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
主要措施
2.規定限價;
最新訊息
2010年11月17日召開的
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充分認識穩定市場價格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採取有力措施。
會議確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二)完善補貼制度,安排好睏難民眾生活。
(四)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抑制過度
投機行為,取締非法交易。強化執法,重點打擊惡意囤積、
哄抬價格、變相漲價以及合謀漲價、
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惡性炒作行為。完善價格信息發布制度,穩定社會預期。
市場影響
原因分析 遊資獲利出逃農產品降價
農產品價格為何一會狂飆,一會又突然暴跌呢?
廣東省社科院
熱錢研究專家黎友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其熱錢研究小組監測的情況顯示,生薑、大蒜等農產品飆升,主要受熱錢炒作推動,此次
農產品價格的突然下跌,印證了以上結論。由於國家各部門開始出手抑制物價過快上漲,
熱錢聞風而動,有所收斂,部分資金獲利出逃,是一個星期農產品價格下跌的原因。
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則認為,蔬菜價格的漲跌主要是受到季節性因素的影響。像生薑、大蒜這樣易於儲藏且產量和消費量都不大的品種,暴漲有一定的資金炒作的推動作用。但即使是這些品種,儲存的時間也不能太長,因此經過一段時間的炒作後,庫存大量湧出,價格下跌是肯定的。
不過黎友煥表示,
熱錢並未大規模出逃,根據其監測,11月上旬熱錢的流入比10月份更加厲害,這意味著物價調控將面臨較大的難度。事實上,雖然農產品價格有所下跌,但是生薑、大蒜等不少品種價格與平常相比,還是貴得離譜。
政策建言
應瞄準中間批發環節為抑制物價過快上漲,地方政府開始實施指導性價格,11月10日,福州市政府率先在本土超市推出4種蔬菜銷售指導價,各地政府開始紛紛跟進。不過,有業內人士表示,地方政府對蔬菜市場進行臨時性干預只能治標,而且可能傳達錯誤的市場信息。
黎友煥表示,根據其調查,此次農產品價格的大漲,是從離開種植地後的環節開始的,農民並未從中獲利,大量
熱錢捲入收購環節,然後
囤貨抬價,以高價賣給批發商和零售商,由於零售商拿貨價就很高,也未從中賺到多少錢。調控如果從終端零售入手,
限制價格,可能傳導錯誤的
價格信息。根據其調查,在一些限價地區,出現了零售商惜售的情況。
黎友煥表示,
熱錢炒作農產品癥結在從地里收購回來賣給批發商的環節,調控也應對症下藥,從該環節入手進行打擊,不能光是限零售價。
李昌平則表示,每次通脹的出現,都是隨著糧食價格的
補漲而轉向穩定,如果政府能夠繼續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其他農產品價格將維持穩定。
基本特點
合法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
國務院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
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但法律條文畢竟是粗線條的,必須有具體的執行辦法,才具有可執行性。1997年12月頒布《
價格法》後的10年間,由於中國
物價長期處於穩定狀態,具體的執行辦法一直沒有明確。這次出台的《實施辦法》,對提價申報和
調價備案的範圍、對象、程式、違規的認定標準與罰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終於使《價格法》第三十條具有了執行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也可將《實施辦法》視為《
價格法》第三十條的實施細則,它使《價格法》為主體的價格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輔助性
物價上漲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於
供給,拉動價格上漲;或是成本增加,推動價格上漲。解決供求失衡問題當然應主要靠供求總量調節。中國
市場調節價在商品和勞務總量中的比重達90%以上,
市場機制已居主導地位。避免明顯
通貨膨脹的根本措施,顯然也應是供求總量調節,或擴大
供給,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屬於對微觀行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所能期望的,就是在總量調節措施效果尚未顯現之前,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人心、防止事態惡化。對此,中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認識也是清楚的,已明確地將之界定為特定條件下
巨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
必要性
儘管臨時價格干預屬於特定條件下
巨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但並非可有可無。無論是以毛澤東的矛盾論為根據,還是從
系統論出發,輔助性措施所以成立,是因為它所針對的問題是事物整體或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如同感冒病人吃退燒藥一樣,退燒藥並不能殺死或抑制感冒病毒,但它可減少因高燒而引致的其他併發症。中國雖已基本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但整體上仍處於過渡轉型階段。這種轉型不僅體現在
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為短期化等,也都是過渡階段不可避免的產物。因此,中國
巨觀經濟層面出現的問題,並不完全源於
巨觀經濟政策和管理,也與微觀層面存在的問題有關並相互交織。一些
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無長期打算,不講信譽,特別是在市場物價波動時期,跟風漲價甚至哄抬物價的情況並不鮮見。儘管這些問題屬於微觀層面,但由於它加劇了社會的恐慌情緒,將局部失衡問題放大,進而對整個經濟系統產生擾動。因此,在過渡轉型階段,“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及時、適度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近幾個月來,中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特別是居民消費價格
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其中,以食品為主體的一些關係民生的
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兩位數,並呈現出進一步上漲的趨勢。一些
經營者開始跟風漲價,有些甚至趁機製造漲價氛圍,
哄抬價格。如不及時加以抑制,必將誤導市場預期,進而推動物價的進一步上漲。因此,根據《
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行臨時干預措施,不僅必要,也恰逢其時。
臨時價格干預
臨時性
《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當《
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
國務院或者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可見,中國政府內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干預措施,持續時間是有限制的,只要所干預的商品價格漲勢趨於穩定,干預措施就會取消。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長期政策,不是要改變所干預的價格的
市場調節價性質,更不是要否定
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
計畫經濟的老路上去。
合理性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對象是
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如何既發揮對市場的導向作用,又不使市場的活力受到傷害,干預的標準和方式確定至關重要。《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
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企業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關於
經營者申請提價的標準,《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
單位成本增加額”,並特別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此外,為限制政府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市場的生機與活力,《實施辦法》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後,應當在 7個工作日內告知
經營者;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可見,無論是提價申報還是
調價備案,都以企業正當利益不受侵犯為基礎。因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並非不準漲價,更不會將價格管死,而是要求
經營者合理定價,不會明顯抑制企業繼續經營的積極性。
合理性的另一體現,是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選擇重實效、講落實。首先,產品的選擇限於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食品和燃料。從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價申報的企業看,受限產品只有速食麵、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數幾個品種。這是因為,此輪食品價格上漲既有巨觀因素的影響,也與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關,特別是豬肉價格的上漲,與自身的周期性波動有明顯的聯繫。在這類所謂
蛛網定理適用的食品
生產領域,針對
市場價格的明顯上漲,在推出一系列鼓勵生產的政策同時,對市場實施臨時的價格干預措施,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上也可操作。其次,《實施辦法》還將臨時干預的對象落實到具體的企業,明確規定了受干預企業的標準,即
市場集中度高、經營規模較大、具有市場影響力。這樣的規定,不僅能落實,而且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既可取得實效,也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
如果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則可將所實施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理解為對
市場價格形成的部分干預。由於受到限制的只是價格構成中的一小部分,價格與
市場供求關係的基本聯繫並未切斷,
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仍可延續,因而是一種較富彈性的市場監管方式。
此前,中國已有臨時價格干預的成功實踐。如非典時期各地政府物價部門對衛生消毒物品價格的臨時管制,既實現了相關產品價格的穩定,也保障了
市場供應。此外,廣東省對液化氣價格臨時干預,也是比較成功的。有此經驗作基礎,加之科學的設計,人們堅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出台,將有力地抑制“跟風漲價”、“哄抬物價”等非理性行為對
物價水平的推動,穩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其他
巨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
通貨膨脹發生。
主要影響
根據
經濟學的一般理論,作為市場最重要的調節工具,在
市場經濟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均應通過市場自身的方式來確定,換言之,也就是以
供求關係來調配社會資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只有當一個市場不能產生競爭價格時,才需要政府對該商品和服務實行
價格管制。就此而言,臨時價格干預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管制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
價格機制。
中國約96%的商品均為市場定價,只有4%的商品為
政府定價,列入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且與居民
基本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而要求
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以及批發、零售企業實行
調價備案,並不會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幹預。
當然,任何管制都會帶來副作用。特別是,價格作為
市場經濟的核心,以及作為利益分配的一種工具,如果政府規定的價格過低,無疑會打擊生產者和
經營者的積極性,他們必定以降低服務水平、減少生產或暗中漲價的方式來防止損失,因而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另外,由於價格體現
資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干預價格,也會扭曲
資源配置,反過來會影響政府控制
通貨膨脹的效果。所以,對商品特別是競爭性商品的
價格管制,一般來說,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舉,一旦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要及時解除。如果將臨時管制措施長期化,其後果就是產品短缺,人們有錢也買不到商品。這在過去我們有過深刻的教訓。
臨時價格干預只是一種特殊情形下的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來規範市場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政府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原則上要慎用,但在該用的時候也必須要用。
六字特點
依法 適時 有度
既有利於抑制通脹,又不影響市場經濟正常
秩序——國家發改委宣布,從1月15日起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涉及糧食、食用植物油、肉類及其製品及牛奶、雞蛋、液化石油氣等。同時,《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作《辦法》)對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範圍、干預形式和具體辦法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此,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主任范劍平指出,這次
巨觀調控的特點是依法調控、適時調控和有度調控,企業和消費者都將從中受益,而這次調整也只是短期行為,並不會對
市場經濟正常秩序造成影響。
並非凍結物價 漲價必須合理
據了解,《辦法》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
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有關企業須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有關企業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需在價格調整後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調價情況。
根據《辦法》,記者發現,該措施並不是嚴格不許漲價,而是重點關注漲價的合理性。《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生產企業提價申報後,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同時,在受到
流通企業調價備案後,價格主管部門如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責令有關
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
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
《辦法》特彆強調,該措施是短期行為,實行臨時價格干預並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政府要及時解除干預措施。而對未按規定辦事的企業,《辦法》也指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
經營者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干預完全合法 價穩必然取消
“如果政府這次不干預,就是失職”,范劍平認為,這次政府的調控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時。
事實上,我國
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尤其是與
居民生活水平密切相關的糧、油、蛋、奶等日常消費品價格上漲幅度過大,已經影響到居民切身利益。同時,社會上出現了一些企業趁機
哄抬價格等趁火打劫的行為,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聽之任之,不能發揮
巨觀調控作用,無疑是嚴重的失職行為。
范劍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還總結了此次
巨觀調控的三大特點。
首先是依法調控。雖然以前在
計畫經濟時代和
轉軌時期運用過類似手段,但這次是我國政府自《
價格法》實施以來首次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干預物價。對此,范建平指出,國家所實施的辦法都有著非常具體的法律支持,“可以追溯到每一條法律條文”。
同時,這次宏調也是適時調控。面對最近的波動,這時候措施出台,既保護了生產者的利益,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是弱者”,范劍平強調說,政府這時候出台政策就是表明政府是保護消費者的,而對於合理的漲價,相信消費者應該心平氣和地接受。“表面上看,這次的干預措施似乎只對消費者有利,但實際上對企業來說也是受益的。”范劍平告訴記者,措施對於合理的漲價依然是支持的。所以,此次受影響較大的是暴利企業,以及那些乘機擾亂市場秩序、哄抬物價的企業。
此前,
國務院強調,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供氣、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以及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不得提高,保持醫療服務
價格穩定。
聯繫這一政策,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湯敏博士告訴記者,連續出台的政策,將抑制當前的
通貨膨脹,有助於緩解人民的
通貨膨脹預期。他強調,相關措施在何時出手是非常有學問的,
惡性通貨膨脹,這時出台相關政策顯得及時而且必要。
他同時表示,“這將是一個短期行為,但多短,要根據
通貨膨脹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