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十堰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意在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改善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十堰市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改善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傳播人類疾病和威脅人類健康的鼠類和蚊、蠅、蟑螂、臭蟲、螞蟻、蚤、虱、蜱、蟎等衛生害蟲。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堅持民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分類指導和民眾治理與專業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遵循以治理環境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制方針,並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五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監督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市、縣(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大力宣傳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民眾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工作。監測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 醫院、賓館、飯店、商場、超市、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舊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以下稱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並接受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鼠、蚊、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
第八條 衛生、工商、質監、藥監等部門在審核發放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相關許可證時,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情況作為審核發放條件之一。
對防範、消殺措施不落實和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控制標準的,不得發放相關許可證。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第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責任制:
(一)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和場所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
(二)河道、河岸、防洪溝渠由水利部門負責;
(三)城鎮居民區及居民區附設的垃圾房(桶、箱)、蓄糞池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四)農村垃圾房(桶、箱)、蓄糞池、水塘、溝渠以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處理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農副產品市場由市場舉辦單位負責;
(六)拆遷、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單位內部和居民住宅由單位和居民負責;
(八)其他場所按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二)環境防治。充分發動民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徹底清除垃圾、積水,填平坑窪,治理“四害”孳生場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糞等鼠跡,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要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的設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籠、鼠夾等器械以及粘、誘、捕、打、燙等方法捕殺病媒生物;
(四)化學防治。用國家規定的殺蟲(滅鼠)藥劑通過滯留噴灑投放等方式殺滅病媒生物;集中化學防治實行統一組織、統一購置藥餌、統一投藥時間,保證投藥的飽和率、覆蓋率、到位率,並符合規範要求。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單位、居民應當根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技術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密度指標值控制在國家相關標準以內:
﹙一﹚滅滑鼠準:夾夜法測定不超過1%,粉跡法測定不超過3%,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二﹚滅蚊標準:室內及職工和學生宿舍、普通工作間有蚊房間不超過4%,外環境各種存、積水中,蚊蟲幼蟲(或蛹)陽性不超過3%。
﹙三﹚滅蠅標準:室內有蠅房間不超過3%,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平均每陽性房間的蠅數不超過3隻;食品、飲食行業操作間、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和單位食堂操作間、庫房和醫院病房不得有蠅。
﹙四﹚滅蟑螂標準: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
未孵化蟑螂卵莢的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隻,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十三條 申報市級衛生縣、衛生鎮、衛生村要求滅鼠必須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另三項不超過國家標準的2-3倍。
申報市級衛生先進單位的,要求鼠、蚊、蟑螂密度必須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蒼蠅密度不超過國家標準的2-3倍。
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應主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鼠、蚊、蟑螂密度監測,並有監測合格報告。
第十四條 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單位和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防制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十五條 單位、居民戶可以根據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技術要求,自行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病媒生物消殺,也可以委託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
重點病媒生物防制責任單位逐步推行由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實行專業防制。
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與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契約。
服務質量未達到契約要求的,應當承擔約定的責任。[FS:PAGE]
第十六條 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庫房;
(二)有健全的服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從業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並經愛衛會工作部門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殺藥物、器械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在10日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愛衛辦備案,接受愛衛辦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技術指導和防制效果的監測評估。
第十八條 經營、使用的消殺藥械質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禁止生產、配製、銷售、使用國家禁用以及沒有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廠名、廠址等標識的消殺藥械。
第十九條 實行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制度。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和經營的指導工作,城市由市、縣(市、區)愛衛會負責,農村由市、縣(市、區)農業部門負責。
殺鼠劑經營必須先取得經營資格核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殺鼠劑。
第二十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加強對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愛衛會按照滅鼠、滅蚊、滅蠅、滅蟑先進城市標準,對縣(市、區)除“四害”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達標考核或者評估。
各級愛衛會應當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
愛國衛生督查員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轄區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未採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或者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的單位、居民,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指定具備資質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代為實施消殺滅工作,所需相關費用由該單位、居民承擔。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未採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或者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基本工作條件的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擅自提供有償服務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在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時使用禁用藥物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物品,並處以銷售金額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但執法部門未依法查處的,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督促其執行;
對拒不依法查處的部門,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通報批評,並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愛衛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防範和消殺設施不完備、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控制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經營場所發放相關許可證的;
(二)對病媒生物統一消殺活動組織不力,致使疫情突發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審批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時,弄虛作假的;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註冊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消殺藥物生產、經營或者病媒生物防制活動,而不予取締的;
(五)發現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銷消殺藥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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