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通知全文
各市、州物價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價局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頒布。《
辦法》的頒布實施,對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不合理上漲,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安定民眾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做好《辦法》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性質。價格干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的特殊情況下,依法採取的防止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輔助性措施。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目的在於制止企業不合理漲價和亂漲價,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不影響企業自主定價,更不是凍結物價。《辦法》重點對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制度作出了規定。提價申報只是對提價的正當性進行審查;調價備案只是對調價的合理性保留干預的權力,都不改變經營者自主定價的性質。
二、儘快確定本地實行臨時價格干預的品種範圍和經營者名單。《辦法》規定了調價備案商品及服務的範圍,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儘快研究提出本地調價備案的具體商品目錄及經營者名單,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經我局審核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調價備案針對的是批發、零售企業,主要是在當地市場銷售量(交易量)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對市場影響較大的批發商、大中型超市和連鎖商店。實行備案的企業數量不宜太多。
三、加強對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分析。對列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範圍的商品及服務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要進行重點監測,跟蹤分析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落實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加強對與干預對象相關聯度較高的商品及服務價格的監測,嚴格控制價格變動的連鎖反應,防止價格波動向更大範圍內傳導。認真研究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價格變動和民眾生活的影響,及時提出完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為政府決策當好參謀。
四、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納入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範圍的商品及服務,各地要加強檢查,對經營者不按規定要求執行價格干預措施以及散布謠言、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典型違法案例,要公開曝光。切實將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五、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直接關係到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關係民眾生活。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必要性,引導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要向民眾廣泛宣傳,實行臨時價格干預並不表示價格不上漲,而是要制止亂漲價,引導消費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預期;要向社會各方面宣傳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臨時性和輔助性,主動釋疑解惑,爭取社會各方面對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強組織領導。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價格主管部門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是防止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重要抓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一把手要親自抓。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經營企業調價備案的受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調價備案的方式、程式、地點、聯繫電話等,為備案企業提供方便。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主動為申報備案企業提供服務,減少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執行過程中的阻力。
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湖南省物價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具體內容
湖南省物價局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要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在全省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對餐飲企業實行限定利潤率;對民用液化石油氣實行限定差價率,其中對城鎮低保戶供應部分規定限價。
第二條 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後,由省物價局及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第三條 實行價格干預措施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穩定市場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
第四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可以對下列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
(一)成品糧及糧食製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豬肉和牛羊肉及其製品;
(四)牛奶、奶粉;
(五)雞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
第五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時,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省物價局履行提價申報程式。
(一)麵粉、大米生產加工企業;
(二)麵條、速食麵生產加工企業;
(三)食用植物油壓榨生產加工企業;
(四)牛奶、奶粉加工企業;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經營企業。
具體申報名單由省物價局公布。
第六條 列入提價申報名單的經營者提高商品及服務價格,應當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按規定將提價申請書面報告送達價格主管部門。
申請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名稱及近三年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的主要產品、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納稅情況;
(二)提價的幅度,包括現行價格、擬調價格、提價幅度和提價總額;
(三)提價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財務費用等實際成本費用變化情況。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經營者;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
第八條 在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經營者申請提價的商品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單位成本增加額。
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
第九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下列經營者應當向省物價局或所在地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履行調價備案程式:
(一)
零售商。在當地市場銷售量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響的大中型超市和連鎖商店。大中型超市內具體商品價格變動情況由超市經營主體負責備案。連鎖經營的加盟零售商,自行進貨、自行制定價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負責備案;統一配送、統一制定價格,由制定價格的連鎖店經營者統一備案。
(二)批發商。在當地市場交易量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響的批發企業。批發市場內商品價格變動由批發市場負責備案。
(三)需履行調價備案程式的商品及服務見附屬檔案。除向省物價局直接備案的企業外,需向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履行調價備案程式的企業名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報省物價局審核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經營者應當在調價後24小時內將調價書面報告送達省物價局或當地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一)一次調高價格4%以上的;
(二)十日內連續調高價格累計6%以上的;
(三)三十日內連續調高價格累計10%以上的。
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提價幅度、提價理由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經營者調價備案後,有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並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視同對經營者調價無異議。
第十二條 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餐飲企業、便當的利潤率限定幅度為:毛利率最高不超過60%。
第十三條 民用液化石油氣實行限定差價率和對城市低保戶規定限價,繼續按照省物價局的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
第十五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或者備案程式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提前提價的;
(四)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
(五)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
(六)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
(七)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列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範圍的商品及服務,以及可能波及的相關商品及服務,應當加強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的監測、預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