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給付

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是和社會保險基金繳費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當特定風險(如失業、疾病)發生並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的條件、標準和方式將社會保險金付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基金給付
  • 名詞解釋:將社會保險金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給付類型: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 給付原則:統一性,適度性,與時俱進性
給付範圍,原則,類型,問題,

給付範圍

①用於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包括用於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職工補助費和用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②用於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就業培訓方面的支出;
③用於國家和單位醫療保障方面的經費開支;
④用於軍人保障方面的開支;
⑤用於社會救助方面的開支;
⑥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方面的開支;
⑦用於社會保障設施方面的支出。

原則

1.統一性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標準一般是由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在社會保險基金給付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政策統一執行。如果給付標準不統一,勢必造成地區之間的給付標準差異或單位之間的給付標準差異,從而造成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待遇的巨大差別,那樣的話,不僅會影響社會保險制度執行的統一性和法律的嚴肅性,還會加劇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勞動者之間的矛盾。
2.適度性原則
基金的支付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標準不能過低,如果給付標準過低就不能保障參保人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疾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標準也不能定得太高,定得太高,就使得人們在遭遇失業、疾病等情況時的生活優於平常的生活,這樣人們就不會積極地尋找工作、擺脫目前的困境,這顯然是有悖社會保險的原則的。因此,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標準必須適度。
3.與時俱進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給付必須與時俱進,這裡說的與時俱進有兩層含義:一方面,對於社會保險參保者來說,具有重要意義的不是社會保險基金給付的名義貨幣量,而是實際貨幣量,即社會保險基金給付必須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物價上漲必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待遇貶值,因此在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時必須將通貨膨脹的因素考慮在內;另一方面,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標準,國民經濟發展得越快,社會保險的經濟實力就越強,對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也就越強,這樣還能夠讓民眾共享國民經濟發展的成果。因此,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應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水平。

類型

從周期上來看,社會保險基金給付分為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兩種。一般長期性保障都是採取定期給付方式,如養老保險、由工傷導致的傷殘補貼等。短期性保障則多採用一次給付方式,如短期病假補貼、死亡喪葬費等。定期給付一般每月一次,給付額相等。
從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形式來看,可分為固定金額制和固定比率制兩種形式。固定比率制這種方式適用於享受社會保險前有勞動收入的社會成員,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常採取這種方式。採取這種方式時,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不同的保險項目,確定各個保險項目的保險金支付比率。其保險金給付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停止工作前某一時期的平均工資收入或某一時點上的絕對工資收入為基數,根據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來確定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高低,與其在此之前的貨幣收入高低直接相關。
根據社會保險實施範圍、基金來源與管理機構等內容的不同,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又可分為“自保公助”型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模式、“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模式和“儲蓄積累”型社會保險基金給付模式。
按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標準劃分,可分為工資比例制和均一制兩種給付方法。工資比例制又稱“工資相關制”,其保險金給付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停止工作前某一時期的平均工資收入或某一時點上的絕對工資收入為基數,根據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乘以相應的比例確定。均一制的社會保險金給付標準與工資比例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不以被保險人停止工作前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而是規定某些統一的資格條件,如繳納保險費的期限和數量(所有成員同意絕對額標準,不與工資掛鈎)、就業年限(或工齡)以及其他收入的水平等。凡符合規定條件者,可按同一絕對額標準給付社會保險待遇。

問題

社會保險基金給付至少要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需要,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中,有些險種補償水平不能滿足這一要求。如失業保險,根據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和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以及終止、解除勞動契約、企業辭退的職工,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本人月標準工資的50%-75%。而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1995年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是320元,這裡指的是工資總額,而標準工資則大大低於工資總額,因此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每月最低的僅僅70元左右,按當時的物價水平,這種救濟金水平根本無法維持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他社會保險也有類似的問題。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標準過低,在相當程度上失去了社會保險的意義。
不同地區勞動者之間,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的勞動者之間,以及參加不同部門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之間,其保險待遇取各不相同,而且有的差別很大。給付標準不統一,造成社會保險管理上的混亂,也使得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政策的嚴肅性產生懷疑。
在保險待遇的地區差別和行業差別較大的同時,給付標準上存在平均主義,不能體現出勞動者過去對社會的貢獻大小,也不能體現出勞動者所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的多少。這在養老保險上比較突出。
根據目前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支付給勞動者的生活費大都是通過所在企業轉發的,這在實施上帶來了很多問題。特別是養老保險,存在著企業拖欠、扣減退休職工退休金現象。特別是經濟效益比較差的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都很難保證,自然就不可能保證退休職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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