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殯葬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規範我市殯葬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曲靖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曲靖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火化與管理,第三章 骨灰和遺體的處理及公墓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殯葬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規範我市殯葬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殯葬改革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遺體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亂埋亂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其措施是:“實行以國家行政管理與社會管理相結合,以行政管理為主的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把殯葬改革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殯葬改革目標管理責任制,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
第四條 殯葬管理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要建立一支強有力的殯葬管理執法隊伍,鄉鎮、街道辦事處應配置殯葬管理專職人員抓好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衛生、發展計畫、環保、建設、林業、水利、財政、民族宗教等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要積極推進殯葬改革、開展殯葬改革宣傳教育,認真執行殯葬條例,並將殯葬改革納入市民和村民公約。

第二章 火化與管理

第五條 公民在火化區死亡的應當實行火化,但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當尊重;自願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況需將遺體運往異地的,應當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六條 凡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部隊指戰員,以及城鎮居民的遺體一律實行火葬,但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當尊重。自願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嚴禁骨灰入棺土葬。
各級幹部、共產黨員、共青團員應帶頭改革喪葬習俗。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轄區內殯葬改革目標計畫,制定縣級殯葬管理實施細則,劃定火化區域並逐級上報審批。在2006年內,除馬龍縣外,其餘各縣(市)都要建立殯儀館、火化場。馬龍縣從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劃歸麒麟區火化。
第八條 建立火化設施的縣市,機動車輛接送遺體可以當日往返火化場的城鎮及人口稠密的地區,劃定為火化區;其它暫不具備火化條件地區可以土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規定期限內建立火化設施,推行遺體火化。
火化地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九條 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無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遺體火化後,火化場應當出具火化證明。
第十條 在醫院病故的遺體應送太平間停放保管,由醫院和家屬及時通知當地殯儀館按規定對遺體進行處理,殯儀館負責承辦死亡遺體的運送及火化服務。遺體應當在l0日內火化。需延期火化的,應當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准。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喪屬無火化證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喪葬費、撫恤費,但允許土葬的除外。
港、澳、台、華僑,外國人的遺體火化依據《雲南省殯葬理條例》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章 骨灰和遺體的處理及公墓管理

第十二條 骨灰入土安葬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l平方米。
遺體入土安葬的墳墓占地面積,單人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嚴禁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違者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拆除;禁止亂占土地建造墳墓或者亂埋亂葬,違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拆除。
第十三條 我市現階段未建殯儀館,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邊遠地區,也要積極推行土葬改革,改革土葬區應以行政村為單位建立公墓,逐步限制和取締宗族墓地,禁止在自留山或自留地建立墓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濟建設,不影響農田基本建設、不占用耕地、不污染水源的原則,在轄區內的荒山、荒墳、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上規劃建公墓。具體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林業、土地部門提出,按有關規定報批。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公墓由鄉(鎮)政府或社區及村民委員會管理。
第十四條 除批准的經營性公墓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出租、轉讓、買賣墓穴墓地。違者沒收非法所得,對違法提供墓地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在耕地、有林地,水庫、河流、湖泊、鐵路、公路兩側以及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安埋遺體、建造墳墓。已建或占用的,應限期遷移或就地深埋不留墳頭。
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需要遷移平毀墳墓,原則上不再返遷或重建,如需返遷或重建,應葬入公墓。
第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在喪葬活動中,舉行正常的宗教儀式,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不得在有礙社會或影響交通的公共場所舉行,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組織者責任。
第十七條 遺體火化後,骨灰由親屬按殯葬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暫存或送骨灰公墓安葬。要求運送骨灰回原籍的,由遺屬自行保管,但不得將骨灰亂埋亂葬。違者由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職工死亡後,其所在單位應憑殯儀館的火化證明和收據,按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費、撫恤費和遺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對堅持搞土葬的,除依照有關規定不發放喪葬費、撫恤費等費用外,其單位領導和喪屬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情節嚴重的按乾管許可權依法依紀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但允許土葬的除外。
第十九條 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反對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嚴禁利用辦喪事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殯葬行為。對借喪葬之機,發泄不滿、招搖過市、妨礙交通、製造事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7:30至20:30之間,不得在國道和城區街道進行喪事活動。違者由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劃定火葬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銷售棺材。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製作設備和棺材,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殯葬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妨礙殯葬管理工作,聚眾鬧事或者侮辱毆打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