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在2008.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4.29
  • 實施時間:2008.04.29
關於審理原則
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我國南方地區遭受歷史罕見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災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及時作出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在受災地區幹部民眾的共同努力和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奪取了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的重大勝利。此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實施了大量應急措施,在確保應急搶險抗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各項工作高效有序開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一些矛盾和糾紛,其中有些行政爭議已經起訴到人民法院。為了妥善處理此類案件,切實維護抗災救災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於2008年4月11日在貴州省貴陽市召開了部分法院參加的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達成了共識。現就有關內容紀要如下:
會議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屬於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突發事件,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與此相關的行政案件。具有不同於一般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審理時應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服從服務大局,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對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應急搶險抗災措施,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直接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人民法院在處理有關行政案件時,必須牢固樹立服從和服務大局的意識,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傾向,妥善處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切實維護抗災救災的勝利成果和災後恢復與重建的各項部署和安排。
(二)注重權利救濟,切實保障民生。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行政權力的特殊行使,有時對公民權利會有一些限制或者造成損害。人民法院在辦案時應當從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發,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對因災害引發的行政案件,凡是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均應當及時立案,不得以屬於緊急狀態為由不予受理。在案件審理中,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規的規定,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遵從應急規則,維護權力運行。突發事件應對屬於非常時期,與正常情況下行政權力的行使有著明顯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行政案件時,既要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依法對行政機關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進行司法監督,又要充分考慮災害期間行政權力的特殊運行原則,切實維護行政機關在控制、減輕和消除災害後果方面所採取的各種必要的應對活動。一是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可能暫停、限制或者克減特定個體的某些權利;二是為了迅速應對突發事件,需要更多地追求效率價值,遵循某些特殊的程式性規定;三是行政權力應當依法行使,行政機關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維護;四是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行政機關在危機狀態下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以處置災害為由濫用行政權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是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關於期限問題
(一)關於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低溫雨雪冰凍災害耽誤法定起訴期限,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起止時間,原則上應以當地氣象部門的認定為準。
(二)關於舉證期限。被告因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逾期提供證據,或者無法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書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一般不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因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由於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原則上無需訴訟當事人舉證證明。
(三)關於中止訴訟問題。因低溫雨雪冰凍災害致使訴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關於中止訴訟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
關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類案件的處理
(一)不服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對於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物價等機關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只要實體合法,不宜僅以行政程式存在瑕疵而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
(二)不服交通管制案件。對於不服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為應對雨雪冰凍災害而採取的交通管制、交通秩序疏導等措施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案件,可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不服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案件。對於物價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對生活必需品、救災物資實行臨時價格干預的措施,可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不服林業執法案件。對於林業行政執法部門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災後以樹木難以成活等為由,未經批准自行清理的行為作出的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慎重處理;對於自行清理行為構成藉機亂砍濫伐林木的,應當依法維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關於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的處理
(一)臨時雇用員工的工傷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時間的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工作時間應作寬泛理解,不僅指企業明確規定的上班至下班時間段,還應包括企業當班組長、班長或者某項具體工作負責人同意和安排的臨時加班工作的時間。
(三)工作場所的認定。鑒於災害期間的特殊情勢,對於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因素。某些勞動者可能存在多處或者不固定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也有可能在企業住所地以外的場所,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從寬掌握。原則上,凡是與職工的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一般應認定為工作場所。
(四)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上下班的路線不宜只嚴格掌握為工作地點和居住地點之間特定的、固定的路線。只要路線沒有顯失合理且方向正確,一般應予認定。
五、關於行政徵用、發放救濟款物以及減免稅費、救助、撫恤、安置等類行政案件的處理
(一)行政徵用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作出的行政徵用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可判決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返還被徵用的財產。對於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判決給予補償。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有具體規定的,依照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按照適當與合理的原則裁判。也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補償爭議。
(二)發放救濟款物案件。對要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城鄉低保對象臨時補助等救濟款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救濟款物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發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或者救災款物線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要求減免稅費、救助、撫恤、安置等案件。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由主張減稅、免稅或者減免行政收費負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確有證據證明受災損失較大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人民政府履行救助、撫恤、安置等法定職責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會議還認為,為了公正及時地審理好冰雪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案件溝通協調製度,立案後及時與行政機關溝通聯繫,準確掌握行政行為發生的全面情況,加大協調處理的力度;堅持重大案件請示匯報制度,對重大、複雜或者群體性、敏感性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的案件,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和當地黨委、人大匯報,力求得到及時妥善處理;要通過行使釋明權以及案外溝通工作,向當事人做好耐心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樹立人民法院關注民生、服務大局的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在審理與其他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有關的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本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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