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是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0〕7號),現就加快推進我市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堅持為農服務宗旨,不斷深化體制改革,服務能力明顯提高,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已基本形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規範化、規模化方向發展,社有企業基本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為安置城鄉勞動力就業、增加稅源、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特別是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繁榮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供銷合作社擔負著為農村經濟、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重要任務。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對於活躍農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體系,建設現代農業,拉動農村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義。
二、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
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圍繞全市經濟總量再翻一番、加快全面振興的目標,壯大供銷合作社實力,增強服務功能,大力推進體制創新、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到2015年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各項主要經濟指標比今年翻一番,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三、進一步明確供銷合作社的管理體制和主要職責
(一)管理體制。全市供銷合作社分基層社、縣(市)區聯合社、市聯合社。各級供銷合作社之間是自下而上的經濟聯合體,內部實行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各級聯合社為基層社服務的原則。各城區要加強聯合社組織機構建設。縣級以上(含縣級)供銷合作社機關經費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二)主要職責。研究制定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對下級社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等職責;開拓農村市場,建設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改善農村消費環境,推進農村流通現代化;組織、引領、指導、扶持、服務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公共服務平台;負責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會團體(包括協會、學會)的業務管理;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再生資源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儲備;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綜合開發及扶貧開發等工作;行使本級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加強社有企業管理,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代表本區域內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有關活動;承擔地方政府授權或委託的任務和職能,承擔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推進新農村服務網路工程建設
(一)加快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發揮供銷合作社的組織、網路、龍頭企業和經營優勢,搞好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發展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農副產品、農村醫藥、煙花爆竹連鎖經營體系,強化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為農服務功能,形成以縣域為中心、鄉鎮為骨幹、村屯為終端,城鄉互動、方便快捷的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體系。發展改革、財政、商務、民政、農業、稅務、國土、工商、衛生和銀信等部門在立項、資金、稅收、土地徵收、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二)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依託吉林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有限責任公司及縣(市)供銷社農資公司等有實力的農資經營企業,建設一批統一採購、跨地區配送的大中型農資龍頭企業,完善農資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專用肥生產基地。加快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大力發展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服務的農資放心店。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從事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辦好莊稼醫院,面向農民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設施、人才等優勢,建立和完善化肥淡季儲備制度。支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救災物資儲備任務。
(三)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服務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依託吉林市蓮花日用雜品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及縣(市)供銷社“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企業等有實力的日用消費品經營企業,培育壯大一批日用消費品連鎖骨幹企業,加快傳統經營網路改造升級,加強區域物流配送中心、連鎖超市和便利店等農村零售終端建設,逐步形成縣有配送中心、鄉有超市、村有便利店“三位一體”的連鎖經營體系,營造便利實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鼓勵供銷合作社發揮“一網多用”優勢,依法開展家電、圖書、藥品、煙花爆竹等連鎖經營業務。
(四)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利用國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雙試點”的扶持政策,依託吉林市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及縣(市)供銷社再生資源經營企業,整合社會資源,規範建設社區和村鎮回收網點、專業化分揀中心、區域集散交易市場和綜合利用處理基地,將其納入城市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建立回收、分揀、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支持供銷合作社有條件的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經營資質。市財政每年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重點項目給予足額的配套資金支持。縣(市)區對本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的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扶持。
(五)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路。支持吉林市果品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等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升級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強倉儲運輸、冷鏈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檢驗檢測、資金結算、信息服務系統。支持供銷合作社開辦的農村集貿市場改造,不斷增強吸納農民自產自銷的能力。推動大型連鎖超市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建立採購關係,積極參與“農超對接”,培育品牌產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六)加快發展農村醫藥現代經營服務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依託吉林市瑞春醫藥藥材有限責任公司等有實力的醫藥經營企業,以基層供銷合作社醫藥網店為骨幹,以開設在連鎖農家店的醫藥專櫃為網路終端,以連鎖經營為主要方式,建立集採購、物流配送、零售為一體的農村醫藥經營服務網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醫藥連鎖店、醫藥專櫃建設,連鎖企業有經營乙類非處方藥資格的,允許其醫藥連鎖店、醫藥專櫃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品,符合條件的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七)加快發展煙花爆竹連鎖經營網路。充分發揮煙花爆竹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安監部門要重視和支持供銷合作社按照有關規定經營好煙花爆竹業務,打造貫通城鄉、布局合理、規範有序的經營網路。
五、強化為農服務功能
(一)加強專業合作服務。以市場為導向,依託當地優勢資源、主導產業、新興產業和特色產品,利用供銷合作社人才、網路、設施等條件,採取多種方式積極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開展信息、行銷、技術、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服務,推進規模化種養、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開拓市場,開闢合作社產品進超市、進社區、進批發市場的便捷通道,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二)加強行業協會服務。充分發揮吉林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和農村經紀人協會的作用,增強服務功能,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在農資、果品、食用菌、蜂產品、畜產品、日用品、煙花爆竹、再生資源等優勢領域,已經建立行業協會的要重視發揮其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尚未建立的要抓緊建立。積極探索行業協會承接政府職能的新途徑、新辦法。充分利用供銷合作社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農民技能培訓。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其運輸車輛符合“綠色通道”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強化農村綜合服務。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整合資源、市場運作原則,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主體多元、功能完備、便民實用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按照農民生產實際需要,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在繼續搞好農資、日用消費品、農副產品經營基礎上,積極開展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勞動就業等服務。積極參與“百鎮工程”建設,大力實施“七個一百鎮服務計畫”(即在每個鄉鎮建設一個農資連鎖配送站,一個農副產品批發交易市場,一個日用消費品超市,一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一個集娛樂、餐飲、洗浴、健身、文化、消費於一體的綜合服務中心,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批農村經紀強人)。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參與“千村示範、萬村提升”工程建設,大力開展“便民連鎖進萬村”活動。各級政府要支持供銷合作社推進公益性服務向農村延伸,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農村社區綜合服務平台。發展改革、農業、新聞出版、文化、體育、醫藥、衛生等部門在資金、農家書屋、文化服務、體育器材、衛生室、藥店、醫藥專櫃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強化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充分利用各項農業產業化扶持政策,大力發展綠色優質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積極培育農產品加工項目。大力實施“千社千品”富農工程,幫助農戶加強與龍頭企業的聯合與合作,發展“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中介組織+農戶”等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大力實施“訂單農業”。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範、農業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信息化網路建設。
六、加強組織體系建設
(一)加強基層社建設。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特點和城鎮建設規劃要求,合理調整建制,最佳化網點布局。推進基層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權多元化改造。堅持開放辦社原則,大膽引進農村經紀強人領辦基層社,加強基層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與合作,大力發展基層社與專業合作社一體化經營。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產完整性,基層社改制後的剩餘資產,由縣級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加快社有資產的更新改造步伐,保證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建(恢復重建)或改建的基層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登記註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基層供銷合作社重組後組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項扶持政策。
(二)強化聯合社自身建設。各級聯合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廣泛吸納各類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專業大戶,積極組建行業協會、農產品經紀人協會和各類專業協會,為農民專業合作搭建服務平台。強化社有資產監管,切實行使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所有者資產收益、處置和重大決策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力,落實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積極探索建立與績效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積極性。監督社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做好換屆選舉工作。重點加快縣級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推進縣域經營網路的振興。
七、創新社有企業經營機制
(一)推進社有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採取供銷合作社控股、參股、經營者和職工持股、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加快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繼續深化供銷合作社企業以產權制度為核心的各項改革,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加強供銷合作社對社有資產的控制力,保持對為農服務骨幹龍頭企業的控股地位。規範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提高管理水平。
(二)做大做強社有企業。鼓勵供銷合作社企業擴大招商引資,加強縱向和橫向聯合,著力在農資、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農副產品等方面培育一批主營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行業影響力大的企業集團,增強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實力。相關部門要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積極利用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開拓農村市場。農業、科技、金融、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生態等扶持農業產業化政策要向供銷合作社企業傾斜。商務部門重點扶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超對接”、“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和“雙百工程”建設及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
八、加強領導和扶持
(一)營造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良好環境。充分認識供銷合作社事業在“三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切實加強領導,協調解決供銷合作社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把“新網工程”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現代流通業發展的整體規劃,把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納入當地農村經濟總體工作中,精心組織,紮實推進。有關部門要把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作為服務和支持“三農”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結合各自職能,制定切實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資金、項目等支持力度。
(二)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權益。保持縣以上供銷合作社機構穩定,保障其組織體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機構,保持領導班子相對穩定。保護供銷合作社財產權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三)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掛帳,要儘快採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處理;有關金融機構要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按照《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73號)要求,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登記頒證工作。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准可採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於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解決好縣級以上(含縣級)供銷合作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問題。抓緊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四)加大財政政策扶持。市財政每年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縣(市)區也要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扶持。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和農村經紀人協會開展工作,對參與示範社建設、開展人員培訓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農業綜合開發辦要加大對供銷合作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稅收政策扶持。供銷合作社企業符合條件且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債務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對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等按照稅法等相關規定給予減免照顧。
(六)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鼓勵供銷合作社企業法人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參與組建村鎮銀行,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支持供銷社及其企業申辦“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的業務合作,積極探索發展適合當地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