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祖父條款
- 性質:條款
- 時間:1867年
- 國家:美國
祖父條款,GATT的祖父條款,概述,GATT與WTO的主要區別,
祖父條款
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1867年3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重建法》,要求南部的10個州承認黑人的選舉權,並以此作為重新加入聯邦的條件。1870年,在南部10個州履行了法律這一要求的基礎上,國會又通過了憲法第十五修正案,規定無論是聯邦還是各州政府均不得因為種族的不同而限制公民的選舉權,期望以此來保障黑人選舉權,而南部各州卻又通過選舉資格的規定間接限制或剝奪黑人選舉權。
其中的一種資格限制就是“祖父條款”的限制。凡在1866年或1867年以前已取得選舉權者及其子孫,一律享有選舉權,無需具備教育和財產資格條件。而在1870年,也就是憲法第十五修正案通過的那一年,在這之前黑人根本不享有選舉權,因而必須具備嚴格的受教育或財產資格,才能享有選舉權。
聯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的Cuinn v United States 案中,宣告其構成違憲。
GATT的祖父條款
概述
WTO與關貿總協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內容。
GATT有兩個含義:一是指一個國際協定,其中包含了從事國際貿易所應遵守的規則;一是指後來建立的用以支持該協定的國際組織。該協定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該組織就像將議會和法庭合二為一的機構一樣。
GATT作為國際組織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為協定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國際貿易的主要規則,而且已被更新。
經過修改,GATT已成為新的WTO協定的一部分。更新後的GATT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並列,WTO使三者併入一個單一的組織,形成一套單一的規則,並使用單一的爭端解決機制。
GATT與WTO的主要區別
(1)GATT是臨時性的。GATT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其中也沒有建立組織條款。WTO及其協定是永久性的。作為一個國際組織,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其成員已經批准WTO協定,而且協定本身規定了WTO如何運作。
(2)WTO擁有“成員”,GATT擁有“締約國”,這就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從正式角度講GATT只是一個法律文本。
(4)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原GATT體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動,做出的裁決不會受到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