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
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
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
企業法人。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
特徵
主要特徵
公司的
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
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基本特徵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徵: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
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式,手續複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
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
股東決定於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
人身關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
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特徵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向社會公眾廣泛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任何投資者只要認購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出資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東的出資具有股份性。
這一特徵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構成
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
股東責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
公司債務僅就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東提出清償債務的要求。
股份公開、自由性
股份公開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發行和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公開募集資本,這種募集方式使得股東人數眾多,分散廣泛。同時,為提高股份的
融資能力和吸引投資者,股份必須有較高程度的
流通性,股票必須能夠自由轉讓和交易。
公司的公開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僅要向股東公開,還必須向社會公開。使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這也是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之一。
登記基本條件
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
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
名稱應該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有符合要求的股東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
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發起人(股東)的資格證明:
發起人(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發起人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
單位公章的《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發起人(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發起人(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工會法人證書》複印件和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准檔案。發起人(股東)為
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有符合要求的出資
發起人
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
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折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註冊資金要求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
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
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
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
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
驗資報告。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
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裡講的股份的發行是
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
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
同股同權、
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
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
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
招股說明書,製作
認股書,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定,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定,由銀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
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檔案,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
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有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
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
董事會決議。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
發起設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
招募設立
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
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
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註冊流程
1、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全體股東(發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需提交
(1)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3)工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人證明;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7)公司董事、
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等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聘用的證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以募集方式註冊股份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大會的
會議記錄;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註冊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需提交批准檔案。
籌集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有:
發行股票
股票是公司發給
股東的入股憑證,是股東擁有公司
財產所有權的法律證書 ,也是股東據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可以依法進行買賣,價格隨行就市。股票的種類有:
記名股票和
無記名股票、
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無票面值股票、單一股票和複數股票等。
公司債券
債券是公司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手續發行,承擔在指定時間內支付一定利息和償還本金義務的有價證券。債券可分為
記名債券和
無記名債券兩種。記名債券在轉讓時,除要交付債券外 ,還要在債券上背書;無記名債券在轉讓時立即生效。公司債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債權人,無權參與公司事務和業務的決策,只是根據債券金額享有向公司請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權利。公司債券清償期屆滿時,公司負有向債券持有者清償債券
本金的義務,
公司解散時,債券持有者有權優先從公司財產中受償。
提交材料規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董事會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由全體董事簽字)及指定代表或
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5、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發起人為企業的,提交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發起人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發起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複印件;其他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9、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由發起人簽署或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決議(
募集設立的提交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大會決議(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可以於第3項合併提交;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任職檔案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11、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
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租賃房屋提交
租賃協定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
購房契約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使用
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
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1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4、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1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註: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
2、《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登記附表-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發起人簽署,或者由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者簽字。
4、以上涉及發起人簽署的,
自然人發起人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發起人加蓋公章。
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
決策機構
即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的集體機構。它是公司對內執行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理事機構,向
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代表公司對各種業務事項做出意見表示或決策,以及組織實施和執行這些決策;除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日常業務活動中的具體事項,均由董事會決定。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是由總經理及其助手組成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就是指對
董事會執行的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的機構。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由
股東大會從股東中選任,不得由董事或經理兼任。
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列席
董事會會議,監督董事會的活動,定期和隨時聽取董事會的報告,阻止董事會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查閱帳簿和其他檔案;審核公司的結算表冊和清算時的清算表冊;召集股東大會;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過程中,為了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
法律關係和了結
公司債務,而對公司的資產、
債權和債務關係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其他各種方式的解散都必須進行。這是因為合併而解散的公司的權利義務已轉移到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產而解散,其財產處分的辦法須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去處理。公司因破產後不會有
剩餘財產,因為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才叫破產,因此它只是滿足
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為兩種:一種是
普通清算;另一種是
法定清算。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股份
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
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
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一是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二是公司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一經法院核准
清算終結登記,
清算程式即告終結,公司
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重整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甦,並保護
股東公司
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布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
法人資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式和公司業務經營活動終止的法律事實。
公司解散以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沒有馬上消失,還要經過
清算程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結束一切業務經營活動後,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催收債權,償還債務,把公司
剩餘財產分給
股東而進行的程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幾種原因:
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關於解散的事由發生,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破產,公司宣布破產時,公司馬上應解散。
政府主管機關宣布命令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兩種方式:一種是
自願解散。這主要是基於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另一種是
強制解散。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