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是為了加強統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統計專業人員,激發統計專業人員創業活力,根據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的規定。

2024年5月,《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統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統計專業人員,激發統計專業人員創業活力,根據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是指在各行業依據統計理論、方法、制度,承擔統計設計、統計調查、統計整理和統計分析等相關工作(下同)。
第三條 國家設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作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in Statistics。
第四條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政策制定、實施、指導與監管。
第六條 國家統計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成立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人事司,承擔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國家統計局負責建立動態管理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庫,組織擬定考試大綱、考試命審題、考試閱卷及成績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定、考試科目調整、考試合格標準、免予考試政策及職業資格國際互認政策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專業設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等,會同國家統計局研究制定其他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政策,不斷加強考試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統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初級、中級、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統計專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應屆畢業生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歷條件,報名參加當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八條 凡具備高中(含普通高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院校,下同)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高中畢業並取得初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統計工作滿6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統計工作滿4年;
(四)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統計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2年。
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套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關或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和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上資格,在統計相關工作崗位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2年,可以視作符合上述規定的學歷資歷和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初級、中級和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的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確定。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的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製作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包含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共同用印,電子證書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專用電子印章。
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標準的,在證書載明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三條 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統一製作並用印的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在全國範圍有效。達到單獨劃線地區標準的,在證書載明的區域內有效。
從事統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取得合格證明,可以作為統計專業能力水平證明,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統計專業人員取得合格證明,自考試合格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達到當地當年度使用標準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計部門發布通知,可以參加當地當年度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統計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獲得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具備助理統計師、統計師職稱。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並通過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即具備高級統計師職稱。
第十五條 統計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統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從事統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明,後續首次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的,自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七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有效期按照本規定施行。各地執行的考試報名和資格評價條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起草說明

關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從1986年開始設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從1995年開始正式在全國推行。近10年來,每年報考參加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數約5萬人左右。
(一)進一步完成統計職稱改革後續工作的需要。
現行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檔案為1986年印發的《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1995年印發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兩個檔案發布時間較久,其中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統計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趨勢和需求,與國家職稱改革意見不相匹配。2020年3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按照職稱改革任務要求,為完成統計職稱改革後續工作,需要對職稱改革配套檔案進行修訂,以建立完備的統計職稱制度體系。
(二)進一步規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需要。
近年來,關於調整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相關評價條件及管理規定的考生訴求、建議日益增多,根據統計職稱改革工作實際,我們對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相關工作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存在人員隊伍規模縮減、與統計學科教育銜接不緊密、考試組織協調機制不夠完備等問題,同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管理工作,完善統計職稱改革制度體系,更好促進統計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也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相關規定來得以實現。
為此,國家統計局根據統計職稱改革工作實際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近年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中積累的經驗,起草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在統計系統內部徵求意見後,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經過多次推敲打磨,再次對檔案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說明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是以1986年印發的《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為基礎,將最新職稱改革精神融入其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該檔案對統計職稱系列的各層級名稱、評價方式、各部門職責定位、參評人員基本條件、合格標準劃定、證書頒發、高級統計師考試成績有效期、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審許可權等進行了明確。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以1995年印發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為基礎,根據最新職稱改革精神進行了調整和修訂。該檔案對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領導、職責分工、考試科目、考試頻率、成績使用、考場與工作人員管理等進行了明確。
三、擬解決的問題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正式印發後,統計系列職稱改革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同時,1986年印發的《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1995年印發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2011年印發的《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將正式廢止。
通過檔案修訂,希望能夠進一步吸引更多專業技術人才關注統計、申報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壯大統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進一步完善協調機制,加強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將職稱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體現到統計專業技術資格領域,加強與相近專業技術資格的政策統一與銜接,讓職稱改革的紅利惠及更多人群;加強與統計學科教育的銜接,進一步提高統計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水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