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公約

統一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公約是指為解決國有船舶享受豁免權而筆訂的公約。1926年4月10日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議定。為了明確某些條文的涵義,公約的簽字國又於1934年5月24日在布魯塞爾簽訂了一個補充議定書,作為公約的組成部分。公約和補充議定書自1937年1月8日起生效。

公約共14條,主要內容是規定國有商船應和私有商船享受同等待遇,只有軍艦和完全用於公務的國有船舶才可以享有豁免權。補充議定書主要規定,由國家使用並從事公務的私有船舶(如租賃、徵用)的豁免權,不影響有關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訴訟,例如,對私人船舶所有人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對船舶的訴訟,不一定導致扣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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