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規定製度,法律依據,意義,樣本,等級分類,辦理方式,如何報名,考試內容,鑑定方式,獲證程式,技能鑑定,申報要求,注意事項,取消範圍,歷次取消,最新進展,新版證書,
概念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勞動者為適應職業勞動需要而運用特定的知識、技術和技能的能力。與學歷文憑不同,
學歷文憑主要反映學生學習的經歷,是文化理論知識水平的證明。職業資格與職業勞動的具體要求密切結合,更直接、更準確地反映了特定職業的實際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範,以及勞動者從事該職業所達到的實際工作能力水平。
規定製度
所謂
就業準入是指根據《
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技術複雜、通用性廣、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上崗。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範圍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並向社會發布。
職業介紹機構要在顯著位置公告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範圍;各地印製的求職登記表中要有登記職業資格證書的欄目;
用人單位招聘廣告欄中也應有相應
職業資格要求。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應要求求職者出示職業資格證書並進行查驗,憑證推薦就業;用人單位要憑證
招聘用工。
從事就業準入職業的新生勞動力,就業前必須經過一到三年的
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對招收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法查處,並責令其改正;對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人員,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工商部門才辦理開業手續。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
學歷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些法規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開展
職業技能鑑定的法律依據。
意義
開展
職業技能鑑定,推行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科教興國"戰略方針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
人力資源開發的一項戰略措施。這對於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建設以及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樣本
汽車維修工證書樣本
國家汽車維修工證書
等級分類
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個等級: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
(一)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確定了實行就業準入的87個職業目錄。分別是:測量放線工、鐵路線路工、鐵路橋隧工、
車工、
銑工、
磨工、
鏜工、組合工具機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數控車工、數控銑工、鑄造工、鍛造工、焊工、金屬熱處理工、冷作鈑金工、塗裝工、裝配鉗工、工具鉗工、鍋爐設備裝配工、電機裝配工、高低壓電器裝配工、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工儀器儀錶轉配工、機修鉗工、汽車修理工、機車維修工、精密儀器儀表維修工、鍋爐設備安裝工、變電設備安裝工、維修電工、計算機維修工、手工木工、精細木工、音響調音員、貴金屬首飾手工製作工、土石方機械操作工、砌築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裝飾裝修工、電氣設備安裝工、管工、汽車駕駛員、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貴金屬首飾鑽石寶玉石檢驗員、防腐蝕工、鎖具修理工。
(二)農林牧魚水利業生產人員
(三)商業、服務業人員
(四)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
辦理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資格證書的程式為: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將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報經當地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再報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批准後,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證書編碼方案和填寫格式要求統一辦理證書加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專用印章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驗印後,由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送交本人。
如何報名
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提出申請,填寫職業技能鑑定 申請表。報名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培訓畢(結)業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工作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申報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還須出具本人的技術成果和工作業績證明,並提交本人的技術總結和論文資料等。
考試內容
國家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理論知識考試一般採取筆試。操作技能考核可採取工作現場操作、模擬現場操作、問題答辯等方式進行。這些內容是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即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並通過編制試捲來進行鑑定考核。
鑑定方式
職業技能鑑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知識要求考試一般採用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採用現場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計分一般採用百分制,兩部分成績都在6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5分以上為優秀。
獲證程式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將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報經當地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再報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批准後,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證書編碼方案和填寫格式要求統一辦理證書,加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專用印章,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驗印後由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送交本人。
勞動部門已經基本建立了社會化的培訓與資格認證體制,有資格和能力的企業、廠礦、學校經勞動部門的嚴格審查後,可以獲得認證資格。據勞動部門統計,有資格進行職業培訓的學校一共有3類,包括3400多所技工學校,20000餘所
職業培訓機構,其中民辦職業培訓機構16000多所。
任何符合條件的個人均可自主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申請人根據所申報職業的資格條件,確定自己申報鑑定的等級。職業技能鑑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經鑑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技能鑑定
職業技能鑑定是一項基於職業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動,屬於標準參照型考試。它是由考試考核機構對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所應掌握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做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職業技能鑑定是國家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申報要求
參加不同級別鑑定的人員,其申報條件不盡相同,考生要根據鑑定公告的要求,確定申報的級別。一般來講,不同等級的申報條件為:參加初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
學徒期滿的在職職工或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參加中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初級技能證書並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是經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以及其他學校畢業生;參加高級鑑定人員必須是取得中級技能證書5年以上、連續從事本職業(工種)生產作業可少於10年、或是經過正規的高級技工培訓並取得了結業證書的人員;參加技師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高級技能證書,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參加高級技師鑑定的人員必須是任技師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專業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隱患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而且具有培養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
注意事項
為進一步維護職業資格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培訓、考核時,要嚴格按規定頒發證書。對參加各類專業培訓的,培訓合格後,應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對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按《關於開展單項職業能力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4號)規定,由各地免費頒發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職業資格證書代替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二、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時,要嚴格審查考生資格條件,認真執行國家職業標準,加強考務管理,確保鑑定質量。對符合要求並經鑑定合格者,方可發放相應技能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降低標準要求,隨意發放職業資格證書。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證書核發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證書管理工作規範有序。我部將適時對各地區、各部門職業資格證書核發、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有關證書管理規定的,將嚴肅查處並予以通報。
取消範圍
歷次取消
2016年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證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公布了第五批取消的汽車行銷師、咖啡師、註冊人力資源管理師等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2016年6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證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公布了再取消招標師、物業管理師、市場管理員、插花員、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等47項職業資格認定。
2016年12月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這意味著,該領域已實現“七連消”:此前國務院已從2014年開始分六批取消了319項職業資格,本次再取消114項。
至此,2016年共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222項,國務院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已取消70%以上。
共取消211項職業資格
我國從1994年開始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包括準入類職業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人社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設定。此外,各地方、各部門也自行設立了大量職業資格。
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隨著職業資格種類越來越繁多,交叉重複的現象較為嚴重,一些職業資格“含金量”較低,參加培訓和鑑定的人員支付費用取得證書卻沒有實際效用,導致人才負擔嚴重。
清理和規範職業資格活動開始於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2013年,人社部牽頭開展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此前國務院已從2014年開始分六批取消了319項職業資格,本次再取消114項。至此,2016年共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222項,國務院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已取消70%以上。
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這些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一步加大了資格認證清理規範力度,促進了監管方式轉變,打掉了一批市場主體創業興業的“攔路虎”,有利於促進職業資格規範管理,減輕用人單位和人才負擔,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改革為了完善制度
記者從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看到,此次取消的62項職業資格許可中,涵蓋了通信工程師、IC設計師、網路廣告經紀人、國際貿易業務員、醫藥代表等行業資格。這些“含金量”較高的職業資格被取消,是否意味著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本身出了問題?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可以促進勞動者接受相應職業教育培訓,為勞動者自主擇業和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觀公正的職業能力憑證。現有的改革是為了完善,使之更好地為各類人才服務,為就業創業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為此,人社部印發的《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四個取消”明確減少職業資格的基本原則要求,為改革保駕護航——
一是取消國務院部門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設定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二是國務院部門設定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係並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
三是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
四是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定的職業資格,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清障與搭台並行
“取消部分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將減少就業關卡,有效規範市場。”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長趙弘說。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職業資格的善後工作比較複雜,總的原則是要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總體要求,並考慮歷史和現實情況。
“下一步重點在加大清理力度、深化改革、健全法治、強化監督等方面,改革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15年年底前,還將再取消一批束縛創業創新、“含金量”高的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切實降低就業、創業、創新門檻。人社部牽頭的職業資格改革組正抓緊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長效機制,制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
最新進展
2015年8月,將有一批“含金量”高的職業資格證書被取消。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取消了211項職業資格,占到了國務院部門設定職業資格總數的34%。
從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可以看出,最新取消的62項職業資格許可中,涵蓋了通信工程師、IC設計師、國際貿易業務員、醫藥代表等行業資格,“含金量”較高。
“取消的這些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一步加大了資格認證清理規範力度,促進了監管方式轉變,打掉了一批市場主體創業興業的‘攔路虎’,有利於促進職業資格規範管理,減輕用人單位和人才負擔,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2015年底前還將再取消一批束縛創業創新、“含金量”高的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切實降低就業、創新創業門檻。同時,人社部牽頭的職業資格改革組正抓緊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長效機制,制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
2016年6月,國家再次取消47項職業資格,規範職業資格評定:據新華社,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6年6月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對他們的成長給予更多關愛幫助;確定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決定再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
2016年12月8日,國務院印發《
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這意味著,該領域已實現“七連消”:此前國務院已從2014年開始分六批取消了319項職業資格,本次再取消114項。至此,2016年共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222項,國務院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已取消70%以上。
2017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共81項,含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
新版證書
2018年5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正式啟用2018年版證書。新版證書沿用2015年版證書的顏色、基本樣式和防偽技術指標,對證書內頁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職業(工種)及等級”項調整為“職業資格”項並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於填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的職業資格名稱;增加“職業方向”項,用於填寫相應職業技能標準中確定的工種或模組名稱(或填寫“— —”,不能空項)。證書編碼、驗印等,繼續按照人社部原有關規定執行。
2015年版證書從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規定核發的證書繼續有效。證書持有人遺失證書申請補發或因境外就業申請換髮證書,所持證書的職業(工種)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由原證書頒發機構負責審核辦理,補發或換髮的證書使用原證書編碼並在備註欄內註明;職業(工種)不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不再補發或換髮證書,改由原證書頒發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載明原證書詳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