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第24號
《鹹寧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1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丁小強
2012年9月1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傳播人類疾病和威脅人類健康的鼠類和蚊、蠅、蟑螂等害蟲。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堅持民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分類指導和民眾治理與專業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遵循以治理環境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制方針,並使之常態化、制度化。
第五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監督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市、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市、縣(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大力宣傳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民眾參與病媒生物防治控制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工作。
第七條 醫院、賓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建築工地、農貿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並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分工責任制。
(一)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公共綠地設立的公廁等場所由園林部門負責;
(二)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和場所由市政和環衛部門負責;
(三)屬於水務部門管理的區域由水務部門負責;
(四)城鎮居民區及居民區附設的垃圾房(桶、箱)、蓄糞池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五)農村垃圾房(桶、箱)、蓄糞池、水塘、溝渠以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處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六)集貿市場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七)拆遷、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單位內部和居民住宅由單位和居民負責;
(九)其他場所按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單位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二)開展環境防治:充分發動民眾,大搞室內外衛生。徹底清除垃圾、積水,填平坑窪,治理四害孳生場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糞等鼠跡。糧油、食品、飲食服務、公共場所等特殊行業要完善防治四害的設施。
(三)開展物理防治:用鼠籠、鼠夾等器械以及粘、誘、捕、打、燙等方法捕殺病媒生物。
(四)集中開展化學防治:統一組織化學防治工作,統一購置藥餌、統一投藥時間,確保投藥的飽和率、覆蓋率、到位率符合規範要求。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各單位及居民應當根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技術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密度指標值控制在國家相關標準以內。
﹙一﹚鼠控制標準:夾夜法測定不超過1%,粉跡法測定不超過3%,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二﹚蚊控制標準:室內及職工和學生宿舍、普通工作間有蚊房間不超過4%,外環境各種存、積水中,蚊蟲幼蟲(或蛹)陽性不超過3%。
﹙三﹚蠅控制標準:室內有蠅房間不超過3%,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每個陽性房間的蠅數平均不超過3隻;食品、飲食行業操作間、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單位食堂操作間、庫房及醫院病房不得有蠅。
﹙四﹚蟑螂控制標準: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有未孵化蟑螂卵莢的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隻,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十二條 申報省、市級衛生鎮要求鼠控制必須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另蚊、蠅、蟑螂控制要有一項達到國家標準,其它二項不超過國家標準的2-3倍。申報省、市級衛生村要求鼠控制必須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另蚊、蠅、蟑螂控制不超過國家標準的2-3倍。
第十三條 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單位和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十四條 單位、居民戶可以根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技術要求自行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病媒生物消殺,也可以委託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具體實施。重點單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實行專業防治。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應當與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契約。服務質量未達到契約要求的,應當承擔約定的責任。
第十五條 市、縣愛衛辦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予以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庫房;
(二)有健全的服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從業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並經愛衛會工作部門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殺藥物、器械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從事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須經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申請從事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後,應當在十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經營、使用的消殺藥物必須保證質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禁止生產、配製、銷售、使用國家禁用以及沒有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廠名、廠址等標識的滅殺藥械。
第十八條 實行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制度。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和經營的指導工作,城市由市、縣(市)愛衛會負責,農村由市、縣(市)農業部門負責。殺鼠劑經營必須先取得經營資格核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殺鼠劑。
第十九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加強對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愛衛會按照滅鼠、滅蚊、滅蠅、滅蟑先進城市標準,對縣 (市、區)除四害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達標考核或者評估。
各級愛衛會對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督查員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轄區內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未採取病媒生物防治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或者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單位、居民戶,由市、縣 (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市、縣 (市、區)愛衛辦可以指定具備資質的有害生物防治服務機構代為實施消殺滅工作,所需相關費用由該單位、居民戶承擔。
第二十三條 不具備基本工作條件的有害生物防治服務機構擅自提供有償服務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有害生物防治服務機構病媒生物防治使用禁用藥物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並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市、縣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物品,並處以銷售金額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市、縣(市、區)愛衛辦做好督辦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愛衛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防範和消殺設施不完備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經營場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對病媒生物統一消殺活動組織不力,致使疫情突發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審批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時弄虛作假的;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註冊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消殺藥物生產、經營或者病媒生物消殺活動,而不予依法處理的;
(五)發現消殺藥物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銷消殺藥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七)其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