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預防性扣留航空器的某些規則的公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空運
  • 簽訂日期:1933年05月29日
  • 生效日期:1937年01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目錄
第一條使之生效的共同保證
第二條到三條定義、適用及豁免
第四條避免扣留可提供的擔保
第五條迅速審理有關釋放的要求
第六條非法扣留
第七條本公約不適用於破產等情況
第八條其他公約得規定更廣泛的豁免權
第九條適用地區
第十條使用法文文本
第十一條到十四條批准、生效、加入、退出及對殖民地的適用
第十五條研究改進本公約的會議的召開
第一條締約各國承允採取必要措施以使本公約各項規定生效。
第二條
一、本公約所指預防性扣留,不問其名稱如何,包括所有出於私人權益,為了債權人或對航空器持有產權的所有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由司法或公共行政機關將航空器扣留的行為。在此項扣留行為中,要求扣留的當事方所依據的並不是經過一般訴訟程式獲得的即時生效的判決或與之相等的扣留權。
二、如有關法律授權未經經營人同意即占有或據有一航空器的債權人得保留此項航空器,就本公約而言,此種保留權的行使與預防性扣留相同,受本公約規定的約束。
第三條
一、下列情況免受預防性扣留:
(一)純粹執行政府工作的航空器,包括郵運機,但不包括營業機;
(二)確實在公共運輸正規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及其必須的備用航空器;
(三)所有已準備開始收取報酬載運客、貨的航空器,除非扣留是有關該航空器即將飛行的航程所引起的債務問題或有關航程途中所產生的要求。
二、本條規定不適用於由於非法行為失去航空器的所有人的預防性扣留。
第四條
一、凡不禁止扣留或當航空器雖可免於扣留而經營人並未引用此種豁免權時,提供充分擔保即可避免預防性扣留並獲得立即釋放權。
二、如擔保相當於債務和訴訟費用總額並完全供償付債權人之用,或如航空器價值小於債務和訴訟費用總額而擔保相當於航空器價值時,則此項擔保可認為充分。
第五條所有關於自預防性扣留中釋放的要求,應按簡單迅速的程式處理。
第六條
一、如按本公約規定免於扣留的航空器被扣留,或債務人被迫提供擔保以免被扣留或求得釋放時,扣留人應根據承審法院的規定對由此對經營人或所有人造成的損失負責。
二、前項規定也適宜和於對沒有正當理由而進行的預防性扣留。
第七條本公約不適用於因破產、違反海關、刑事或公安法規而採取的預防性措施。
第八條本公約並不妨礙在各締約國間套用規定更為廣泛的豁免權的國際公約。
第九條
一、本公約在各締約國領土內適用於所有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登記的航空器。
二、“締約國領土”一詞包括在該締約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權、代管權或權力管轄下的一切領土,對此項領土而言,締約國為本公約的成員之一。
第十條本公約以法文訂立一份,將存放於義大利王國外交部的檔案內,另由義大利王國政府將經認證的真實副本分送每一有關政府。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送存於義大利王國外交部的檔案內,並由義大利王國外交部通知每一有關政府。
二、當有五件批准書送存時,本公約於第五件批准書送存後九十天在批准締約國之間生效。此後送存的每一批准書將於送存後九十天生效。
三、義大利王國政府應將本公約開始生效日期通知每一有關政府。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生效後聽任加入。
二、加入應以加入書送交義大利王國政府,由義大利王國政府轉知每一有關政府。
三、加入本公約應自加入書送交義大利王國政府後九十天生效。
第十三條
一、任何締約國得以通知書送交義大利王國政府聲明退出本公約,義大利王國政府應立即將此事通知每一有關政府。
二、退出本公約應在送交通知書後六個月生效,並僅對聲明退出的國家生效。
第十四條
一、各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得聲明其對本公約的接受有適用於其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護地、海外領土、代管領土或在其主權、權力或宗主權管轄下的任何其他領土。
二、各締約國得於以後通知義大利王國政府願使本公約適用於其原聲明所未包括的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護地、海外領土、代管領土、或在其主權、權力或宗主權管轄下的任何其他領土。
三、各締約國得隨時通知義大利王國政府聲明願終止本公約適用於其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護地、海外領土、代管領土、或在其主權、權力或宗主權管轄下的任何其他領土。
四、義大利王國政府應將根據上述兩款提出的通知轉告每一有關政府。
第十五條每一締約國有權在本公約生效兩年後要求召開新的國際會議以研究對本公約可能的改進。為此目的,該締約國應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由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採取必要措施以籌備該項會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