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民政局(習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民政局(習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
2014年12月12日
習水縣民政局(習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精神,設立習水縣民政局(習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作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將原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職責整合劃入縣民政局,在縣民政局掛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不再保留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減災救災工作政策、規劃和建議,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加強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精減退職困難人員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工作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評定資料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鄉鎮(辦事處)村(居、社區)政務公開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鎮、村(居、社區)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工作。
(七)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審核批准、管理監察和註銷工作。
(八)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縣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加強鄉鎮敬老院管理,統一管理鄉鎮敬老院管理人員。
(九)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加強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十)組織開展民政、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政、民族、宗教動態管理和信息蒐集、匯總、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十一)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和正常秩序。
(十二)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配合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指導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十三)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監督檢查實施,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四)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十五)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承擔宗教事務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政、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參與制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隊伍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十)負責縣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信訪、檔案和科技進步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民族、宗教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辦理民政、民族、宗教議案、提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二十一)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省(市)民政、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信訪維穩、督查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全縣民政(民族、宗教)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計畫生育、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勞資、外事接待、退休人員、職工教育培訓、年度綜合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綜合性檔案起草、論證、合法性審核及報送備案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指導協調全縣民政(民族、宗教)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聽證、行政複議應訴,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理論研究、宣傳信息收集發布等工作;指導民政(民族、宗教)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救災救濟股(縣減災辦公室)
負責擬訂減災規劃、救災應急預案,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災情核查、會商評估和統一發布,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申報爭取、管理和監督使用工作;負責縣級救災物資儲備,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捐贈,負責縣級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社會救助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綜合性指導意見,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工作;制定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的實施辦法(細則);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管理鄉鎮敬老院管理人員;承擔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縣、鄉兩級城鄉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社會救助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服務工作,及時掌握城鄉困難民眾困難狀況和救助需求,配合有關部門落實配套社會救助政策;負責貫徹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全縣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優撫安置股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及承辦相關人員的傷殘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辦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審核報批和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推薦工作;承擔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退役軍人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社區)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居、社區)民主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鎮(辦事處)、村(居、社區)委員會政務公開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和組織村(居、社區)委員會和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社會事務股
貫徹執行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與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救助管理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婚姻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及涉港、澳、台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外收養登記相關事項;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辦事處)、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駐地遷移、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內邊界管理和邊界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地名標牌設定、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編輯、審核報批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民族事務股
貫徹執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管理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與整理,組織申報民族非物質遺產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民族政策調查研究和擬訂,促進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方面的問題;依法履行民族事務管理,承擔民族事務行政執法監管、行政應訴和複議工作;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做好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改工作;承擔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分析的有關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綜合評價體系;參與民族發展項目論證、申報工作,參與對民族經費投放的合理性、有效性跟蹤調查和綜合評估;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民族專項經費管理和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智力支邊工作;擬訂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組織全縣性的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宗教事務股
貫徹執行宗教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宗教政策調查研究和擬定,促進宗教事業發展;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社會穩定方面的問題,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理、審核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行政許可事項,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行政應訴和複議工作,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等工作;參與宗教發展項目論證、申報和宗教專項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和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政策建議,廣泛聯繫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和民間信仰人士做好愛國愛教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依法依章開展宗教活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規劃財務股
貫徹執行民政(民族、宗教)事業改革發展、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民族、宗教)工作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民族、宗教)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報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制度建設、經費管理、預算決算編報、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鎮(辦事處)民政(民族、宗教)事業經費管理使用;對民政(民族、宗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全縣民政(民族、宗教)資金內部審計工作;對民族經費投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跟蹤調查和綜合評估;負責全縣民政(民族、宗教)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8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習水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設專職副主任(副科級)1名。
(二)習水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正科級建制,負責全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縣老齡委辦公室事業編制3名,主任1名(局長兼任),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內設綜合股股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三)縣民政局、原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整體劃入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