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文本
制訂通過
背景
在南北戰爭的最後幾年和隨之而來的重建時期,聯邦國會反覆就數百萬通過1863年
解放奴隸宣言和1865年第十三條修正案獲得自由的前黑人奴隸的權利問題進行辯論,後者正式廢除了奴隸制。然而隨著第十三條修正案在國會通過,共和黨逐漸開始擔心國會中被
民主黨主控的南方州議員席位將大幅增長,因為這些州原本大都有較大數量的黑奴。根據原本憲法第一條中的
五分之三妥協,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而在第十三條修正案通過後,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公民,所以無論獲得自由的黑人是否會投票,根據各州人口數分配的聯邦眾議院議席都將出現戲劇性的增長。共和黨希望通過吸納和保護新增黑人選民的選票來抵消民主黨的增長。
1865年,國會通過了將在之後成為《1866年民權法案》的提案,確保一個人的種族、膚色或之前是否曾是奴隸及受到強制勞役不會成為其能否獲得公民權的先決條件。該法案還保證法律上的利益均等,這直接打擊了內戰後南方多個州所通過的
黑人法令。黑人法令試圖通過其他的一些方式,表面看來並未恢復奴隸制,但實際效果卻在許多方面導致黑人回到以前身為奴隸時的處境中。如限制其運動,迫使他們簽訂整年時長的勞役契約,禁止他們擁有槍枝,以及阻止他們到法院起訴或作證等。但是,《1866年民權法案》受到了
安德魯·詹森的否決,他是一位毫不妥協的白人至上主義者。1866年4月,國會通過投票推翻了總統的否決,法案正式成為法律,並且這一推翻也增強了共和黨的信心,決心給黑人權利增加憲法級別的保障,而非依靠難以長久的政治多數優勢。同月,國會提出了第十四條修正案,其中保證任何種族的人都擁有公民權和平等的法律保護。經過一番苦戰,該修正案於1868年7月28日通過。
第十四條修正案並沒有保證黑人公民的選舉權,而一些州則可以通過文化知識方面的限制來基於種族剝奪其投票權。修正案通過這年,只有8個北方州允許黑人投票。而在南方,黑人只有在北方占領軍隊的干預下才能參與多個領域的投票。
雖然早在戰爭結束前,激進派共和黨人就曾提出要讓黑人享有與白人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該黨還是拒絕將這一議題在1868年共和黨全國大會上進行探討。然而到了1868年美國總統選舉時,共和黨候選人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僅以微弱優勢取勝,並且這還部分是因為該黨獲得了一些黑人選票,這讓許多共和黨人相信,如果要在將來的選舉中繼續獲得勝利,那么黑人選舉權將是必不可少的。
到了1869年時已經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了
奴隸制並提供公民權和平等的法律保護。但1868年的
美國總統選舉中
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僅以微弱優勢取勝,這讓大部分
共和黨人相信保護黑人選民的投票權對於黨派的將來是非常重要的。聯邦國會在否決了一些更為徹底的選舉權修正案草案後,於1869年2月26日提出了一條折衷的修正案,其中禁止以種族、膚色或曾是奴隸而限制投票權。該修正案經過艱苦的批准戰後得以倖存,於1870年3月30日正式生效,是
美國內戰後通過的三條憲法修正案之一,它賦予所有膚色的人選舉權。
聯邦最高法院在19世紀末的裁決中較為狹隘地解讀此修正案,到了1910年,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選民面臨著人頭稅和讀寫測試的阻礙,而白人選民則可以通過祖父條款獲得豁免。進入20世紀後,法庭開始以更寬泛的角度來解讀該修正案,先是於1915年的圭因訴美國案中擊倒了祖父條款,後又在1927至1953年通過“德克薩斯初選案件”拆除了白人初選系統。之後通過的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聯邦選舉中的投票資格,而1966年的哈珀訴維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則進一步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州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這些措施大幅增加了黑人對美國政治制度的參與程度。
提出
由於預計國會中民主黨議員的人數將明顯增加,共和黨於是趁新議員任期還未開始的第40屆聯邦國會跛鴨會期間通過了一條旨在保護黑人選舉權的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主要起草者,
俄亥俄州聯邦眾議員約翰·賓漢姆推動了一個有關限制選舉權方面範圍廣泛的禁令,但是他提出的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出生地、財產、教育程度或宗教信仰”來限制選舉權的方案由於涉及範圍太寬而受到否決。另一項特別提出禁止讀寫測試的提案也被否決。當時部分北方州的議員持
本土主義觀念,希望可以保留禁止外國出生公民的投票權,來自西部州的議員也有同樣看法,這些州都禁止
美籍華人參加選舉投票。南方和北部的共和黨人還希望可以繼續剝奪南方那些支持
美利堅聯盟國人們的投票權,所以他們擔心一個一刀切的修正案將會讓這些人重新享有選舉權。
最後,參議兩院提出了修正案的最終稿,其中只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或曾被強迫服勞役”來剝奪和限制選民的投票權,希望能以此獲得最多的支持。修正案中沒有提及人頭稅或其他限制投票的方法,也沒有保證黑人可以當選。這一妥協提案於1869年2月25日在聯邦眾議院通過,次日在聯邦參議院通過。
修正案在眾議院的投票結果是144票贊成,44票反對,有35人沒有投票。這一次投票中黨派對抗徑野分明,沒有任何一位民主黨議員投票支持,僅有3位共和黨議員投了反對票。參議院的投票結果是39票支持,13票反對,14人未投票。包括
麻薩諸塞州聯邦參議員
查爾斯·薩姆納在內的激進派選擇棄權,因為修正案中沒有禁止人頭稅和讀寫測試。
批准
雖然憲法修正案的許多提議都已在國會的委員會中進行協商,但根據憲法第五條的規定,最終定稿在兩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還需要四分之三的州通過才能生效。這其中後者又是一個更為重大的關卡,
歷史學家威廉·吉萊特(William Gillette)描繪這一過程“艱難繁雜,不到最後生死難判。”
對國會通過修正案的一個反對意見源頭就是女性選舉權運動,早在內戰前和內戰期間,該運動就與
廢奴主義運動結成了統一戰線。然而之後通過的第十四條修正案卻在第二款中僅明確保護了男性公民的權利,黑人和女性的權利也就此脫節。隨著第十五條修正案的提出,其中又只是在選舉法律中禁止
種族歧視而非性別歧視,問題到此就變得尖銳起來。經過激烈的辯論,在全國占有領導地位的主張擴大參政權組織美國平等權利協會分裂成了兩個相互對立的組織:以
蘇珊·安東尼和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為首的
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反對第十五條修正案,而以露西·斯通和亨利·布朗·布萊克韋爾領頭的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則表示支持。這兩個組織之後一直保持分裂狀態直至1890年代。
1870年對第十五條修正案確保非裔美國人投票權的一次慶祝活動
1869年3月1日,
內華達州率先批准了修正案。
新英格蘭各州和大部分中西部的州也在修正案提出後不久予以批准。南方州仍然由激進的重建政府控制,如北卡羅萊納州也迅速批准了修正案。新當選的共和黨總統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對修正案表示強烈支持,他私下請求
內布拉斯加州州長召開特別立法會議加速進程,確保該州給予批准。從1869年4月到12月,聯邦國會通過重建法案規定,
維吉尼亞州、
密西西比州、
德克薩斯州和
喬治亞州如果要恢復國會席位,必須先批准這條修正案,4個州也全都照辦了。
修正案批准在
印第安納州和俄亥俄州所進行的爭鬥特別激烈,兩州之後分別於1869年5月和1870年1月批准了修正案。原本已於1869年4月4日批准修正案的
紐約州忽然在1870年1月5日撤消其批准。但到了1870年2月,
愛荷華州、喬治亞州、內布拉斯加州和德克薩斯州都批准了修正案,使批准的州總數達到29個,比所需的四分之三(28個)還多了一個,所以紐約州的撤消也就對結果沒有了影響,沒有任何法院針對這一撤消出現過訴訟,該州於一個多
世紀後的1970年3月30日重新批准了這條修正案。最初批准修正案的州如下:
西維吉尼亞州(1869年3月3日)
紐約州(1869年4月14日,後在1870年1月5日撤消批准,之後再於1970年3月30日重新批准)
康乃狄克州(1869年5月19日)
1870年3月30日,
國務卿漢密爾頓·菲什正式確認修正案已經通過並生效。之後還有以下州也批准了修正案:
黑人社區和廢奴主義者團體普遍因修正案的通過而舉行了慶祝活動,許多廢奴主義者團體認為目標已經達成,黑人的權利已經獲得保障,因此自行予以解散。格蘭特總統稱這條修正案“完成了最偉大的民事變革,構成了整個國家恢復生機後最為重要的事件”。許多共和黨人覺得有了這條修正案的通過,非裔美國人已經不再需要聯邦的保護;之後將成為總統的眾議員
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爾德表示,這條修正案的通過“賦予了非洲種族照顧自己命運的能力,讓他們可以從此掌握自己的命運。”
套用
重建時期
修正案通過後已知首位投票的黑人是托馬斯·曼迪·彼得森,他於1870年3月31日在新澤西州珀斯安博伊的市長選舉中投出了自己的選票。
1876年的美國訴瑞斯案案是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個解讀第十五條修正案的案件。法院狹隘地解釋了修正案,法院對包括人頭稅、讀寫測試和祖父條款在內的其他限制黑人投票權的措施保持表面上的種族中立態度,但這些規定的實際效果將導致只有白人才能大致符合條件(如祖父條款就是規定,如果選民的祖父就已經是登記選民,那么他即使沒有繳納人頭稅或未通過讀寫測試,也能擁有投票權),實質上等於是剝奪了黑人的選舉權。法院還稱該修正案並未直接賦予選舉權,而只是規定美國公民在行使投票權時,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被強迫服勞役而加以限制,並授權國會以“適當立法”來強制執行這一權利。
第十五條修正案並未賦予任何人選舉權。它防止的是各州或聯邦政府在這方面根據其種族、膚色或曾被強迫服勞役而給予一位公民優先於另一位公民的地位。在這條修正案通過前,這是可以做到的。在這以前,一個州有權根據一個美國公民的種族等因素將其排除在投票以外,就像年齡、財產或教育上的限制一樣,但如今,這都是不允許的了。如果一個種族在法律規定下有一定的投票資格,那么另一個種族肯定也會有同樣的資格。在這條修正案以前,沒有任何憲法上的保證來對抗這一歧視,已經有了。這條修正案賦予了美國公民新的憲法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國會的保護權。這一權力旨在防止投票權因種族、膚色或曾被強迫服勞役而受到歧視。對於這樣的情況,根據修正案第二款中的明確規定,國會可以通過“適當立法”來強制執行。
包括
三K黨在內的白人優越主義者通過準軍事暴力行動來阻止黑人投票。在1873年的科爾法克斯大屠殺中,有多位試圖捍衛自己投票權的非裔美國人遭殺害。1870至1871年,國會通過了《強制執法法案》,授權對三K黨及其他違反修正案的人予以聯邦起訴。然而,隨著重建時期接近尾聲,聯邦軍隊撤離南方,根據《強制法案》提起的訴訟明顯下降。在1876年的美國訴克魯克香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聯邦政府無權起訴科爾法克斯大屠殺中的肇事者,因為他們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而非
國家行為。
1902年北卡羅萊納州
阿拉曼斯縣的
選民登記卡,其上表明該選民在1867年1月1日以前就已經成為選民,這個時間尚在第十五條修正案通過之前
1894年,國會從《強制執法法案》中去除了針對共謀的條款,政府授權遭到進一步削弱。在1876年美國總統選舉中,共和黨人
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無論在普選票還是
選舉人票中都落後民主黨對手塞繆爾·J·蒂爾登,但最後卻當上了總統,原來南方的3個州以支持海斯當選為條件,要求後者結束重建、撤出聯邦軍隊,允許白人民主黨政府在沒有聯邦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統治。海斯當選後立即下令撤離了負責保護南部黑人選舉權的聯邦軍隊,身為總統,他也拒絕執行聯邦民事權利保護,默許各州開始實施帶有種族歧視性質的
吉姆·克勞法。
重建後期
從1890年到1910年,南部多個州都通過人頭稅和讀寫測試有效地剝奪了絕大多數黑人公民的投票權。白人初選同樣起到了減少黑人對政治制度影響的作用。伴隨著不斷增加的法律障礙,黑人還會受到白人
私刑和三K黨
恐怖攻擊的威脅,進一步將他們排除在政治系統之外。
進入20世紀以後,法院開始以更寬泛的角度來解讀第十五條修正案。在1915年的圭因訴美國案中,法院以全體一致的投票結果推翻了俄克拉荷馬州的祖父條款,法院認為該條款實際上有效地豁免了白人參加讀寫測試,是一種實質性的歧視。同年法院裁決的相關案件邁爾斯訴安德森中認為執行這類條款的官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在之後的一系列裁決中逐漸拆除了白人初選系統,這一系列案件之後被統稱為“德克薩斯初選案件”。在1927年的尼克森訴赫恩登案中,尼克森參加民主黨初選的投票資格因種族而被否決,他因此根據聯邦民權法提起訴訟。法院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平等法律保護條款判決原告勝訴,而沒有對他有關第十五條修正案的訴求加以討論。之後德克薩斯州修正法令,允許政黨的州執行委員會設定投票資格上的規定,尼克森對此再次提出起訴,這就是1932年的尼克森訴康登案。法院再次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裁決原告勝訴。
尼克森案後,民主黨的州大會制訂了只有白人可以在其初選中投票的規則,法院在1935年的格羅韋訴湯森德一致裁決這一規則合憲,與之前的初選案件相比,本案涉及的歧視屬於私人性質,而非之前案件中的州政府性質。然而到了1941年的美國訴克拉西克案中,法院判決認為初選是選舉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判決削弱了格羅韋案判決的合理性。在克拉西克案的基礎上,法院於1944年在史密斯訴奧爾賴特案中推翻了格羅韋案判決,判定在初選中拒絕非白人選民選票的做法違反了第十五條修正案。1953年的特里訴亞當斯案是最後一個德克薩斯初選案件,法院裁決認為在民主黨官員協助下的一系列有組織的白人初選選舉損害了黑人原告的利益,因此他們有權獲得賠償。
法院還利用第十五條修正案推翻了1960年戈米利恩訴萊特富特案中的
傑利蠑螈。在該案中,阿拉巴馬州
塔斯基吉的官員試圖通過重新劃分城市分界來讓
塔斯基吉大學周圍的大部分黑人社區居民不能到該校上學,法院認為這一做法屬於種族歧視。法院之後又在2000年的賴斯訴卡耶塔諾案中援引了戈米利恩案的判決,推翻了夏威夷事務辦公室基於血統的投票選舉制度。判決認為,該選舉利用“血統來作為種族定義並以種族為目的”,這樣的做法違反了第十五條修正案。
經過第十五條修正案的司法強制執行推倒祖父條款、白人初選和其他歧視性策略後,南方黑人選民登記數量逐漸增加,從1940年的僅占5個百分點增加到1960年的28個百分點。雖然第十五條修正案從未有過禁止人頭稅的解讀,但1962年通過的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禁止了在聯邦選舉中根據是否繳納人頭稅來限制公民投票權,1966年最高法院又在哈珀訴維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中裁決州選舉中的人頭稅違反第十四條修正案的
平等保護條款。根據第十五條修正案第二款的授權,國會通過了《1965年投票法》來進一步實現投票中的種族平等。該法的第4和第5款要求所有在投票事務上有過種族歧視歷史的州和地方政府在對其投票法律或慣例進行任何改動前,都必須先將這些改動提交聯邦政府,獲得批准後才可以生效,這一過程被稱為“事先批准”(preclearance)。最高法院起初也在1966年的南卡羅來納州訴卡岑巴赫案中裁決這些規定是合憲的。到了1976年,南方的黑人中已經有63%登記為選民,與南方白人相比只低了5%。
然而,在2013年的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選舉權法第4款b項的內容違憲並且已經超出了國會根據第十五條修正案第二款所獲得的授權。這一項規定了判定哪些司法管轄區需要進行事先批准的標準。法院宣稱,第十五條修正案“命令投票權不得因種族或膚色而受到拒絕或削減,並賦予國會執行這一命令的權力。修正案不是用來追溯過往的,其目的是為了確保一個更美好的未來。”根據法院的意見,“無論怎樣看待以前的記錄,沒有人可以公平地說其中有顯示出任何對於1965年的國會來說會是‘無引不入’、‘公然’、‘廣泛’和‘猖獗’的歧視,並且將之與全國其它的所有司法管轄區清晰明確地區分開來”。事先批准的條文規定本身並未被推翻,但沒有了一個有效的判定標準,這樣的規定已經不再有任何效果,除非國會通過一項新的判定標準,否則事先批准將一直處於失效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