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於2011年6月2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37號印發。該《辦法》共21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1年6月28日
  • 執行時間:2011年6月28日
  • 總條數:21條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鼠、蚊、蠅、蟑螂以及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堅持如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原則;
(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原則;
(三)專業隊伍與民眾防治相結合原則;
(四)治本為主、標本兼治原則。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監督管理。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地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並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制,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二)賓館、酒店、食品生產經營等場所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衛生、工商、藥監、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三)農業、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組織、督促落實農田、林區、河流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集貿市場病媒生物的消殺滅工作由市場開辦者負責,商務部門及各級政府負責督促落實;
(五)垃圾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公園等城市公用設施和公共綠地以及道路附屬綠地等場所,由經營、養護單位負責,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六)在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拆遷工地由拆遷單位負責,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督促落實;
(七)實行物業服務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尚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八)其他場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環境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密度監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單位和居民住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各自負擔。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長規律,結合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場所,每年開展春秋季集中滅鼠和夏秋季集中滅蚊蠅、滅蟑活動,把各類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九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保持室內外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室外合理設定毒餌站;
(二)垃圾存放、運輸設施應當封閉,做到及時清運,禁止隨地傾倒、堆放;
(三)主動採取化學、物理、生物等綜合措施消殺病媒生物;
(四)保持責任區內溝渠排水通暢;
(五)城區範圍內消除旱廁,改建水沖式或無害化衛生廁所,設定紗門和紗窗等防蠅設施,保持衛生整潔;
(六)食堂、倉庫等部位的防鼠、防蠅設施齊全,及時清除鼠跡、鼠糞、鼠咬痕,填補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縫隙。
第十條 養殖、餐飲、倉儲、釀造及食品生產加工、農貿市場、施工工地等特殊行業和場所,在生產、加工、儲存、經營、運輸、養殖過程中及廢棄物處理方面,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措施,嚴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符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糞便處理等衛生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農村地區要結合改廁、環境改造、垃圾與糞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礎上,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十四條 辦理企業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或經營此類項目的行政許可,有關部門應徵求市愛衛辦的意見後,再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愛衛辦負責本地除“四害”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並組織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市愛衛辦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業藥械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愛衛會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本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愛衛會可以設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對本地單位、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嚴重超標的,由縣市區愛衛辦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愛衛辦指定專業機構代為滅殺、滅防,其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由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愛衛會應當督促依法查處;拒不查處的,給予通報批評;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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