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臨時占道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奎屯市臨時占道停車管理暫行辦法》是奎屯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奎屯市臨時占道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奎屯市政府
奎屯市臨時占道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規範各類車輛臨時占道停放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占道停車是指在城市道路及具備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屬設施範圍內臨時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為。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占道停車場(位)的設定和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發改、公安、規劃、工商、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臨時占道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位)的設定與管理堅持從嚴控制、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收費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公安交警等部門編制臨時占道停車場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位)的設定應符合臨時占道停車場設定規劃,確保行人通行和道路暢通。
第八條 下列城市道路範圍內不得設定臨時占道停車場: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規定範圍內的路段;
(二)通行公共運輸且未劃分人行道、車行道的路段,或者公共汽車車站內及站牌附近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築周圍疏散及防火通道;
(四)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五)盲人專用通道;
(六)已設定公共停車場或對外開放的專用停車場。
第九條 在臨時占道停車場規劃設定範圍內,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停車場占道許可。申請經營停車場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後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證明。
(三)占道停車場經營管理制度;
(四)停車場消防、安全設施技術和計時收費系統資料;
(五)與建築物相鄰的,建築物產權單位意見書。
第十條 申請經營臨時停車場的單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公安交警等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臨時停車場占道許可證》,申請人憑《臨時停車場占道許可證》向工商、稅務、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收費許可等相關證照。
第十一條 建築物退讓道路區域地面由產權單位實施硬化並與城市道路路面相銜接的停車場,按照產權單位申請停車場經營優先的原則;產權單位放棄申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該停車場(位)經營權組織出讓。
第十二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許可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申請人可重新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根據道路變化及停車場建設經營情況決定是否準予繼續許可。不同意繼續設定臨時占道停車場的,向申請人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占道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或改變用途。確需變更占道位置或面積的,經營單位應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單位合併、分立、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價格監管部門監製的明碼標價牌等懸掛於停車場醒目位置;
(二)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公布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價格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投訴電話;
(三)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四)按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時間開閉臨時占道停車場;
(五)配置必要的監控、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和計時收費設備;
(六)按規定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特種車輛、軍車免收費用);
(七)停車場工作人員和收費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誌;
(八)按規定設定停車場標誌和軍車免費停放標誌、施劃停車場(位)、消防(急救)通道和非機動車停車區域標線,並保持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清晰和完整;
(九)維持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防止停放車輛丟失、損壞;
(十)禁止無證經營的流動攤販進入停車場內;
(十一)禁止停放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損壞的車輛(公安消防、市政搶修、維護等施工車輛除外);
(十二)禁止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
(十三)按規定如實填報有關經營情況統計資料,定期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十四)在全市重大活動和緊急情況下全力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控和指揮;
(十五)遵守國家、自治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二)機動車停車後關閉發動機;
(三)不得在停車場內試車、洗車和修車;
(四)按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的車輛。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公安交警部門作出暫停或關閉臨時占道停車場的決定,並視具體情況退還臨時占道停車場設定單位繳納的城市道路占用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設,需要挖掘臨時占道停車場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二)在臨時占道停車場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設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況發生變化,臨時占道停車場的設定影響交通的。
第十八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度統計停車位使用率、設施完好狀況等情況,並在下一季度報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設定期滿或關閉的,原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經營權期滿後視情節嚴重,取消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一)停車場長期管理混亂、制度落實不到位引發民眾多次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停車場設定期內,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警告、通報、處罰,拒不改正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工作人員擅離職守造成公共安全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停車場轉讓、轉包造成停車場不能正常運營的。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價格監管等部門設立監督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對臨時占道停車場管理的諮詢和舉報,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予以警告、限期拆除,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停車場從事經營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移動臨時停車場位置、擴大面積的;
第二十三條 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由價格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在規定的停車場內停放車輛或將車停放在停車泊位以外,並占用城市道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經勸離而拒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公安交警部門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相關違法占道停車行為。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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