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源於不動產登記,異於不動產登記,又融於不動產登記。

差異,流程,

差異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與一般不動產登記存在差異,是特殊的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礎性制度,側重於經濟功能,主要功能是定分止爭、保障交易安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性制度,側重於生態功能,在產權登記的同時,還要記載清楚管制要求、自然資源狀況,處理好資源保護、監管、利用、碳匯等之間的關係。兩者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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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動產登記的客體以房、地為主,且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不發生變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範圍是特定的自然生態空間,地上附著的林、草、水、濕地等自然資源的自然狀況隨時發生變化。
二是國家所有權具有主體抽象性、內容公權性等特徵,權利主體包括所有權主體、所有者職責履行主體、所有者職責代理履行主體等,與房屋所有權等一般所有權差異較大。
三是不動產登記的客體為土地或地上附著的單一類型客體,也就是“一物一權”,比如房屋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是土地及地上附著的多種自然資源要素或者單一自然資源要素組合,具有集成性、綜合性和整體性。因此,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制度設計在登記目的、登記管轄、登記啟動方式、登記單元、登記權利類型、登記內容、登記類型、登記程式、登記查詢、是否收費等方面與不動產登記一般規則有所差異(見表3)。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表3

流程

一是關於啟動方式。現階段,由於自然資源權利清單和委託代理機制尚未建立,權利主體不明確,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參照總登記模式開展,由登記機構自行組織開展調查和登記。有的地方反映,登記機構在登記範圍的確定、工作的時序節奏上很難把握,權責不對等。待自然資源權利清單和委託代理機制建立後,可以研究按照不動產登記依申請或者依囑託的方式啟動。
二是關於界線核實。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範圍直接依據自然生態空間管理保護審批範圍確定,登記機構只核實登記單元內的權屬邊界,不核實登記範圍邊界。
三是關於登記審核。《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均規定,由登記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考慮到自然資源部門統一行使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職責,登記審核應由登記機構主責,且相關地籍調查成果在登記過程中,權屬界線核實時已經進行過審核,為避免重複審核,可以登記機構審核為主,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最後,逐步完善登記簿。近期,在保持自然資源登記簿內容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最佳化完善。
一是完善登記簿中的自然資源狀況信息。自然資源分類和自然狀況嚴格依據國土“三調”成果填寫,相關數量、質量信息依據專項調查成果填寫。針對實踐中發現的園地、鹽鹼地等部分地類在登記簿中沒有填寫說明的問題,明確將上述地類納入“其他自然資源”類型進行統計。今後逐步過渡到自然資源統一分類體系,與自然資源調查等保持一致。
二是最佳化登記簿關聯信息填寫。對於登記簿上的生態保護紅線、用途管制、取水許可、排污許可等公共管制信息,主要通過資料庫、系統關聯的方式,實現空間數據和屬性數據的疊加。下一步調整登記簿時,要根據產權登記的需要最佳化獲取方式和記載內容。同時,加強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雙向關聯;探索建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表,系統集成記載生態空間內自然資源自然狀況、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公共管制狀況。從長遠看,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結構相似,並且都是物的編成,如果條件具備,可以積極探索與不動產登記簿形成一套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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