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事項
(一)統計單位登記
1、登記依據:《
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統計單位登記實施辦法》。
2、範圍和對象。本市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有統計義務的組織(統稱統計單位)必須實行統計單位登記。
3、登記程式。統計單位登記類別分為:統計單位登記和統計單位變更登記兩種。
⑴統計單位登記
①統計單位依法成立,或遷入衢州境內時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統計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②申請登記時須攜帶統計單位批准成立(或遷入)的有關材料證明,填好《統計單位登記申請表》。
③審核、發證。審查申報材料,合格後準予註冊登記,然後發給《統計登記證》。
⑵統計單位變更登記
①變更登記對象。已經進行統計單位登記的單位,若遇到單位名稱、法人代碼、法定代表人、統計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核算形式、單位性質、行業類別、隸屬關係、主管部門等11項內容中有一項及以上變化的,該單位就要向統計登記機關辦理統計單位變更登記。
②變更登記程式。提供變更的有關材料,以及原有的統計登記證,填好《變更統計登記申請表》。
4、受理機構:按照在地統計原則,市統計局負責市本級所有統計單位的登記、變更工作。
5、法律責任。統計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變更手續的,按《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責任處室:普查中心
聯繫人:姚莉芳
(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事程式
1、依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2、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①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②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③鄉鎮統計員;
④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3、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2條第①、②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4、申請與受理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②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③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5、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②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③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④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市統計局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⑤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市統計局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6、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局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③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④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免考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①、②、④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責任處室:辦公室
聯繫人:吳曉霞
(三)統計調查項目(報表)審批備案辦事程式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凡市級及中央、省在衢的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市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的統計調查,以及其他單位跨縣(市、區)組織的統計調查,均須報市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報表)送審及備案時,需備齊以下檔案:
⑴以部門名義發出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公函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⑵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係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⑶相關檔案。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3、市統計局在收到部門、單位正式申請報告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時間為準。
4、經審批或備案後的統計調查,必須在統計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未標明法定標識的統計調查作非法統計調查處理。法定標識包括:⑴表號(制表機關對所發報表的統一編號);⑵制表機關;⑶批准機關/備案機關;⑷批准文號/備案文號;⑸有效期截止時間。
責任處室:綜合核算處
聯繫人:王群勇
(四)統計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程式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
2、受理的範圍:凡是舉報我市境內的組織、單位及個人違反統計法,且應追究統計法律、法規責任的,均應受理。
3、受理的方式
⑴民眾舉報(含口頭舉報和信函舉報);
⑵檢查發現;
⑶上級交辦的統計違法案件。
4、處理程式
⑴先將受理的材料送主管領導審閱,並確定初步處理意見。統計違法行為輕微,構不成追究法律責任的不處理;或者證據材料難以證明統計違法行為的,除舉報人有補充材料外,否則列入暫不處理。統計違法行為基本成立,則按統計違法案件管轄許可權辦理查處移交手續,並限期辦結具報。統計違法行為比較嚴重的,確定為自辦案件。
⑵案件查處程式:
①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送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批。
②調查取證。成立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依法、全面、客觀地蒐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當事人。
③處理。根據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調查組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並將《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和局長批准。有直接處罰權的,則制發《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應有的權利。沒有直接處罰權的,則制發《統計違法行為處理建議書》,連同案件材料、適用法律法規及時送達有關單位處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若調查結果與舉報材料出入較大,不構成追究統計法律法規責任的,報分管領導和局長同意,予以銷案。
④結案。當處理結果執行後,應填寫《結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同意,予以結案,將材料整理歸檔。
5、及時反饋。有罷免舉報人的,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上級交辦的,將處理結果、調查材料等報上級備案。
責任處室:法規處
聯繫人:謝珍明
(五)統計行政複議程式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2、當事人對縣級統計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或者認為縣級統計局沒有依法辦理有關資格證等證書以及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對縣級統計局作出的變更、中止、撤銷有關資格證等證書不服,向市統計局申請複議的,本局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3、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局法規處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本局法規處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5、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局法規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
6、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本局不得拒絕。
7、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本局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規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8、本局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9、本局法規處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局領導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0、本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本局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11、本局作出複議決定,應當製作加蓋印章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12、本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責任處室
法規處
聯繫人
謝珍明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獲得“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