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緊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緊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緊急通知》是2010年青海省政府發布的措調控物價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自去年秋冬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穩定物價工作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緊急通知》(青政〔2010〕101號)精神,多方式、多舉措調控物價,努力降低或消除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的影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目前國際形勢複雜多變,資源、能源等上游產品價格持續上漲,輸入型通脹壓力較大,致使全省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持續攀升,不僅影響了人民民眾基本生活,也會影響我省經濟的健康運行。為進一步穩定市場物價,切實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的相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必要性
今年以來,全省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繼續上漲。由於我省大多數消費品自給率低,對外依存度高,輸入性通脹壓力大;加之自身調控能力弱,流通環節對推動價格上漲影響偏重,價格過快上漲中存在明顯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價格持續快速上漲。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把穩定物價總水平作為巨觀調控的首要任務”的重要舉措,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相關要求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我省市場價格長期高位運行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的特殊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性行政措施。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目的在於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不是凍結價格,不改變市場主體自主定價的性質,不影響企業和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一)範圍:在全省各州、地、市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二)時間: 2011年4月19日—7月19日。
(三)商品:各地區要緊密結合實際,根據當地消費結構和價格水平,綜合分析本地區商品價格變動情況,將價格上漲幅度過大且能依法有效實施干預措施的民眾生活必需品納入臨時價格干預商品的品種範圍。
(四)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可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針對不同商品的性質和市場經營特點,慎重選擇干預的商品和範圍,採取不同的干預方式,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政府備案(備案表附後)。
三、建立價格通報制度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建立價格通報制度的通知要求,從2011年4月起,建立全省價格通報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統計部門及時提供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鮮菜價格指數環比、同比、累計漲幅三個指標,按月對各地排名,並通報漲幅靠前的地區。通報以電傳形式發各州(地、市)政府,同時抄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四、多舉措調控物價
實施價格監管是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發揮價格引導資源配置、調節市場供給的功能。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同時,要高度重視運用經濟手段,保障供給,穩定市場。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青政〔2010〕101號檔案精神,按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綜合施策、重點治理,保障民生、穩定預期”的原則,建立長效機制,突出抓好農牧業生產,搞好產銷銜接,增加商品儲備,加強流通市場網路體系建設,提高供給能力。研究制定必要的經濟措施和政府性補貼,適當減免農貿市場、超市、直銷店相關干預品種的進場費、租賃費、攤位費等費用,有效控制流通成本。對積極配合政府實施干預措施的企業和商戶,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獎勵。
五、建立社會義務價格監督員制度
建立價格民眾義務監督員制度,組織民眾義務監督員隊伍,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聘請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關心價格工作的志願民眾為社會義務價格監督員,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督檢查,依法對市場價格行為進行民眾監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於工作積極,成績突出的義務價格監督員要給予適當獎勵。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干預措施取得實效
各州(地、市)政府負責組織本地區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必須充分認識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複雜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抓,保證價格干預方案的順利實施。切實落實“菜籃子”州(市)長負責制,抓好蔬菜、肉類的生產流通工作。今年上半年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政府調價項目。積極探索建立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長效機制。在條件成熟時,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增強市場價格調控能力。
各地要及時將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情況向同級黨委進行匯報。
省政府將對各地落實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七、明確責任,齊抓共管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各地區要明確有關部門的責任,搞好分工。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區相關部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區實施臨時價格干預的指導,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進一步加大價格監控力度,認真分析干預措施實施後的市場變化情況,準確預測和判斷可能出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信息。同時,對不執行干預措施的企業和經營者要依法進行告誡和查處。價格、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聯合執法、文明執法。農業部門要加強以日光節能溫棚為主的設施建設和改造,不斷提高冬春季蔬菜生產能力,解決蔬菜生產與供應的矛盾。同時調整溫棚蔬菜種植結構,增加精細蔬菜種植比重,提升蔬菜自給率,逐步降低對外依存度。商務部門要加強市場流通和儲備工作,繼續組織好骨幹企業參與市場物價調控工作,鼓勵和支持大型連鎖超市和生產基地、農業專業合作社及蔬菜配送企業之間開展“農超對接”,確保被干預商品不斷檔、不脫銷。糧食部門要做好糧油儲備和市場供應工作,搞好與超市的對接,科學布點,繼續安排好平價糧油的投放工作。工商部門要規範市場主體資格,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加大市場巡查和監督的頻次,依法嚴厲打擊干預措施實施後,新出現的“菜霸”、“肉霸”等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財政部門要在各地區採取行政干預的同時,輔之必要的經濟手段,繼續支持穩定物價工作。統計部門要根據干預措施的實施步驟,認真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準確採集市場商品價格,真實反映干預前後的調控效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治安的維護,嚴密注視和防控干預措施實施後可能出現的新的不安定因素。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省政府保供穩價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情況的檢查,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執行不力、失職瀆職等負有行政責任的部門和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問責。
八、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
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正確宣傳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引導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正確引導消費者的心理預期,爭取社會各方面對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對發現和查處的捏造、誇大、歪曲事實的信息傳播、造謠惑眾等擾亂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附屬檔案: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備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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