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城區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管理辦法

仁壽城區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仁壽城區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仁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仁壽城區範圍內機動車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是指在仁壽城區道路上用交通標線、標誌等交通管理設施設定的專供機動車輛臨時占道停放位置。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執法局”)是機動車臨時占道停車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發改、財政、住建、規劃和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配合。
第五條 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的設定,由縣城管執法局和縣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仁壽城區公共停車場規劃,結合交通管理實際共同設定。
第六條 城區臨時占道停車實行收費管理,收費標準按縣發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該收入用於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的維護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七條 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的管理要求。
(一)實施統一標線、標牌,統一分類管理;
(二)設定醒目統一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標誌牌,劃設明顯的車位標誌,標線、標牌嚴格按照國際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2009)進行施劃和設定;
(三)停放車輛車頭朝向一致,順向入位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臨時占道停車泊位車輛停放規範;
(四)嚴格按照核定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停放車輛,在每段醒目位置公布停車位個數,禁止超額停放;
(五)嚴格執行停車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布停車收費的時間、收費標準及監督電話;
(六)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管理員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第八條 縣城管執法局要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定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人應主動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對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管理員不出具統一票據的,停放人可拒絕交費,並撥打投訴舉報電話,由縣城管執法局進行查處。對拒絕繳納臨時占道停車費用的,由縣城管執法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管執法局和縣發改局按職能予以處罰。
(一)擅自設定臨時占道停車泊位進行收費的;
(二)違反規定標準收取機動車臨時占道停車費用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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