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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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月8日

辦法全文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人事考試機構承擔本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專家委員會具體工作。
第三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科目,《經濟基礎知識》為公共科目,《專業知識和實務》為專業科目。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高級經濟實務》一個科目。
第四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經濟、建築與房地產經濟、智慧財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分類要求和從業人員隊伍情況,適時調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定。
第五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各科目的考試時間根據考試方式、頻次等確定。
第六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七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考場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中考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
機考考點應具備足夠數量的考點機、監考機、考試機等設備,並滿足有關軟、硬體要求。
第九條 堅持迴避原則和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次相關科目的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參與考試組織的考試實施機構、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屬檔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設定表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內容解讀

為落實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適應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要求,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印發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檔案明確,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初級、中級設定《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考試科目,高級設定《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考試科目。獲得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經濟師、經濟師職稱。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新規定最佳化了考試專業設定,將原有的15個專業調整最佳化為10個專業。將原工商管理、商業經濟合併為工商管理專業,將原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郵政專業合併為運輸經濟專業,將房地產經濟、建築經濟專業合併為建築與房地產經濟專業,新增智慧財產權專業。調整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考試均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經濟、建築與房地產經濟、智慧財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
檔案提出,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與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和相近系列職稱相互銜接。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導遊、拍賣師等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可以對應相應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考試的條件。取得經濟系列相近的會計、統計、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相關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直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進一步減輕專業技術人員負擔。
2020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將按照新規定組織考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各有關行業部門,儘快公布考試大綱,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組織實施好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促進人才合理流動,進一步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辦法解答

問:《規定》和《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
答:1993年,原人事部印發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對經濟系列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隨著國家經濟產業結構不斷最佳化,原制度中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亟需進行修訂完善。2019年6月,我部印發《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評價標準,動態調整專業設定,副高級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等改革措施。為落實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任務,我們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專家多次溝通研究,起草了《規定》和《實施辦法》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我們對文稿進一步修改完善,於近期印發實施。
問:《規定》和《實施辦法》主要做了哪些修訂?
答:《規定》和《實施辦法》包括考試名稱、級別、組織方式、報考條件、考務管理、合格標準確定、證書發放等內容。與原制度相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增設了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考試科目,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這樣,就統一了原來由各地自行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減少了各地的考試項目,提高了考試質量,降低了人才評價的社會總體成本。
二是調整了考試專業設定。將原有的15個專業類別調整為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經濟、建築與房地產經濟、智慧財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其中,原工商管理、商業經濟合併為工商管理專業,原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郵政專業合併為運輸經濟專業,房地產經濟、建築經濟專業合併為建築與房地產經濟專業,智慧財產權為新增專業。初級、中級和高級考試均按上述10個專業設定,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其一。調整後的專業設定基本覆蓋了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領域,既延續了過去的主體專業設定,又根據新時代經濟發展要求,進行了最佳化整合和新設,更加科學合理和簡約。
三是明確了與相近系列職稱的銜接辦法。《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經濟系列與會計、審計等屬性相近系列的銜接措施。《規定》落實指導意見要求,明確獲得會計、統計、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符合相關學歷、年限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報考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允許取得相近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報考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利於減少重複評價,減輕專業技術人員負擔,促進人員合理流動。
四是明確了與經濟領域其他職業資格的銜接辦法。經濟領域專業人員工作特點和評價需求具有相似性,大家對經濟領域職業資格銜接呼聲較高。為此,《規定》明確,取得導遊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諮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可根據相應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這項措施順應了專業技術人才的新期待,暢通了不同專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通道。
問:2020年度的考試如何安排?
答:按照考試計畫,2020年初級、中級考試將在10月31日、11月1日舉行,高級考試將在9月12日舉行。初、中、高級考試都將按照新的《規定》和《實施辦法》組織實施。目前,我們正在抓緊制修訂所有科目的考試大綱,計畫於3月底前公布。
自2020年起,初、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將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成績滾動,應試人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可取得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各地區、各部門及有關用人單位不再組織與高級經濟師職稱相關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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