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業救濟金

職工待業救濟金是指職工待業期間領取的救濟金,屬於待業保險基金的一部分。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以下辦法發放: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在宣告破產和宣告瀕臨破產法定整頓期間以後,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在扣除已發給本人的生活補助費的月份後,以及企業辭退的職工,工齡在5年以上的,最多發給24個月的待業救濟金。

其中:第1〜12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第13〜24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50%;工齡不足5年的,最多發給12個月的待業救濟金,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待業職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待業救濟待遇:(1)領取待業救濟金超過規定的期限;(2)已經重新就業(包括從事個體勞動)的;(3)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有關部門介紹就業的;(4)待業期間受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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