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研究公司資本,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公司資本的概念。對於公司資本,迄今為止,人們仍缺乏統一的認識。它在不同學科、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含義。
公司法上的資本,通常指公司的註冊資本,即由章程所確定的、股東
認繳的出資總額,又稱
股本。其特徵是:第一,它是股東對於公司的投資。第二,它是股東對於公司的永久性投資。公司負債到期必須償還,而股東一旦投資於公司形成公司資本,只要公司處於存續狀態,就不能退還
股金。第三,它是
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擔保。公司如果資不
抵債,股東不承擔大於公司資本的清償責任。因此,公司資本於公司對外交往的信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般來講,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有全體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財產,
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則對公司資本所做出的規定的總和。自
有限責任制度產生以來,有關公司資本的規定在公司法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則,它貫徹於公司資本立法的始終,形成不同的資本制度,即
法定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與
折中授權資本制。
鑒於此,法律就必須將公司的
資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做出嚴格區分,並儘可能保持公司資本的相對充實和穩定,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
交易安全,為此公司便須確立一系列有關資本
籌集和維持的原則和制度。此時公司資本就“不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動盪不定的企業
淨資產的符號,而演變成一個確定公司淨資產最小价值的剛性尺碼,這個最小的淨資產價值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並在經營過程中儘可能地加以維持”。
其次,必須搞清公司資本與公司資金的關係。公司的資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
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司
資產的價值,它主要包括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永久性投資、公司發行的債券、向銀行的貸款等。儘管發行公司債和貸款等方式所籌的資金可供公司支配,但這些資金實質上是公司的債務,在公司資產負債表上是以債來表示的,只有公司股東的出資,才是公司的
自有資本。由此可見,公司資金是一個外延比公司資本更加寬泛的概念,公司資本只是公司資金的組成部分。區分資本和資金,在公司設立承保人階段尤為重要,因為絕大多數國家的
公司法,都要求公司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本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資金,更不允許以貸款和公司債權作公司的資本。
再次,必須搞清公司資本與公司
資產的關係公司資產是公司用以清償自身債務的全部公司財產。公司資產不僅包括股東出資,還包括公司以承擔債務為
代價而獲得的財產,以及公司在經營期間獲得的
其他收入。因此,公司資產的價值有時會大於股東出資。公司資產的權利主體是公司本身,公司在章程限定的範圍之內為全體股東的利益而行使
財產權利。
形成
(一)、股東出資公司資本是指在章程中登記的由股東
認繳的出資總額。因而股東出資是公司
資本形成的最基本的途徑。公司資本雖在章程中均應貨幣化,表現為一定貨幣額,但就股東的具體出資方式而言,並不以貨幣或現金為限,它還可以其他非現金財產出資,也稱
現物出資。
中國公司立法對現物出資作了較充分的規定:一是規定了出資的基本範圍,即包括
實物、
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及
土地使用權(
公司法第24條);二是規定了一系列限制制度。包括:規定現物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其
財產權的轉移手續(25條第一款);股東出資須經法定的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法第26條):規定了股東以現物出資不實時所應承擔的
差額填補責任和股東的連帶繳付責任(28條)。但是應該看到,上述規定仍是不完善的。表現在:首先在出資範圍上,以列舉性條款加以規定的方式(第24條)不具有靈活性,難以適應新經濟發展的需要。一個典型的問題是,在上述規定情況下,是否能以對公司的債權作為出資,即債作股問題。嚴格來說是不允許的,但在中國公司制改造過程中,
債轉股已在實踐中採納。此外對
採礦權、
地役權甚至承包租賃權等用益物權能否作為出資,也是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在中國大部分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情況下,以國有資源的經營權如採礦權,勘探權等出資是有現實依據的,而目前中國
公司法只規定
土地使用權一種,顯然也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二)、股東和發起人的出資責任及其救濟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資本的基本途徑。
中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定。中國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設定”一節中對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和
差額填補作了規定,但上述法律規定顯然過於簡單,缺乏操作性,在體系上也存在著較大的漏洞。表現在:首先,在適用範圍方面,它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適用,則無明確的規定。其次,在股東出資違約責任方面,它只規定了對股東承擔的違約責任,而未規定有對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而這兩種責任是有所區分的,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存續的場合,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只能是直接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任一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出資義務不履行而導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銷等場合,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才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再次是在資本充實責任方面,從
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
差額填補責任,並且只適用於
現物出資場合,對於現金出資則沒有相應的規定。
結構
(一)、出資構成是指公司資本中各類所占的比例。前述談到,股東可以以現金,也可以以非現金財產(包括
有體物和無形財產)出資。由於現金是公司得以正常營運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從中國公司規定的註冊成本構成要求來看,現金出資仍為註冊資本之大部。毫無疑問,對現金出資應占公司資本的比例加限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如對現金出資的比例要求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勢必增加公司設定的難度,造成公司資金的積壓或沉澱。因此,對現金出資數額的限制,原則上應以是否達到了啟動公司經營為準。同時,規定過高的貨幣出資比例,不利於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造。因為中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
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在其
資本結構中,
貨幣資本所占比例偏低,如果
公司法規定較高的現金出資比例,必將使許多國有企業因不符合現金比例要求而難以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此,中國公司法採取下限控制法,即規定某種非現金出資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如中國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
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公司法第80條第2款要求,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二)、
借貸資本的法律控制公司通過舉債方式所
籌集的可供公司長期支配和使用的資金,借貸資本或
債務資本。借貸資本並非真正意義上公司資本,相反,它是公司的債務,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公司都負有定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但它又與公司資本密切相聯。首先,借貸資本與權益資本之間的比率通常與債權的安全係數成反比,比率越高,公司的
淨資產就越少,債權人的風險就越大,公司的穩定性就越差;反之,比率越低,公司的淨資產比重就越高,公司的穩定性就越強,債權人的風險就越小。其次,債權較股權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尤其在公司清算時,作為債權人的股東比單純的股東在公司破產時會享有更多的權利,債權往往優先於
股權得到清償。從而,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更傾向於以債權人身份出現,通過公司借貸而不是向公司注入
股本的方式來彌補公司資金的不足。進而極易導致
借貸資本與
權益資本的過分懸殊。
中國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見於
公司法第161條第二項即: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時累計的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
淨資產的40%。除此再難發現類似規定。發行公司
債券只是股份公司或極少數符合條件的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向社會舉債的一種方式,僅限定公司債券與公司淨資產的比例,尚不能解決其他類型公司通過其他融資方式所形成的超額負債問題,更無法防範股東基於破產目的以虛假的債務關係掩蓋其真實投資行為現象的發生和蔓延。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國家的一些判例學說和規則值得借鑑。
(三)、法定最低資本限額最低資本限額制是
公司資本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公司法針對公司的不同類型和經營方式的不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區別性規定:
(1)、生產經營和以商業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制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需要高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2)、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需高於上述規定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與其他國家的有關規定相比,中國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制度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中國
公司法不僅針對有限公司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點,對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作了區別性規定,而且還根據不同經營方式對資本占有需求量的不同對公司資本最低限額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同時對保險公司、
商業銀行、外商投資公司等特殊類型的公司企業的最低資本限額授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從而使最低資本限額制度更具有其合理性。二是數額偏高。以人民幣與有關外匯的比價計算,中國公司法所確定的最低資本限額遠遠高於大多數國家的規定,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過高的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束縛了投資者開辦公司的積極性,使一般企業難以達到設立標準,因而不利中小企業的充分發展。
流通
公司資本的自由流通既是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徵,也是現代公司的生命線。可以說沒有資本的自由流通,現代公司不僅將失去其靈活性,而且其諸多功能也將化為烏有。
從中國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公司法第36條也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作了嚴格的限制:一是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二是規定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中國現行立法也賦予了公司同意條款和股東先買條款。但從上述規定來看,存在著以下缺陷:
(1)、對有利害關係的股東表決權未作限制,即沒有規定股東迴避制度,從而影響公司股東會表決結果的公正性,建議修改為“必須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欠缺公司或股東共同指定的第三人購買條款。從而可能導致反對轉讓出資的股東因無力購買而不得不放棄先購權,進而無法抵禦
惡意第三人的進入,影響公司的穩健經營。
(3)、由於沒有規定股東作出同意的期限,容易造成其他股東拖延同意時間,使意欲轉讓的股東喪失最佳轉讓時機,因此,有必要增加同意期限的規定。
(4)、對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是否應有時間限制?股東在較長時期內怠於行使這一權利是否導致其權利的放棄?中國
公司法未明確規定。中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和經過此法定期限而怠於行使權利將導致其優先權喪失。
(5)、中國公司法也沒有規定公司可以以章程或股東決議等形式對
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建議允許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只要章程約定與法律規定不相牴觸即可。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維護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還對某些特殊種類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以及特殊情況下的
股份轉讓作出了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公司設立登記前,股份不得轉讓。在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前,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但畢竟已繳納出資,換取了公司股份。由於公司此時尚未經法定程式審核,將來能否成立亦確定。如準許其股份轉讓,不僅難以防範惡意者取巧
謀利,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也會干擾公司正常設立活動。故中國
公司法禁止公司成立前向股東交付股票。二是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限制的目的在於強化發起人的責任,防止其投機鑽營,利用發起人便利謀取投資人利益,不當地轉嫁投資風險。三是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為防止資本非法減少,維持公司資本之充實,公司法原則上均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四是董事、監事、經理人員所持股份在任職期間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應向公司申報其所有的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變動
公司資本遵循資本維持等關於資本運用的一般原則,但並非一成不變。公司資本會隨著公司經營活動的發展變化而發生變化,當公司,為適應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拓展公司業務之需要時,往往會增加公司資本;反之,當公司
資本過剩或嚴重時,則會減少其資本。此外公司的合併、分立、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份轉換以及
贖回等也均會引起公司資本的變動。總之,引起資本變動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增資和減資則始終是改變公司資本的兩種最基本的形成。而
公司減資不僅影響股東的比例性利益,而且還會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之實現,故中國
公司法對減資目的之正當性及減資程式的合法性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並且往往還設有債權人
保護條款。其168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人利益不因之受損。
重構
(一)、有關制度建設方面本文在前述公司資本的形成,公司資本的結構、公司資本的流通、公司資本的變動等方面所涉及的有關中國公司立法上的欠缺和不盡完善之處,都是中國公司立法資本制度重構應予以規定的內容,這裡不再一一列舉。
(二)、
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模式依中國現行法律,對於內資公司,根據現行
公司法的規定,實行的是嚴格的
法定資本制,而對於外商投資公司,根據有關外商投資法的規定,實行的則是
授權資本制。二者在註冊資本
繳納問題上有較大的差異。
內資公司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首先,公司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規定註冊資本。公司註冊資本必須有全體股東於公司設立時全部繳足,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其次,注重公司資本充實:公司累積轉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
淨資產的50%;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對現金以外的出資負保證責任;股份公司不得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份;除《
公司法》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
收購自身的股票;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
公積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此外,《
公司法》對股東以
實物、
工業產權、Ⅺ
非專利技術及
土地使用權出資進行嚴格監督和控制,規定上述出資必須依法評估作價後折合為股份,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
作價出資時,其作價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再次,規定公司不得任意增、減資本;公司增減資本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在減資時,公司還應編制
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在增、減資本時,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公司實行的是
授權資本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中外合資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其
合營或合作各方在契約中可以採用兩種方式約定繳納出資的期限:一次繳清或分期繳清。契約約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或合作各方應從
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繳清各自的出資。契約約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或合作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可見,中國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
公司資本制度,這顯然有悖於市場經濟的
公平競爭理念。所以,在重構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時,首先應將兩種制度統一,消除內外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