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專業技術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其他資格,從業,執業,從業資格,執業資格,相關規定,從業資格的取得,執業資格的取得,與學歷的區別,學歷的概念,學力的概念,資格證書,登記制度,處理原則,相關事件,
基本概念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再次公布取消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至此,職業資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人社部按照國務院部署,牽頭開展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從2014年起,已報請國務院分五批取消272項職業資格,總量減少44%,超額完成本屆政府確定的減少1/3職業資格的目標。這標誌著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實現了國務院部門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基本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未經批准自行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基本取消。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發布《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檔案將職業資格重新分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主管,職業技能鑑定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主管。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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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總計59項。其中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1 | 教師資格 | 教育部 |
2 | 註冊消防工程師 |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3 | 法律職業資格 | 法務部 |
4 |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 法務部 |
5 | 註冊會計師 | 財政部 |
6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環境保護部 |
7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 |
8 |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 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9 | 註冊建築師 |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
10 | 監理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1 | 房地產估價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2 | 造價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3 | 註冊城鄉規劃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
14 | 建造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5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冊土木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冊化工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冊電氣工程師 |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註冊環保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5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 註冊冶金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 |
註冊機械工程師 |
16 | 註冊驗船師 |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17 |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 |
18 | 獸醫資格 | 執業獸醫 | 農業部 |
鄉村獸醫 |
19 | 拍賣師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20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文化部 |
21 | 醫生資格 | 醫師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鄉村醫生 |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 |
22 | 護士執業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3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24 | 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資格 | 質檢總局 |
25 | 註冊設備監理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6 | 註冊計量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7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28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29 | 註冊安全工程師 | 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30 | 執業藥師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31 | 專利代理人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32 | 導遊資格 | 國家旅遊局 |
33 | 註冊測繪師 | 國家測繪地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34 | 航空人員資格 | 空勤人員、地面人員 | 中國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 |
航空安全員 |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 |
35 | 會計從業資格 | 財政部 |
36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質檢總局 |
37 |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
38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39 |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0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1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2 | 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
43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4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45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6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47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8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49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利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
50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51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52 | 稅務師 |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
53 | 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 質檢總局 |
54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55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56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協會 |
57 | 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 證監會 |
58 | 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 國家文物局 |
59 | 翻譯專業資格 | 中國外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總計81項。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1 | 消防設施操作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2 | 焊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環境保護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 |
3 | 家畜繁殖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4 |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 游泳救生員 | 體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滑雪、潛水、攀岩) |
5 | 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 | 軌道列車司機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 |
6 | 機械設備修理人員 | 設備點檢員 | 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電工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鍋爐設備檢修工 | 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變電設備檢修工 |
工程機械維修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7 | 通用工程機械操作人員 | 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8 | 建築安裝施工人員 | 電梯安裝維修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製冷空調系統安裝維修工 |
9 | 土木工程建築施工人員 | 築路工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 |
橋隧工 |
防水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電力電纜安裝運維工 | 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0 | 房屋建築施工人員 | 砌築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11 | 水生產、輸排和水處理人員 | 水生產處理工 | 化工、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 |
工業廢水處理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2 | 氣體生產、處理和輸送人員 | 工業氣體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工業廢氣治理工 | 化工、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壓縮機操作工 | 化工、煤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3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人員 | 鍋爐運行值班員、發電集控值班員、變配電運行值班員、繼電保護員 | 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燃氣輪機值班員 |
鍋爐操作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14 | 儀器儀表裝配人員 | 鐘錶及計時儀器製造工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5 | 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 廣電和通信設備電子裝接工、廣電和通信設備調試工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6 | 計算機製造人員 | 計算機及外部設備裝配調試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7 | 電子器件製造人員 | 液晶顯示器件製造工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半導體晶片製造工、半導體分立器件和積體電路裝調工 |
18 | 電子元件製造人員 | 電子產品製版工、印製電路製作工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19 | 電線電纜、光纖光纜及電工器材製造人員 | 電線電纜製造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20 | 輸配電及控制設備製造人員 | 變壓器互感器製造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高低壓電器及成套設備裝配工 |
21 | 汽車整車製造人員 | 汽車裝調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22 | 醫療器械製品和康復輔具生產人員 | 矯形器裝配工、假肢裝配工 | 民政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23 | 金屬加工機械製造人員 | 工具機裝調維修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24 | 工裝工具製造加工人員 | 模具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25 | 機械熱加工人員 | 鑄造工、鍛造工、金屬熱處理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26 | 機械冷加工人員 | 車工、銑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鉗工、磨工、衝壓工 |
電切削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27 | 硬質合金生產人員 | 硬質合金成型工、硬質合金燒結工、硬質合金精加工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28 | 金屬軋制人員 | 軋制原料工、金屬軋制工、金屬材熱處理工、金屬材精整工 | 冶金、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金屬擠壓工、鑄軋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29 | 輕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 氧化鋁製取工、鋁電解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30 | 重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 重冶火法冶煉工、電解精煉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重冶濕法冶煉工 |
31 | 煉鋼人員 | 煉鋼原料工、煉鋼工 | 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32 | 煉鐵人員 | 高爐原料工、高爐煉鐵工、高爐運轉工 | 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33 | 礦物採選人員 | 井下支護工 | 有色金屬、煤炭、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礦山救護工 |
34 | 陶瓷製品製造人員 | 陶瓷原料準備工、陶瓷燒成工、陶瓷裝飾工 | 輕工、建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35 | 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增強塑膠製品製造人員 | 玻璃纖維及製品工 | 建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玻璃鋼製品工 |
36 |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製品製造人員 | 水泥生產工、石膏製品生產工 | 建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泥混凝土製品工 |
37 | 藥物製劑人員 | 藥物製劑工 | 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38 | 中藥飲片加工人員 | 中藥炮製工 | 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39 |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製造人員 | 塗料生產工、染料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40 | 農藥生產人員 | 農藥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41 | 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 合成氨生產工、尿素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42 | 基礎化學原料製造人員 | 硫酸生產工、硝酸生產工、純鹼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燒鹼生產工、無機化學反應生產工 |
有機合成工 |
43 | 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 化工總控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防腐蝕工 |
製冷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44 | 煉焦人員 | 煉焦煤製備工 | 煤炭、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煉焦工 |
45 | 工藝美術品製作人員 | 景泰藍製作工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46 | 木製品製造人員 | 手工木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47 | 紡織品和服裝剪裁縫紉人員 | 服裝製版師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48 | 印染人員 | 印染前處理工、印花工、印染後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製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紡織染色工 |
49 | 織造人員 | 整經工、織布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50 | 紡紗人員 | 紡紗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繅絲工 |
51 | 纖維預處理人員 | 紡織纖維梳理工、並條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52 | 酒、飲料及精製茶製造人員 | 釀酒師、品酒師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酒精釀造工、白酒釀造工、啤酒釀造工、黃酒釀造工、果露酒釀造工 |
評茶員 | 供銷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53 | 乳製品加工人員 | 乳品評鑑師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54 | 糧油加工人員 |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 糧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55 | 動植物疫病防治人員 | 農作物植保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 |
水生物病害防治員 |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 林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56 | 農業生產服務人員 | 農機修理工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沼氣工 |
農業技術員 |
57 | 康復矯正服務人員 | 助聽器驗配師 |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口腔修復體製作工 |
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58 | 健康諮詢服務人員 | 健康管理師 |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生殖健康諮詢師 |
59 | 計算機和辦公設備維修人員 | 信息通信網路終端維修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60 | 汽車機車修理技術服務人員 | 汽車維修工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61 | 保健服務人員 | 保健調理師 | 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62 | 美容美髮服務人員 | 美容師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美髮師 |
63 | 生活照料服務人員 | 孤殘兒童護理員 | 民政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育嬰員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保育員 |
64 | 有害生物防制人員 | 有害生物防制員 |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65 | 環境治理服務人員 | 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66 | 水文服務人員 | 水文勘測工 | 水利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67 | 水利設施管養人員 | 河道修防工、水工閘門運行工 | 水利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工監測工 |
68 | 地質勘查人員 | 地勘鑽探工 | 國土資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地質調查員 |
地勘掘進工、地質實驗員、物探工 |
69 | 檢驗、檢測和計量服務人員 | 農產品食品檢驗員 | 農業、糧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纖維檢驗員 | 供銷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貴金屬首飾與寶玉石檢測員 | 輕工、珠寶首飾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機動車檢測工 | 機械、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70 | 測繪服務人員 | 大地測量員、攝影測量員、地圖繪製員 |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不動產測繪員 |
工程測量員 | 測繪地理信息、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71 | 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 保全員 | 公安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安檢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智慧型樓宇管理員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安全評價師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72 | 人力資源服務人員 | 勞動關係協調員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 |
73 | 物業管理服務人員 |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員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74 | 信息通信網路運行管理人員 | 信息通信網路運行管理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75 | 廣播電視傳輸服務人員 | 廣播電視天線工 | 廣電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有線廣播電視機線員 |
76 | 信息通信網路維護人員 | 信息通信網路機務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信息通信網路線務員 |
77 | 餐飲服務人員 | 中式烹調師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中式麵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麵點師 |
茶藝師 |
78 | 倉儲人員 | (糧油)倉儲管理員 | 糧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79 | 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 民航乘務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機場運行指揮員 |
80 | 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 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81 | 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 | 消防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森林消防員 | 林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應急救援員 | 緊急救援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專業技術資格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評聘職稱,需要先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分為初級職稱(員級,助理級)中級職稱,高級職稱(副高級,正高級)。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職責分工
職業資格分別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職業技能鑑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
職業技能鑑定
勞動部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鑑定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證書的名稱、種類按現行規定執行)。
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推行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
人力資源開發的一項戰略措施。它對於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
人力資源市場的建設以及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培養技能型人才,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技術複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只要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職業)工作,必須取得相應的
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上崗。
職業資格準入分類
職業無貴賤之分,但有難易,社會責任大小之分,因此國家會採取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職業資格證書簡單可分為註冊類資格(註冊會計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安全員),執業類資格(執業醫師,執業律師,大法官,大檢察官,執業中醫師,執業護士,公務員),許可類資格(教師證,鉗工證,焊工證,證券從業類,保險類)。其他未特彆強調的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職業資格,或無一定的職業資格要求(農民,撿垃圾,掃馬路)。不同類的職業資格準入取得方式不同,有的要求必須通過全國性統一考試,有的無要求。有的甚至要求取得資格證書前必須在相關行業類從內從事相關工作一定的時間(律師,醫師)。
國家職業資格等級
初級技能(五級),中級技能(四級),高級技能(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等級結構及標準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國家職業資格分為五個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技能、中級技能和初級技能。其框架結構如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技術規程》的規定,各等級的具體標準為:
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技能): | 能獨立完成本職業的常規工作 |
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技能): | 能獨立完成本職業的重要工作 |
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技能): | 能完成較為重要複雜的工作 |
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 | 完成較為非常規性的工作 |
國家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 | 完成本職業的各個領域完成複雜的、非常規性的工作 |
根據實際情況,有些職業可不設立高等級或低等級。
專業技術資格等級
取得中級技能(中級工)資格,相當於技術員待遇; 取得高級技能(高級工)資格,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待遇; 取得技師資格,相當於工程師待遇; 取得高級技師資格,相當於高級工程師待遇。
職業資格的分類
(一)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確定了實行就業準入的87個職業目錄。分別是:車工、銑工、磨工、鏜工、組合工具機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鑄造工、鍛造工、焊工、金屬熱處理工、冷作鈑金工、塗裝工、裝配鉗工、工具鉗工、鍋爐設備裝配工、電機裝配工、高低壓電器裝配工、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工儀器儀錶轉配工、機修鉗工、汽車修理工、機車維修工、精密儀器儀表維修工、鍋爐設備安裝工、變電設備安裝工、維修電工、計算機維修工、手工木工、精細木工、音響調音員、貴金屬首飾手工製作工、土石方機械操作工、砌築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裝飾裝修工、電氣設備安裝工、管工、汽車駕駛員、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貴金屬首飾鑽石珠寶檢驗員、防腐蝕工。
(二)農林牧魚水利業生產人員 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沼氣生產工。
(三)商業、服務業人員 營業員、推銷員、出版物發行員、中藥購銷員、鑑定估價師、醫藥商品購銷員、中藥調劑員、冷藏工、中式烹調師、中式麵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麵點師、調酒師、營養配餐員、前廳服務員、客房服務員、保健按摩師、職業指導員、物業管理員、鍋爐操作工、美容師、美髮師、攝影師、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家用電器產品維修工、鐘錶維修工、辦公設備維修工、養老護理員。
(四)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 秘書、公關員、製圖員、話務員、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速錄師。
其他資格
從業
從業資格的確認及其證書的頒發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通過學歷認證或考試取得。一般來說,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都可以確認其從業資格:
①具備本專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的學歷、見習一年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者。
②已經擔任本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通過考試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經單位考核合格者。
③在本專業崗位工作並取得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
執業
執業資格的確認及其證書的頒發工作都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必須經考試合格才能取得,報考條件、考試內容、考核標準則因不同的專業而略有差異。
我國已經完全建立了執業資格制度的共有16個專業,其中,7個專業實行註冊制度。註冊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經註冊者,不得使用相應名稱和從事有關業務。實行註冊制度的7個專業為:註冊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拍賣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其他9個實行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是:教師、醫師、藥師、護師、統計師、會計師、法律顧問、造價工程師、國際商務師。今後,隨著職業資格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必然還會有更多的專業建立起執業資格制度。
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為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註冊,並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對註冊工作的監督、檢查。
申請執業資格註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已經取得《執業資格證書》;②遵紀守法,具備職業道德;③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④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如果是再次註冊者,還應取得知識更新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從業資格
從業資格是政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某種專業技術性工作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
執業資格
執業資格是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行的準入控制,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業或獨立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相關規定
從業資格的取得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確認從業資格:
(一)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學歷,見習一年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已擔任本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經單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經過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
執業資格的取得
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根據不同專業另行規定。
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會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客觀、公正、嚴格的原則組織進行。
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定期舉行。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所取得的執業資格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資格考試。
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並組織考前培訓和對取得執業資格人員的註冊管理工作。培訓要堅持考培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參與考試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審定命題;確定合格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工作。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當地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與學歷的區別
職業資格與
學歷文憑不同,學歷文憑主要反映學生學習的經歷,是文化
理論知識水平的證明。職業資格與職業勞動的具體要求密切結合,更直接、更準確地反映了特定職業的實際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範,以及勞動者從事該職業所達到的實際工作能力水平。
學歷的概念
學歷指一個人的學習經歷。同等學歷指具有與某級教育相同層次的學歷或者獲得同級教育但非同一學科、專業的畢業證書包括相應的學位 。例如,一般認為,我國
中等專業學校或者職業高中的畢業生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具有同等學歷。同等學歷的概念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具有參考意義。如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經常出現的同等學歷考生跨學科、專業報考碩士生、博士生;在學位工作中出現的非本學科、專業畢業的同等學歷申請者跨學科、專業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等。此外,在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中也會經常出現同等學歷的概念。
凡持有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的考生,均屬同國家教育部規定: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者經兩年(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的9月1日)或兩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者,可以報考碩士生,招生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具體的業務要求。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兩者應按報考學校的要求出具證明自己同等學力水平的材料,經報考學校審核符合要求發給
准考證。經初試通過後,如準許參加複試,都還要加試考試科目。
學力的概念
在職業資格考試和研究生入學考試中經常會碰到
同等學力與同等學歷的問題,學力是學習能力和知識水平的簡稱,指一個人的知識水平以及在接受知識、理解知識和運用知識方面的能力。同等學力一般是指學習經歷不同,但在知識水平和學力能力方面達到同等程度的人員。同等學力的概念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經常出現,通常指申請學位者或報考研究生的考生,雖然沒有大學本科或者碩士生、博士生學歷(包括獲得相應的學位),但通過自學或其它途徑達到了相當於大學本科或碩士生畢業以及博士生申請
論文答辯時的知識和能力水平。也就是說,同等學力是非本科、碩士生畢業者報考碩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備碩士生、博士生學歷的人員申請碩士和博士學位時的必要條件。在我國,同等學力資格須經申請人所在單位證明以及接受其報考或申請單位的審核。
資格證書
經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由國家授予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作用
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能力的證明。可作為求職、就業的憑證和從事特定專業的法定註冊憑證。
有效範圍
資格證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效。
分類
資格證書包括《從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各地人事(職改)部門具體負責核發工作。
登記制度
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註冊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經註冊者,不得使用相應名稱和從事有關業務。
註冊管理機構
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為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註冊,並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對註冊工作的監督、檢查。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執業資格證書及考試成績不再有效。
執業資格註冊的條件
申請執業資格註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並能堅持在相應的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必須由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充任的關鍵崗位及工作規範,並負責檢查監督關鍵崗位的執業人員上崗及執業情況,對違反崗位工作規範者要進行處罰。
對已在須由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充任的關鍵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取得執業資格者,必須調離關鍵崗位。
處理原則
人社部負責人介紹,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如果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係並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將建議按程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
根據下一步的清理計畫,國務院行業部門、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原則上予以取消,確實需要保留的,經過批准後,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制度管理。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政府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移交給行業協會、學會承擔。
2014年的6月和8月,國務院分兩批取消了58項中央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包括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許可等。到2015年將基本完成取消職業資格許可事項的工作,職業資格考試太多、證書太亂的現象有望改變。
相關事件
《中國青年報》)報導,國務院2014年11月取消了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等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1994年,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作為科學評價人才的一項制度,被寫入勞動法。此後,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應運而生,並催生了各種培訓熱、考證熱。
職業資格證書,本是職業能力的一種外在憑證;但是,因為,職業資格許可的隨意,職業資格證書的泛濫,以及考證熱的形式化,職業資格證書的意義也正在失去——即便擁有了更多的資格證書,也很難證明自己,也很難被用人單位相信,也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當然也並不一定意味著具有了相應的職業能力。此時,職業資格證書就給人以雞肋之感——雖然沒有什麼大用,但是上崗需要,而且水漲船高,如果沒有職業資格證書又不行。於是,職業資格考試一直很熱,而且處於一種盲目的考試熱中。
對職業資格許可和證書進行規範,它可以逐漸剝離職業資格考試中種種附加的利益,讓職業資格考試變得更純粹一點。當職業資格考試泛濫,並成為一種考試經濟時,很多職業資格證書只不過是一些部門、行業和協會硬生生製造出來的謀利道具,根本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和價值。但是,各個部門、行業和協會為了自身的利益,依然熱衷於不斷設定更多的資格證書,並將其哄抬到上崗必需的重要程度。其實,這種職業資格許可與職業證書,完全是一種自身資源的尋租和兌現,除了讓這些部門、行業和協會賺得盆滿缽滿外,只能徒增考生與從業者的負擔。
所以,規範職業資格證書的另一個好處是,它也可以給那些盲目考證的考生減壓,讓他們把精力和時間放在專業的學習上,而不是證書的獲取上。換個角度看,規範職業資格證書不僅僅是減壓,它還是一種加壓——沒有了直接證明資格能力的職業證書,職業能力如何體現、如何培養?這就需要高等教育有一個落地的過程。一方面,應該擴大高等職業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規模。另一方面,必須強調職業能力培養在高等教育中的分量與重要性。一些高校需要順勢轉型,教育理念也需要及時改變。
內地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
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在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中,直接取消的事項多達42項,占72%。包括商業銀行承辦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審批、貸款卡發放核准、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審批、保稅工廠設立、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等。
本次取消和下放意在降低企業投融資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信號也非常明顯。其中涉及投資、企業經營45項,占78%;金融類12項,占21%。
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有26項,其中準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涉及證券、保險、土地估價、公路水運、金融理財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涉及民航、糧食、農業等領域。
本次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中,評比類5項、達標類1項、表彰類13項,涉及民族工作、交通運輸、文化、工商、林業、智慧財產權、外匯等多個領域。
本次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的82個項目,占現有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總數的47%,涉及國務院33個部門和省、市、縣三級政府。涉及多個領域,包括食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許可,機動車維修和駕駛員培訓服務許可,石油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許可等項目。
國家再次取消47項職業資格,規範職業資格評定
據新華社,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6年6月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對他們的成長給予更多關愛幫助;確定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決定再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
會議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和去產能中人員轉崗創造便利條件。在近兩年已分五批取消27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基礎上,會議決定,再取消招標師、物業管理師、市場管理員、插花員等47項職業資格。至此,各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總量比本屆政府成立之初已減少50%以上。下一步要在繼續取消職業資格的同時,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清單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
2016年11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湯濤表示,職業資格取消工作完成以後,將採取加強培訓,加大崗位管理,減輕人才負擔等措施,保證現在人員職業能力水平上質量不降低。
李克強再談清理職業資格:政府要管住“閒不住的手”
“今後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在清單目錄之外自行設定國家職業資格!”李克強總理在2017年5月24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明確要求。
當天會議決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通過取消、合併等再減少一批職業資格,將剩餘職業資格列入目錄。
“尤其要堅決防止已取消的職業資格‘死灰復燃’!”李克強強調,“對違法違規的要嚴肅查處,政府必須管住那隻‘閒不住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