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Fifte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美國內戰後通過的三條憲法修正案之一,它賦予所有膚色的人選舉權。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race, color, or previous condition of servitude.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過去的勞役狀況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否認或剝奪。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
美國憲法原文允許各州自行決定哪些人有選舉權。內戰後,南方大量黑奴得到解放,本條修正案的目的即是賦予他們選舉權。但本條的實際受惠者不僅包括被釋放的黑奴,還包括少數戰前就是自由民的黑人以及已經取得美國公民權的印第安人。
修正案文本中使用“過去的勞役狀況”(previous condition of servitude)即“過去曾作為奴隸”的意思,是為了迴避“奴隸”(slaves)一詞使用的說法。這是沿襲憲法原文的習慣,憲法原文在規定眾議院席次分配時稱“自由民……的數量,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這裡“其他人口”即指奴隸。
本條修正案並未賦予婦女投票權。婦女的投票權是由第十九修正案賦予的,1920年生效。
其中祖父條款於1915年被美國最高法院宣布違憲;人頭稅於1964年被第二十四修正案禁止。
1965年國會行使本修正案第二款的權力,通過《選舉權法案》,禁止以讀寫能力測試作為投票權的標準,並且加大了聯邦政府對選舉的管理權。至此,第十五修正案才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