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房產

軍隊房產

軍隊房產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所有的房產。包括由國家劃撥的房產、利用軍費開支或軍隊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房產
  • 外文名:Military property
  • 拼音:jun dui fang chan
  • 釋義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所有的房產
  • 包括:國家劃撥的房產,軍隊購建的房產
  • 相關證件:軍隊房地產轉讓登記
轉讓登記,管理規定,總則,開發經營,立項審批,收益分配,附則,

轉讓登記

軍隊房地產轉讓登記
辦事流程:
1、申請
2、收件
3、初審
4、核准(交易)
5、核准(產權)
6、繕證
7、收費、發證
8、歸檔
註:個人購買商品房、存量房交易辦事流程:1、申請;2、收件、收費;3、核准(交易);4、核准(產權);5、繕證;6、發證;7、歸檔

管理規定

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30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軍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管理,提高房地產開發的綜合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土地的開發,各類房屋及設施的開發,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換建、合建,以及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房屋及設施的出售、出租,利用開發的房地產開辦各類經濟實體等。
第三條 軍隊房地產開發,應在保障部隊住用和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的前提下進行。開發的範圍主要包括:劃歸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地產;經過核定營房限額住用面積後空餘的整座、成片房地產;在用營區的零星院落;地處城市繁華地段,且被納入城市規劃開發和改造的營區;其它閒置可開發的土地等。
部隊住用限額以內的、劃為軍事禁區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單位使用的房地產,不得進行開發經營。在用營區劃為軍事行政區的房地產不準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參與開發經營。
第四條 軍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制定軍隊房地產開發有關法規、規章,組織編審房地產開發規劃與計畫,負責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審報,監督、指導、協調開發經營業務,掌管總部房地產基金及其使用分配等。
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以下統稱各大單位)所屬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下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由其所在大單位後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
房地產開發的具體業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承辦。
第五條 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營房和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或地區為單位,組織編制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經營的規劃,經各大單位後勤部門審查並報總後勤部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軍隊房地產開發,以總部和各大單位為主組織進行,重點搞好成片和綜合開發,由中國新興工程建築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和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成立的軍隊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開發企業)具體實施。未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軍一級單位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主要利用自(直)管空餘房地產搞項目開發。師以下作戰部隊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第七條 軍隊房地產開發必須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講求效益,以房養房”的原則,執行軍隊的有關法規、規章,接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科學論證,精心組織,發揮投資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開發經營

第八條 開發企業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財務、成本、價格等法規,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開發企業可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也可承攬、參與地方的房地產開發。開發企業從事軍內外房地產開發,可獨自進行,也可與地方、外商合資、合作進行。
第十條 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可通過吸收軍內部分家屬住房建設經費,利用企業自有資金,預收購房款,集資、貸款、引進外資等辦法籌集。
第十一條 經開發的土地,可進行使用權的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開發的房屋和設施,可向社會出售、出租或自辦、合資、合作興辦經濟實體。
房地產開發後的經營,按《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報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經開發的房地產,除出售等發生權屬關係轉移的外,均屬軍產,應按軍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商品房售後的管理與維修服務,可由開發企業承擔,也可由購房單位或委託地方物業管理公司等承擔。
第十三條 進行開發經營活動,必須簽訂契約,並經有關部門鑑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立項審批

第十四條 軍隊房地產開發,應根據批准的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畫,逐項做好洽談意向、分析論證等前期準備;條件成熟後,方可上報申請立項。
第十五條 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後勤部審批;涉及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軍事設施使用效能或妨礙軍事活動正常進行的,報總參謀部、總後勤部審批;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的,報中央軍委審批。
第十六條 上報的請示檔案,應附有開發經營協定書、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包括開發地段的現狀、合作方的情況、工程規模、總投資、經費來源、土地作價以及效益分析、風險預測等)及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利用地方房地產開發或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經批准立項的開發項目,凡利用地方房地產進行開發的,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的,按基建程式申報軍隊基本建設計畫,或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
第十九條 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開發企業(單位)應於工程開工後1個月內,上報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匯總,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全軍房地產管理局。

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利用軍隊房地產與軍內外單位或外商合作開發的,提供房地產的單位按下列比例向總後勤部繳納土地使用費:
所得房地產用於出租或開辦經濟實體的,按開發項目契約規定所分得投資(分得房屋的折算為投資)的10%--15%,或按開發項目工程總投資的5%--7.5%繳納;
所得房地產用於出售、轉讓的,按開發項目契約規定所分得投資(分得房屋的折算為投資)的15%--20%,或按開發項目工程總投資的7.5%--10%繳納。
第二十一條 利用軍隊房地產獨自開發的,開發單位按下列比例向總後勤部繳納土地使用費: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出租或開辦經濟實體的,按工程總投資的5%繳納;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出售、轉讓的,按工程總投資的7.5%繳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收入留用部分的再分配,由各大單位後勤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開發後的房地產經營(不含出售、轉讓)收益分配,按《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不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換建、合建,仍按《軍隊與地方換建、合建房屋管理規定》執行。同一個項目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兼有的,按以經營為目的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其收益的上繳和留用分別計算。
第二十五條 因房地產開發涉及拆遷的,開發單位應負責動遷補償,其費用可計入開發經營成本。
第二十六條 利用地方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經營所得利潤的分配,由各大單位確定。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開發經營所得(含自行開發和收繳開發單位的經費),仍按《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留用和上繳。
第二十八條 應上繳各大單位和總部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收益,分別列入各自的房地產基金。房地產基金和各級留用的經費,都要用於房地產事業,實行專項管理,嚴禁挪用它用。
第二十九條 應上繳各大單位和總後勤部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收益,除項目批文已明確的外,均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預算外經費管理規定》,以第四季度會計報表為依據,分別於翌年2月底和3月底前繳到各大單位財務部門和總後財務部,納入各大單位和總部房地產基金。此項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條 對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開發企業和個人,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實施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或不按規定上繳經費的單位,各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查處,並按有關規定給予主要責任者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下發的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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