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臨時停車場標準英文名為Temporary Parking。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停車場
- 外文名:Temporary Parking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臨時停車場標準英文名為Temporary Parking。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臨時停車場標準英文名為Temporary Parking。...
路內臨時停車場是指經批准,在規定時限,占用城市部分道路,允許停放大量車輛,以滿足特大型活動(遊行、集會等)的臨時場地。二、路外公共停車場 路外公共停車場是道路以外,需投資建設和建造的專供停放車輛的場所,帶有經營收費服務性質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臨時停車場是指城市道路及道路至建築物臨街外牆的城市公共空間範圍內,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第四條 公共臨時停車場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的原則。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
臨時停車場是指在單位、個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場所和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設定的車輛臨時停放場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設定的道路停車泊位。第四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閒置的建築空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區域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前款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臨時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最佳化配置為目的,實行有效...
臨時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等設定,短期內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定,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
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閒置空地或者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設定的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管理應當堅持政府引導、統籌規劃、...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標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在入口處顯示剩餘車位數量,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並使用統一的停車票據。第十四條 設立臨時停車場並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其中,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外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
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閒置的建築空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區域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主管部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二)組織編制、調整、實施停車...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停車場所。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前款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和...
第二十條 停車場收費應當執行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規定,明碼標價,按照規定使用票據。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單位的專用停車場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第二十二條 待建土地、單位自用場地可以用於設立臨時停車場...
(二)停車場權屬證明;(三)停車場消防和竣工驗收證明檔案。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十五日內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臨時停車場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路內停車泊位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二、三項。第二十條 ...
(七)設定並標明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範。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權的人防工程、儲備土地、空置用地、閒置建築等設定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本條例...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並且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機動車的泊位屬於業主共有。 居民住宅區確因內部以及周邊...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畫,並建立項目庫。停車場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第七條 堅持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市區空閒土地,符合有關臨時停車場建設條件且周邊...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內進行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是指為機動車提供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一)公共停車場是指專門建設的面向...
在不能滿足公眾停車需求的區域,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土地權屬單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場地等設定臨時停車場。第十四條 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位。已經改變用途的,...
(三)占道停車場經營管理制度;(四)停車場消防、安全設施技術和計時收費系統資料;(五)與建築物相鄰的,建築物產權單位意見書。第十條 申請經營臨時停車場的單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各種室內、室外場所及其配套設施。分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外(含地下)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車輛...
近年來,中國大城市中已開始修建多層或地下停車庫。腳踏車停車場 中國城市中腳踏車數量很大。北京和天津市區的腳踏車擁有量已達到每二人一輛,因此腳踏車的停車場顯得十分重要。現有的腳踏車停車場有三種類型:①固定的停車場。②臨時性停車場...
包括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公共停車場;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單位、個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以及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設定的機動車...
第十八條 經產權人同意,可以在儲備土地、待建土地等場所設定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場不得違反城鄉規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妨礙消防安全,不得影響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
車棚――雖不能防風沙,但也可避免雨雪等對車輛的直接侵蝕,所以用於臨時性的車輛保管。露天停車場――設備簡單,保管質量最差,但這類停車場採用甚為普遍,尤其廣泛用在專業運輸單位和公車輛的停車處。無論何種停車場(庫)都要滿足...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建設的以及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
第九條 在沒有規劃配建停車場的居民住宅園區附近,在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施劃停車泊位,設定夜間停車場。第十條 設定臨時停車場和夜間停車場應當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涉及占用業主共有用地的,應當...
法律、法規對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服務與管理等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指在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