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0〕46號)精神,2010年12月27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10〕63號印發《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網路建設、著力提升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實力、切實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 外文名:無
  • 類別:政府檔案
  • 地區:浙江紹興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紹政發〔2010〕63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0〕46號)精神,按照市委“創業創新、走在前列”戰略部署,為促進我市供銷合作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更好地發揮供銷合作社在深化農村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促進農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快我市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網路建設
1.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發揮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的傳統優勢及主渠道作用,支持全市供銷社系統在今後五年內新建或改造農資配送中心1-2個,新建農資連鎖網點100家,總數達到500家,規範提升農資放心店150家。建立和完善市縣兩級農藥化肥淡季儲備、應急儲備制度,市、縣(市)政府落實財政貼息政策,予以支持。
2.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快傳統經營網路改造升級,加強區域性物流配送中心、連鎖超市和便利店等農村零售終端網點建設。支持全市供銷社系統在今後五年內培育年銷售額超10億元的日用消費品連鎖龍頭企業(配送中心)8家,建設鄉鎮(社區)超市200家,發展村級便利店250家。市、縣(市)政府對供銷合作社新建配送中心、鄉鎮(社區)超市、村級便利店給予財政獎勵或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
3.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路。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體系,支持供銷合作社鞏固改造現有的農產品批發(集貿)市場,提升功能,增強輻射帶動力。支持全市供銷社系統在今後五年內新建農副產品交易市場1-2家。鼓勵農副產品與超市實行產銷對接。
4.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建設。由市供銷總社在市區建設集回收、加工於一體的綜合性交易市場,建設項目爭取列入省重點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用地指標、資金扶持、市場整合上予以優先安排。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發展的需要,加快村鎮、社區回收網點的配套建設。逐步形成回收、分揀、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力爭用3-5年時間,建成省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示範城市。
5.加強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支持供銷合作社採取多種方式領辦或參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效提升農民組織化程度。鼓勵供銷合作社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創建品牌,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6.推進農村綜合服務社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在今後五年內參與建設一批農村綜合服務社,鼓勵大學畢業生、大學生“村官”參與建設管理綜合服務社。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制訂扶持政策,共同建設好農村綜合服務社。
7.加強農民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以農產品經紀人為重點對象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工作。在今後五年內,全市供銷系統每年培訓農民1000人,鑑定發證500人,每年培訓計畫納入市、縣兩級農村實用技能人才培訓規劃和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項目。市、縣(市)政府根據供銷合作社農民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人數等情況給予財政補貼。
8.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現代農業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發展現代農業園區、糧食功能區和農業產業化等方面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稅收、土地、證照辦理、信貸等方面予以支持,提供便利與服務。
二、著力提升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實力
9.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建設。認真做好市和縣級供銷合作社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參照公務員管理以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績效掛鈎的供銷社管理和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由市供銷總社負責制訂對縣(市)供銷社的考核辦法。要保持供銷社聯合社機構的穩定性和獨立性,加強供銷合作社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挑選有責任心、懂經營、會管理的優秀幹部擔任供銷合作社領導。加強基層供銷社建設,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特點和城鎮建設規劃要求,調整建制,最佳化布局,改造建設一批輻射帶動力強的基層供銷合作社。鼓勵大學畢業生到基層供銷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基層組織工作。
10.支持社有企業做強做大。支持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社有龍頭企業,推進聯合發展。圍繞提高市場占有率的目標,著眼於保持社有資本對龍頭企業的控制力。支持具備條件的社有企業上市。深化社有企業改革,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各級政府要切實幫助解決社有企業在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所涉及的土地、稅收、融資等有關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傾斜和優惠。
11.加強社有資產管理。各級供銷合作社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和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產的完整性。基層供銷社改制後的剩餘資產,由市、縣(市)供銷合作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為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在市供銷總社和有條件的縣級社機關增設資產管理處。
12.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歷史遺留問題。加快供銷合作社房屋、土地權證補辦工作。為妥善解決供銷社發展過程中遺留的體制性、積累性問題,確保供銷社資產保值增值,按照國發〔2009〕40號、浙政發〔2010〕46號檔案精神,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制訂政策,支持供銷合作社補辦土地、房產權證,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這項工作。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准可採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於供銷合作社開展“三農”服務等。抓緊解決供銷合作社的歷史債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核復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掛賬,納入市、縣財政預算,力爭二年內予以解決。支持供銷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經營性財務掛賬。妥善處置社員股金。切實解決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真解決供銷合作社職工社會保險遺留問題,通過視同、補繳等方式,解決供銷合作社職工的參保和社會保險欠費問題。對已經歇業、關閉、註銷的供銷合作社企業,確實無法清償的欠繳費用,按相關規定程式予以核銷。
三、切實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
13.設立專項資金和配套資金。市財政每年設立不少於700萬元的專項扶持資金,各縣(市)財政也要相應設立專項扶持資金,用於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新網工程”)建設,改善農村商貿流通基礎設施,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級綜合服務社、農產品經紀人協會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每年度經市財政、市供銷總社考核驗收通過後,予以撥付。對市、縣(市)供銷合作社爭取到國家部委、省級、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市、縣(市)財政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14.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發展農村金融業。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或領辦的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鼓勵供銷合作社企業法人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和農信擔保公司,推進各類抵押貸款試點,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對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小額創業貸款,加大財政貼息力度。
15.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強行業協會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從單一供銷合作向多領域全面合作轉變,鼓勵其聯合涉農部門、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產品經紀人和種養殖大戶,組建系統行業協會。供銷合作社系統農資、再生資源等行業協會要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發揮作用,促進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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