害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需求,急需修訂和完善。為此,市愛衛辦啟動《辦法》修訂程式,多次組織專家討論和修改,並廣泛徵求了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標準》等有關規定。
三、病媒生物有哪些
《辦法》中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主要包括“四害”(鼠、蚊、蠅、蟑螂),以及省愛衛會規定的其它病媒生物(如跳蚤、蜱蟲等)。
四、病媒生物防制的原則是什麼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單位負責與全民參與相結合,集中預防控制與日常預防控制相結合,民眾自行預防控制與專業預防控制相結合。
五、病媒生物防制體系有哪些
市愛衛會負責全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宣傳發動等管理工作。市愛衛辦具體負責全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市愛衛會各成員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縣(市、區)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協助本級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密度監測和專業培訓工作。
市、縣級健康教育機構要指導新聞媒體,大力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宣傳。
六、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行什麼制度?特定區域的防治責任單位是哪些
《辦法》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分工責任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村)委員會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定期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清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之內。
對於特定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辦法》規定由下列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一)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焚燒)場、中轉站、公共垃圾桶(箱)、公共廁所、污水溝渠等公共環境和場所由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門負責;
(二)河道、河岸、防洪溝渠由水利和住建部門負責;
(三)城鎮居民區及居民社區附設的垃圾房(桶、箱、站)、蓄糞池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機構負責;
(四)農村垃圾房(桶、箱、站)、蓄糞池、水塘、溝渠以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處理由當地村委會負責;
(五)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由舉辦單位負責;
(六)拆遷、建築工地由拆遷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七)單位院內和居民住宅由單位和居民個人負責;
(八)城市公用交通運輸車輛、計程車、遊覽車等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
(九)其它場所按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重點場所有哪些
《辦法》規定,醫院、賓館、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為重點預防控制場所(又稱重點單位)。
八、病媒生物防制費用由誰來承擔
《辦法》規定,殺滅病媒生物所需藥械費用,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九、如何來監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實到位
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縣級愛衛會應當迅速組織調查、及時反饋處理意見,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愛衛辦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殺滅工作,其發生的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應職責的,由同級愛衛會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愛衛會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愛國衛生督查人員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