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殯葬管理實施方案

為了推進我縣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規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改革法律法規和習水縣人民政府(2002)第七號令(即《習水縣縣城城區殯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縣人民政府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結合全縣殯葬改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殯葬管理實施方案
  • 目的:推進我縣殯葬改革
  • 實施時間: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實施範圍:習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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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縣殯葬管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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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殯葬執法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習水縣殯葬執法隊”,負責全縣殯葬執法工作,對未按規定進殯儀館的行為強制性執法。執法隊屬縣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編制4-5人,股級建制,歸屬民政局直接領導,執法人員向社會公開招聘。民政局要在現有人員中調整人員、充實力量,加強殯葬執法隊的管理;負責縣城城區殯葬服務工作的同時,負責全縣殯葬服務工作。
二、部門職責
縣民政局:殯葬改革的牽頭單位,負責殯葬管理日常工作。指導各鄉鎮(區)殯葬改革,統籌規劃全縣殯葬設施建設,督導縣殯儀館、執法隊的自身建設,提高殯葬服務質量,牽頭協調解決殯葬改革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準確地向縣人民政府反饋相關部門參與殯葬執法情況。
東皇鎮:負責全鎮殯葬管理工作。是縣城區殯葬改革的主要工作部門,要把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廣泛深入地宣傳到幹部民眾之中,務必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城城區內的幹部職工、工人、農民、街道居民的喪葬活動必須在縣城殯儀館舉行,對拒不執行的,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強制執法。對不主動協調配合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向縣民政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
城管局:負責做好縣城城區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工作。對不執行《暫行辦法》,在公共區域搭棚設灶、影響市容環境、阻礙交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辦理喪葬活動的,要做好工作,勸其拆除,對拒不拆除的,必須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公安局:負責殯葬執法人員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拒不執行殯葬管理法律法規的,妨礙執行公務或阻撓、圍攻、毆打從事殯葬執法人員的,要視其情節,按照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和追究責任。
財政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辦理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一次性撫恤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時,必須憑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方可辦理。對未持民政局證明,擅自辦理喪葬撫恤補助的,按有意失職,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工商局:負責查處制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工作。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要責令禁止製造與銷售,並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紀檢、監察:負責對拒絕進入殯儀館辦喪事的幹部職工及其單位進行紀律監察、責任追究。對拒不執行《暫行辦法》的企事業單位和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除按習紀發(2002)030號檔案處理外,其親屬所在單位(包括提供場地辦理喪事的),取消該單位文明單位評先資格,並對該單位領導實行經濟處罰和違紀通報批評。
殯儀館:負責殯葬服務工作。收費項目必須按縣物價局、財政局、民政局審核聯合下達的收費標準執行,需要調整的收費項目,應經物價局批准行文方能執行。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要向社會公開,廣泛接受民眾監督,嚴禁搭車收費。虛心聽取喪屬和民眾的建議和要求,不斷改進服務態度、增加服務設施、保證服務場所設備的整潔完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按檔案規定標準收費。工作人員要統一服裝,佩證上崗,確保喪屬滿意。
三、操作程式
(一)在縣城城區死亡的人員,必須在六小時內進入殯儀館,對未進殯儀館在家舉行喪葬活動的,先由所在單位領導、社區居委會、東皇鎮政府、殯葬執法隊負責做工作,經做工作仍不主動進入殯儀館的,由民政局牽頭,公安局、城管局和殯葬執法隊共同組織力量強行將屍體送往殯儀館,屍體到殯儀館12小時內喪屬不介入的,執法隊按無名屍體依法進行處理。
(二)在規劃區內辦理喪事,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市民生產生活的,由公安局負責禁止。
(三)在規劃區內辦理喪事,在公共場所搭棚設灶、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局負責禁止。
(四)對喪屬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特困戶,經本人申請由社區和東皇鎮政府出具證明,經民政局同意,殯儀館安排在緬懷廳和安仰廳停放,免收停放費;其水費、電費、衛生費按成本收取。
四、喪屬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有進入殯儀館治喪的權利;
(二)有獲得殯儀館提供優質服務的權利;
(三)有選擇殯儀服務項目的權利;
(四)有權監督、反映殯儀館違反規定收費的權利;
(五)有權向殯儀館直接提出或向相關部門反映對殯儀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服務設施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義務:
(一)有愛護殯儀館財產和殯儀設施的義務;
(二)有愛護公共場所公共衛生的義務;
(三)遵守殯儀館有關殯儀活動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獎懲辦法
(一)在殯葬改革中,認真執法,切實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年終由縣民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進行表彰獎勵。
(二)對國家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及其親屬死亡後,未按規定進入殯儀館辦理喪事的國家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以及為喪家提供治喪場地的單位,單位領導負連帶責任,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並且取消單位全體幹部職工當年的一個月一次性獎金。
(三)對拒不進殯儀館辦理喪事的,其直系親屬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取銷死者所在單位和直系親屬所在單位年終文明單位評先資格,同時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並處責任罰金每人次1000元。並由紀委監察部門對其直系親屬進行責任追究。
(四)對拒不進入殯儀館辦理喪葬活動的喪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拒絕辦理喪葬費、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審批手續,縣財政局拒付喪葬費、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民政部門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費的對象,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停止發放喪屬社會保障金
(五)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責任單位,民政局、東皇鎮政府、城管局為第一責任單位,要互相配合,綜合協調,切實落實工作措施,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單位,取消當年度職工的一個月一次性獎金。
六、本實施方案從發文之日起施行。此方案實施前,違反縣人民政府七號令的,按原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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