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建設部人事部 關於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房1995147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管理,提高房地產估價人員的素質,積極審慎地建立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現將《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性質:法律法規
  • 直屬:國務院各部委
  • 時間: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建設部人事部通知,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建設部人事部通知

一、《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略)
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略)
建設部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指出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下同)中等專業學歷,具有八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五年;
(二)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六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四年;
(三)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三年;
(四)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二年;
(五)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博士學位的;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具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六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從1995年開始實施,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於當年六月的第一個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試時間定於1995年9月5日、6 日舉行。報名時間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投資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實務、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在1995-1997年度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凡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八條中(不含第五款)的學歷和經歷要求,其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滿二年者,可報名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自1998年起,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八條的報名條件。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考生憑準考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建設部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費和報名費由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人事部和建設部成立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領導下,負責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職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成立的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各地考試辦公室組成情況應分別報送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和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防止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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