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

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

1995年9月1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8年12月25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3O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9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實施規定》已經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
  • 地點:貴陽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殯葬管理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修訂的辦法全文,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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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
(1995年9月1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5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8年12月25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3O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9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實施規定》已經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殯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門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殯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 城鎮居民辦理喪事活動應當在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點)或者經依法備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營利性治喪活動場所進行。
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以外未設定或者不便於在前款規定治喪場所辦理喪事活動的邊遠鄉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礙周邊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環境、影響村容村貌等情況下,就近辦理喪事活動。
辦理喪事活動提倡文明、節儉治喪。
第四條 在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點)、公墓等場所開展殯葬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其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條 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以外的企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利用空閒場地設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營利性治喪活動場所,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一)備案登記表;
(二)經周邊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
(三)活動場所的地理位置、權屬、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況。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交資料可以通過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等方式查詢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衛生健康、消防管理等主管部門對治喪活動場所加強督促檢查。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太平間的遺體管理,不得讓火葬場、具有遺體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接運遺體。
第七條 遺體火化後,骨灰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節地生態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變處理方式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
第八條 遺體火化後,殯儀服務單位發放骨灰時應當核對骨灰安放(葬)等處置信息,並錄入市殯葬管理套用平台。殯葬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殯儀服務單位書面告知骨灰領取人應當按照法定方式處置骨灰。
禁止骨灰裝棺埋葬、亂埋亂葬。
第九條 殯葬管理機構應當與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建立骨灰處置跟蹤管理服務聯動工作機制,採取告知承諾、信用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對本轄區骨灰處置的跟蹤管理服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對在本轄區的骨灰處置進行跟蹤管理服務。
第十條 墳墓需要遷移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方式處置被遷移的骨灰或者骨骸。
遷移和維修的墓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占地面積,不得擴大。
第十一條 禁止製造、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市殯葬管理套用平台,並對該平台進行管理、維護、更新,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衛生健康、社會保障、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民族宗教、文化和旅遊、僑務等主管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市殯葬管理套用平台採錄、處理相關信息、數據,實現信息、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殯葬服務保障制度,將基本殯葬服務費納入財政預算,免除遺體人工抬運、車輛接運、單間停放、遺體火化、骨灰暫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選擇骨灰集中拋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墳頭、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樹葬、草坪葬、壁龕葬等節地生態方式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或者補貼。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遺體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提供虛假信息資料領取基本殯葬服務費、獎勵或者補貼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殯葬管理信用檔案,記錄殯葬服務單位等違反殯葬管理方面的違法、失信行為,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製造、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依據《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經營性質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殯葬管理實施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全文

(2016年4月27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殯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門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殯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 城鎮居民辦理喪事活動應當在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點)或者經依法備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營利性治喪活動場所進行。
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以外未設定或者不便於在前款規定治喪場所辦理喪事活動的邊遠鄉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礙周邊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環境、影響村容村貌等情況下,就近辦理喪事活動。
辦理喪事活動提倡文明、節儉治喪。
第四條 在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點)、公墓等場所開展殯葬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其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條 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以外的企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利用空閒場地設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營利性治喪活動場所,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一)備案登記表;
(二)經周邊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
(三)活動場所的地理位置、權屬、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況。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交資料可以通過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等方式查詢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衛生健康、消防管理等主管部門對治喪活動場所加強督促檢查。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太平間的遺體管理,不得讓火葬場、具有遺體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接運遺體。
第七條 遺體火化後,骨灰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節地生態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變處理方式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
第八條 遺體火化後,殯儀服務單位發放骨灰時應當核對骨灰安放(葬)等處置信息,並錄入市殯葬管理套用平台。殯葬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殯儀服務單位書面告知骨灰領取人應當按照法定方式處置骨灰。
禁止骨灰裝棺埋葬、亂埋亂葬。
第九條 殯葬管理機構應當與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建立骨灰處置跟蹤管理服務聯動工作機制,採取告知承諾、信用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對本轄區骨灰處置的跟蹤管理服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對在本轄區的骨灰處置進行跟蹤管理服務。
第十條 墳墓需要遷移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方式處置被遷移的骨灰或者骨骸。
遷移和維修的墓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占地面積,不得擴大。
第十一條 禁止製造、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市殯葬管理套用平台,並對該平台進行管理、維護、更新,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衛生健康、社會保障、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民族宗教、文化和旅遊、僑務等主管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市殯葬管理套用平台採錄、處理相關信息、數據,實現信息、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殯葬服務保障制度,將基本殯葬服務費納入財政預算,免除遺體人工抬運、車輛接運、單間停放、遺體火化、骨灰暫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選擇骨灰集中拋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墳頭、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樹葬、草坪葬、壁龕葬等節地生態方式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或者補貼。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遺體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提供虛假信息資料領取基本殯葬服務費、獎勵或者補貼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殯葬管理信用檔案,記錄殯葬服務單位等違反殯葬管理方面的違法、失信行為,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製造、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依據《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經營性質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殯葬管理實施規定》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並且符合規定的許可權”。
2.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殯葬管理機構應當對遺體火化後骨灰處置進行跟蹤管理,禁止骨灰裝棺埋葬和亂埋亂葬”調整作為第三款。
3.《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6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辦法》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4月27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4月2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6月13日召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意見。6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貴陽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殯葬改革的深入推進,重新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刪去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並且符合規定的許可權”。
2.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殯葬管理機構應當對遺體火化後骨灰處置進行跟蹤管理,禁止骨灰裝棺埋葬和亂埋亂葬”調整作為第三款。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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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貴陽市殯葬管理辦法(草案)》。據悉,今後在貴陽市,遺體火化後將對骨灰處置進行跟蹤管理。同時,政府將嚴處非法殯葬中介人員謀取利益,嚴打黑殯葬和假道士。
《辦法》規定:在醫療衛生機構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協助喪事承辦人及時通知殯儀服務單位接運遺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進行殯儀活動和銷售喪葬用品。
貴陽市每年死亡人口約2.5萬人,一些黑殯葬非法從事遺體運輸、冷藏、整容和防腐等業務並收取高額費用,以各種理由騙取錢財。《辦法》明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從事殯葬活動,謀取利益;對非法從事殯葬活動,謀取利益的,由民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提出,殯葬管理機構應當對遺體火化後骨灰處置進行跟蹤管理。將實行惠民殯葬:戶籍在本市亡故的居民、公安部門認定的無名遺體,免除遺體接運、單間停放、火化、骨灰暫存1年服務的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惠民殯葬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逐步擴大惠民範圍、增加服務項目提高惠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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