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23年5月12日印發德宏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3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德政規〔2023〕3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駐德宏各單位:
現將《德宏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德宏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給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帶來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蠅;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以下簡稱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鼓勵個人和家庭做好居家衛生的方針。
第四條 德宏州愛衛會在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州病媒生物防制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州愛衛辦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檢查;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評先選優;
(五)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州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大力宣傳愛國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動員民眾參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重點部門、重點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員,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並對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自我檢查和定期匯報。
第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計畫、工作措施、工作方案。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開展公共場所病媒生物防制,降低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七條 州和各縣市疾控中心承擔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州疾控中心根據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防控地區、場所,並提出具體的防制目標和要求。各縣市疾控中心要組織開展規範的病媒生物監測工作,及時掌握轄區範圍內的病媒生物種群、數量及隨季節消長變化情況,提出精準的病媒生物防制措施,並將監測結果適時報告當地愛衛會,便於各縣市統一組織、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
第八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病媒生物防制要求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消殺活動,也可以委託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實施消殺服務。
第九條 未採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相關單位和場所,由屬地愛衛會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城鎮建設規劃要包括治理蚊、蠅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項目,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要設有防範鼠、蟑螂等病媒生物侵害的防範設施。
第十一條 醫院、賓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公共運輸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廠、糧庫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
第十二條 各縣市在病媒生物防制中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和違規器械。
第十三條 病媒生物防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由州愛衛會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要求,每年組織一次達標考核和評估,並強化結果套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內容,有效落實德宏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經州政府同意,制定了《德宏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和意義
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給人群健康帶來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州衛生健康委結合德宏州實際,牽頭起草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編制依據和原則
(一)《管理辦法》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管理辦法》提出基本一個原則一個方針,即:按照屬地化管理,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鼓勵個人和家庭做好居家衛生的方針。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15條內容,分別從職能職責、重點場所、經費保障、考核評估等方面進行細化,主要目的是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給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帶來的危害和影響,具體內容如下:
(一)明確職能職責。在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州愛衛會負責全州病媒生物防制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同時履行相應職能職責。州愛衛會成員單位各司其職,不折不扣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配套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計畫和方案。州和各縣市疾控中心承擔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委託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實施消殺服務。屬地愛衛會一旦發現相關單位和場所未採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由屬地愛衛會責令限期整改;若限期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具備資質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代為實施消殺工作,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相關責任人承擔。
(二)重點場所防制。從城鎮建設規劃、人員集中場所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指導性的提出規範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在病媒生物防制中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嚴禁使用違禁藥品和違規器械。
(三)經費保障方面。病媒生物防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給予保障,同時強化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考核評估方面。根據國家衛生城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要求,州愛衛會每年組織一次達標考核和評估,強化結果套用,切實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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