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經2014年2月2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28條,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1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

(2014年2月2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規範殯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黔西南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喪葬活動、殯葬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殯葬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便民惠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尊重良俗、文明節儉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制定殯葬工作規劃,把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場所、城市墓地、農村公益性墓地等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價格、規劃、環境保護、衛計、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土葬改革區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農村公益性墓地。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惠民殯葬,將遺體接運、靈堂租用、遺體冷藏、遺體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殯葬服務項目逐步納入政府公共服務範圍,不斷提高殯葬服務保障水平。
第七條 火葬區和集中治喪範圍按照先城市、後鄉鎮逐步推進。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其他地區實行土葬改革。
實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區域的劃定,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實行集中治喪的地點及其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八條 集中治喪應當在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死者親屬或者喪事承辦人應當及時通知殯葬服務機構接運遺體。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接運遺體,並負責提供遺體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務。
治喪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
第九條 公民在實行火葬區域死亡的,遺體應當進行火化,骨灰應當安葬於公墓、暫存於骨灰存放場所或者在殯葬管理部門指導下採取拋撒、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殯葬方式。
實行土葬改革的地區,遺體應當安葬於公墓。
將應該火化的遺體土葬的、不集中治喪的、遺體或者骨灰不安葬於公墓的,死者原所在單位不得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補助。
尊重國家規定的回族等十個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和AAAA級以上景區及水源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內禁止新建墳墓,有礙觀瞻的原有墳墓應當限期遷出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碑誌。
對國道、省道等交通沿線兩側和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可視範圍的原有墳墓應當採取綠化方式遮掩。
第十一條 公墓分為經營性墓地和農村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墓地為城鎮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農村公益性墓地為農村村民使用。公墓選擇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性公墓,經營性公墓應當無償劃定不少於5%作為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土地、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公墓墓區實行園林化建設。墓體和墓誌提倡小型化、藝術化。
第十二條 在殯葬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集中治喪區域外搭棚治喪、游喪、焚燒拋撒冥幣紙錢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墓立碑;
(三)在火葬區公墓安葬遺體、遺骸;
(四)骨灰裝棺土葬;
(五)擅自轉讓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
(六)將農村公益性墓地用於經營;
(七)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非本集體成員遺體。
第十三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死者遺體火化檔案,並妥善保存。尊重死者的人格權益,不得非法利用、損毀死者遺體。
第十四條 公墓價格和殯儀服務收費標準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依法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殯葬服務機構對集中治喪場所的餐飲服務實行競爭管理機制,依法經營。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 實行文明、綠色祭掃。倡導採用敬獻鮮花、植樹綠化等方式緬懷故人。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在殯儀服務場所修建煙花爆竹燃放點,並設定必備的消防裝備器材,嚴禁在非指定區域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防止發生火災安全事故。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殯葬管理服務、推行殯葬改革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在指定地點集中治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處3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依法遷出和恢復原狀的,並處以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侵害死者人格權益,非法利用、損毀死者遺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殯葬服務機構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殯葬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造成火災安全事故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2月21日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3月24日報省人大常委會。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提前介入,開展調查研究,對《條例》起草工作進行指導。2014年1月13日,委員會協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在貴陽組織召開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2014年4月2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召開第七次委員會會議,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及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加強黔西南自治州的殯葬管理工作,對於推動和促進以集中治喪、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殯葬等為重點的殯葬改革各項工作,實現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意義。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體現了國家法制的統一,不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不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將第十三條最後一句修改為:“尊重死者的人格權益,不得非法利用、損毀死者遺體。”  2.刪去第十六條中的“、踏青遙祭、經典誦讀”幾字。  3.將第二十二條中的“殯儀服務機構”修改為“殯葬服務機構”。  此外,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8月29日下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新聞發布會在興義舉行。記者從該發布會上獲悉,為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2月21日經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將於9月1日正式啟動施行。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長周登濤出席新聞發布會並作新聞發布。州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周國鋒,州民政局局長陸光華,州民政局調研員徐斌出席新聞發布會並答記者提問。州委宣傳部紀檢組長戴時昌主持新聞發布會。
周登濤強調,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是州委、州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於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行動,是革除傳統陋習、建設現代文明的改革措施,更是一項功在當代、利澤千秋的服務工程。做好殯葬工作,對於節約土地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滿足全社會的殯葬需求、建立良好的殯葬管理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周登濤指出,我州自1995年推行殯葬改革以來,在推進殯葬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火化率低、集中治喪率低、殯葬設施較少、殯儀服務能力弱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州實際的殯葬服務管理單行條例,對混亂的殯葬行為加強管理是全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條例》的頒布施行,標誌著全州殯葬管理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有利於規範全州的殯葬行為,有利於全面推進殯葬管理工作依法行政,有利於增強殯葬管理的執法權威,對全州殯葬改革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殯葬改革全面深入推進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周登濤要求,要以宣傳貫徹《條例》為重點,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完善制定配套實施細則,並加大殯葬執法力度,強化督促檢查,全面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動員廣大人民民眾關心、支持、參與殯葬改革,為全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條例》既是全州開展殯葬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又是開展殯葬管理工作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條例》規定,集中治喪應當在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死者親屬或者喪事承辦人應當及時通知殯葬服務機構接運遺體。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接運遺體,並負責提供遺體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務。違反該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處3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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