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類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類,威脅人身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蠅、蟑螂等。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規劃,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監測培訓、實驗室建設等必要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長規律,結合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場所,並做到常態化、制度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目標管理原則。
(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原則。
(三)治本為主、標本兼治原則。採取以治理孳生地、建立防制設施為主、藥械消殺為輔的綜合防制措施。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
(三)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四)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五)按相關規定表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公眾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教育、新聞等部門應當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城市或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符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糞便處理等衛生基礎設施。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制,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賓館、酒店、食品生產經營等場所業主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三)林業園林、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落實林區、城市園林、公共綠地、河流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區縣落實農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業主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五)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網際網路服務營業場所、文化娛樂場所、景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垃圾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廣場等城市公用設施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八)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共有部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的共有部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社區負責;居(村)民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該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九)城鎮居民區附近設定的垃圾房(桶、箱)、蓄糞池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其所屬物業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垃圾房(桶、箱)、蓄糞池、水塘、溝渠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十)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一)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定期開展消殺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場所的活動,清除其孳生場所,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內。
第十一條 醫院、賓館、飯店、廣場(城市公園)、商場、超市、機場、港口、火車站、高鐵站、長途汽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舊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病媒生物易孳生的重點場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明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人員。
(二)保持室內外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保持責任區內溝渠排水通暢,室外合理設定滅鼠毒餌站。
(三)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在生產、加工、儲存、經營、運輸、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及垃圾,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措施,其存放、運輸設施應當封閉並及時清運,禁止隨地傾倒、堆放,嚴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四)定期開展除“四害”(即鼠、蠅、蚊、蟑螂),嚴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五)接受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鼠、蚊、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
第十二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保持室內外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室外合理設定滅鼠毒餌站。
(二)垃圾存放、運輸設施應當封閉,並及時清運,禁止隨地傾倒、堆放。
(三)主動採取化學、物理、生物等綜合措施消殺病媒生物。
(四)保持責任區內溝渠排水通暢。
(五)城市或縣城(鄉鎮)建成區、城中村及城鄉結合部範圍內消除旱廁,改建水沖式或無害化衛生廁所,設定紗門和紗窗等防蠅設施,保持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案並指導實施。
(二)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培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抗藥性等監測、預警網路;病媒生物密度監測等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愛衛辦,為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方案提供科學依據。
(三)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械套用效果評估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科研工作。
(四)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效果評估工作。
(五)做好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消殺藥物、器械等儲備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市愛衛辦定期對其服務場所和區域防制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進行規範化管理以保證成效。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物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禁用藥物。
第十七條 各級愛衛會委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本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愛衛會及時責令整改。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樂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過去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實施細則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山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現將《樂山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樂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政策解讀
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市衛生健康委起草了《樂山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細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細則》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間接傳播疾病(一般指人類疾病),危害、威脅人類健康的生物。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具有傳播快、易流行的特點,嚴重威脅人民的身體健康。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旅遊和貿易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的不斷改變,病媒生物種類、密度和分布等發生了新的變化,不僅原有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範圍擴大、發生頻率和強度增加,而且一些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不斷出現。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通過對病媒生物的有效控制,可以減少它們對人群的騷擾和經濟損失,更可以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一些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已對我們形成威脅,因此加強病媒生物疾病預防控制已成為一個迫切的任務。
目前,我市1993年7月印發的《樂山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已超期24年,且與現行的《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範》規定不符。結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標準釋義第186條要求“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規範性檔案,有本級政府頒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規定或辦法,或為實施上級頒布的相應規定或辦法而制定的實施細則”。我市有必要重新制定《細則》,它既是進一步最佳化城市的基礎條件,又是加快健康樂山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細則》制定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二)《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標準釋義第186條要求“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規範性檔案,有本級政府頒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規定或辦法,或為實施上級頒布的相應規定或辦法而制定的實施細則”。
三、《細則》制定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認真貫徹執行《細則》,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使城市鼠、蚊、蠅、蟑螂的密度達到國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標準C級以上要求,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關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目標。
四、《細則》規定各級愛衛會所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有哪些?
(一)制定本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
(三)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四)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五)按相關規定表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細則》規定各級愛衛會成員所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有哪些
各級愛衛會成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公眾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二)衛生健康、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賓館、酒店、食品生產經營等場所業主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三)林業園林、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落實林區、城市園林、公共綠地、河流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區縣落實農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業主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五)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網際網路服務營業場所、文化娛樂場所、景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垃圾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廣場等城市公用設施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八)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共有部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的共有部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社區負責;居(村)民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該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九)城鎮居民區附近設定的垃圾房(桶、箱)、蓄糞池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其所屬物業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垃圾房(桶、箱)、蓄糞池、水塘、溝渠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十)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一)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六、《細則》中規定單位和居民應當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的規定參加民眾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採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
(一)保持室內外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室外合理設定滅鼠毒餌站。
(二)垃圾存放、運輸設施應當封閉,並及時清運,禁止隨地傾倒、堆放。
(三)主動採取化學、物理、生物等綜合措施消殺病媒生物。
(四)保持責任區內溝渠排水通暢。
(五)城市或縣城(鄉鎮)建成區、城中村及城鄉結合部範圍內消除旱廁,改建水沖式或無害化衛生廁所,設定紗門和紗窗等防蠅設施,保持衛生整潔。
七、《細則》的最新政策亮點是什麼
明確了各級各部門、民眾的相關職責,讓工作的落實更有抓手、可操作性更強,這是該《細則》的突出亮點。
八、《細則》有效落實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經費保障
《細則》明確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以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監測培訓、病媒生物實驗室建設等必要經費。
(二)制度保障
各級愛衛會委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本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愛衛會及時責令改正。單位或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責任。
(三)技術保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1.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案並指導實施。
2.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培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抗藥性等監測、預警網路;病媒生物密度監測等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愛衛辦,為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方案提供科學依據。
3.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械套用效果評估和病媒預防控制技術科研工作。
4.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效果評估工作。
5.做好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消殺藥物、器械等儲備工作。
具體事宜由樂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