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經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7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傳播人類疾病,影響生產生活的鼠、蚊、蠅、蟑螂、臭蟲、螞蟻、蚤、虱、蜱、蟎等有害生物。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綜合預防控制的原則,實行集中消殺與日常消殺相結合,民眾預防控制與專業消殺服務相結合,環境治理控制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規劃,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開展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六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全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委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排水系統、道橋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垃圾處理場、轉運站、公共廁所、垃圾點等環境衛生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三)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場、綠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密度日常監測、抗性監測、藥效實驗和防制技術指導工作;
(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滅鼠工作;
(六)宣傳、工商、商務、教育、交通、房管等委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村(居)民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及其清除和治理孳生場所的活動。
第九條 村(居)民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
居民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實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委會負責組織產權單位或小區居民實施。
第十條 各單位的生產、經營、辦公、教學等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由本單位負責;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負責;責任不明確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十一條 預防病媒生物孳生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有機廢棄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縫隙和孔洞;
(二)廁所、下水道、電纜(訊)溝、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積)水處,應當密閉、沖洗、消殺、平整、疏通;
(三)化糞池應當加蓋密封,定期清掏,糞便無害化處理;
(四)設定防蠅門、防蠅窗、防鼠門、防鼠網、防鼠台等設施;
(五)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餐飲、食品加工銷售、倉儲、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醫院、學校、屠宰場、養殖場等應當建立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制度,並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每15平方米為一標準房間,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兩塊,一夜後陽性粉塊不超過3%;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等鼠跡房間不超過2%;
(二)單位和居民小區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
(三)賓館、飯店、食品加工銷售、商場超市、醫院、學校等單位有蠅房間不得超過1%,其他單位不得超過3%,平均每個陽性房間不超過3隻;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
(四)每15平方米為一標準房間,室內有蟑螂的陽性房間不超過3%,平均每間房蟑螂不超過5隻;有蟑螂糞便、蛻皮、死蟑螂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蟑螂。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指定或委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對單位和居民區進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
被監測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監測,不得挪動和損壞監測器具。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經營和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滅鼠、殺蟲藥品。
第十六條 經營殺鼠劑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殺鼠劑經營資格。
申請經營殺鼠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農藥經營資格後向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農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殺鼠劑經營資格的核准城市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農村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負責,核准的經營單位應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註冊;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儲存藥品的器械的專用庫房和經業務培訓的專業技術服務人員。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後二十日內,應當到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從事消殺服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品和器械,並達到《河北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務質量要求》。
第十九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依法成立和加入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給予表彰、獎勵:
(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中,組織協調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 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重新監測的費用;損壞監測器具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