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我縣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規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改革法律法規和習水縣人民政府(2002)第七號令(即《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縣人民政府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結合全縣殯葬改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殯葬管理實施方案
- 目的:推進我縣殯葬改革
- 實施時間: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實施範圍:習水縣
為了推進我縣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規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改革法律法規和習水縣人民政府(2002)第七號令(即《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縣人民政府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結合全縣殯葬改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為了推進我縣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規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改革法律法規和習水縣人民政府(2002)第七號令(即《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縣人民...
第一條 為推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樹立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社會新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內容 第一章 ...
嚴格執行《習水縣殯葬管理辦法》,強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分步實行公墓集中安葬和遺體火化。要建立高素質、強有力的殯葬執法隊伍,保證殯葬改革強制措施的落實。民政部門要嚴肅查處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要...
為規範我縣骨灰領取處理程式,根據《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骨灰領取處理規定。一、骨灰的領取 (一)具有本縣戶籍在習死亡人員的骨灰,由骨灰領取人持本人身份證、死者戶口簿和民政部門同意的骨灰處置方案領取。(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等服務設施,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第二十二條...
《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是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地方法規,最新修正版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條例信息 (2002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
《條例》既是全州開展殯葬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又是開展殯葬管理工作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條例》規定,集中治喪應當在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死者親屬或者喪事承辦人應當及時通知殯葬服務機構接運遺體。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接運...
貴州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1985年5月9日黔府〔1985〕39號)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凡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
習水縣民政局(習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建立殯儀館應根據省民政部門的布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建立骨灰堂、殯儀服務站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門審批。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
(二)推行骨灰處理生態化、多樣化,自願申請深埋、樹葬、花葬、草坪葬、拋撒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處理的,由所在地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三)骨灰由殯儀館免費保存30日,逾期需按規定交納保管費;滿6個月無人認領的骨灰,經公告...
第六條 殯葬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政策,明確殯葬基本服務收費項目和城市公益性公墓成本範圍,協調、指導全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
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劃定火葬區與土葬改革區,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在鄉(鎮)以下(不含鄉、鎮)調整火葬區與土葬改革區,由...
(三)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四)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興建殯葬設施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並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
第五章 殯葬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和殯葬服務工作。第十六條 各市、縣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單獨設立殯葬管理所,也可以與火葬...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殯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門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殯葬管理日常工作。第三條 ...
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劃定火葬區與土葬改革區,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在鄉(鎮)以下(不含鄉、鎮)調整火葬區與土葬改革區,由...
第三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省民政部門應根據全省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殯葬設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 建設殯儀館、經營性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州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
《四川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內容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成都、重慶、自貢、瀘州、德陽、內江等市及其所轄縣、區...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貴州省公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殯葬設施的規劃、布局、數量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七條 殯葬設施建設應服從規劃。縣城設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縣城以外的鄉鎮、集鎮應設立殯葬服務站;各村...
(一)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二)殯儀館、火葬場,由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和省民政部門備案;(三)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市、縣(...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劃定農村公益性公墓服務區域範圍,明確安葬對象條件,不得安葬不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第十五條 因建設需要遷移墳墓的,由建設單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公正原則制定征地補償方案,承擔遷移補償費用,並...
第二章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單位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單位,均需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一)設立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殯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門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殯葬管理日常工作。第三條 ...
火化地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第九條 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無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