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發行員

出版物發行員是將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由出版領域輸送到消費領域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物發行員
  • 等級劃分:初級、中級、高級、技師
  • 監督檢查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 鑑定方式: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鑑定
等級劃分,作品目錄,

等級劃分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作品目錄

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圖書發行體制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形成了一個以國有書店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多條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流通體系。圖書發行行業不僅是流通領域的一項產業,更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圖書發行工作既是一項宣傳教育工作,又是向廣大人民民眾提供精神食糧的服務工作,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圖書發行工作的行業特點要求圖書發行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為提高圖書發行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穩定、良好的圖書市場秩序,根據《勞動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方案以及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檔案精神和勞動部關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一、鑑定對象 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等從事圖書批發、零售工作的人員及其他自願參加圖書發行職業資格鑑定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鑑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三、鑑定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鑑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鑑定內容。
四、鑑定方式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鑑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鑑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鑑定合格。考核鑑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五、組織實施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證鑑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準、統一規範、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鑑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鑑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 1號)檔案執行。 各地區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站具體負責考務和鑑定工作。
六、職業資格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鑑定。
七、監督檢查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契約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圖書發行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定期檢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者,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得從事圖書發行工作;獲得資格證書後有上述行為者,由新聞出版和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鑑定機構應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圖書發行員的資格鑑定工作要積極提供指導與服務。 請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共同做好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不斷提高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素質,規範圖書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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