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0.01.10由國家統計局, 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0.01.10
  • 實施時間:1990.01.10
《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統計局、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
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統計員資格考試是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重要步驟,望加強領導,密切協作,把此項工作做好。
1990年1月10日
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素質,保證統計基礎數據的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的報告》的有關規定和人事部關於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準備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先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從事統計工作。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未評定統計員任職資格的,也應參加考試,取得統計員的資格。中專、大專畢業生,可直接到統計崗位工作,其中,統計中專、大專畢業人員,見習期滿,經過考核認定統計員職務資格;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生,應通過考試確定統計員資格。
第三條 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積極鑽研本職業務,具備統計人員應有的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
4.高中以及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
5.應考人員中凡未經過系統的統計專業知識學習的,應在培訓的基礎上參加考試。
第四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獲得《統計員資格證》。此證由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統計局頒發。《統計員資格證》是上崗從事統計工作的證明,在全國範圍內均有效。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崗位出現缺額,可從持有《統計員資格證》的人員中錄用上崗從事統計工作。
第五條 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新進入統計崗位人員,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統計員職務;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在崗統計人員,可直接聘任統計員職務。受聘擔任統計員職務人員,領取統計員的職務工資。
第六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主要是測試從事統計工作必須具備的一些基本知識,內容包括: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專業統計和統計法規。
第七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批考試規定,審定考試大綱和對考試進行監督。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建立題庫和考試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為了做好考試工作,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國統計員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由七人組成,人事部二人,國家統計局五人。國家統計局一名局領導任組長,人事部有關司一名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大綱編寫委員會、命題委員會、考試辦公室。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人事司,與職位職稱處合署辦公,並設專職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大綱編寫委員會和命題委員會由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畫單列市的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統計局聯合成立統計員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報名、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判卷和合格人員的發證工作。辦公室設在統計局,與現有職改辦合署辦公,並適當增加編制。地(市)、縣統計局協助省考試辦公室做好考試工作。
2.統計員資格考試從1990年起實行,首次考試時間定於1990年11月。邊遠地區經過批准,考試時間可適當調整。
3.每年的考試內容從統計員資格考試題庫中抽取。試卷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
4.考場基本上以地(市)為單位設定,必要時也可在縣設定。
5.嚴格考試紀律。試卷在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堅持嚴密的制度,嚴防泄密,對泄密者要追究責任。有關考場紀律另行制定。
6.大綱編寫委員會在一九九○年四月底前完成大綱編寫工作,經人事部審查同意後予以公布。命題委員會在一九九○年六月底前完成題庫建立工作。
7.各級統計教育部門對應考人員組織培訓。現崗位的應考人員未經過統計專業知識系統學習的,應先經過培訓方可參加考試。
8.統計員資格考試堅持充分準備、廣泛宣傳、逐步推開的方針,先在國家統計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和部分具備條件的企業實行,取得經驗後,即可在全國全面實行統計員資格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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