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2月15日印發潮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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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關傳染病發生與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危害人類健康的鼠、蚊、蠅、蟑螂、蚤類等生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近期和遠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使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逐步達到國家規定控制標準。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堅持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採取改造環境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治措施;採用專業隊伍與民眾防治相結合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負責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組織創建衛生村活動,開展以管垃圾、管糞便、改廁、改畜圈、改造環境為重點的環境衛生治理,有計畫地組織民眾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使其逐步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以及所管轄行業經營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牽頭落實各部門、各類公共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路管網設施、廣場公園、環衛公用設施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工地、公租房、廉租房和拆遷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居委會做好所管物業小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學校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運輸運營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八)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九)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及水庫大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十)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十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管理部門負責A級景區、星級飯店、民宿客棧、文化場館、演出場所、娛樂場所(KTV、迪吧等)、上網服務場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公共體育場館、公共健身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十二)民政部門負責養(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十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督管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路,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必要經費予以安排。
單位和居民住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各自負擔。
物業租賃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其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擔。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和殺滅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場所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十條 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區改造,以及各類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治病媒生物的衛生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符合衛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設施和公廁,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應當設有防範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除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經常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積水,控制蚊蟲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蒼蠅的物質應當有容器裝載並加蓋,日產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糞便,糞池、糞缸應當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完善防蚊、防蠅、防鼠設施,堵鼠洞,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參與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定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並採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病媒生物的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 廢品收購、建築工地和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業和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完善和落實防範、殺滅病媒生物措施,並有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 城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使用藥物種類和工作質量等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凡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的滅鼠、衛生殺蟲藥物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用的滅鼠、衛生殺蟲藥物和器械。
第十七條 對不重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效果未達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或者契約要求的,接受服務單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償服務機構的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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