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工商經貿
閩政107號
福建省政府
2011-12-18
法規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更好地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開拓農村市場、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新形勢下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形勢下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
(一)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推進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進一步加大“新網工程”建設力度,紮實推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二、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
(二)健全完善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發展具有統一採購、跨區域連鎖配送功能的大型農資流通龍頭企業、區域配送中心和覆蓋農村的連鎖經營網路,到“十二五”末,全省供銷合作社實現農資經營服務網路覆蓋80%以上鄉鎮,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達80%以上。
(三)健全農產品現代市場購銷網路。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發展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快培育發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競爭力的主導產業和農產品品牌,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十二五”期間,全省供銷合作社新建設、改造農產品交易市場32個;新建設農產品加工、冷鏈物流項目18個。
(四)完善提升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構建以大中型骨幹企業為龍頭、現代物流配送中心為支撐、鄉村超市為終端的連鎖經營網路,到“十二五”末,全省供銷合作社實現日用消費品經營服務網路覆蓋80%以上鄉鎮,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達60%以上。
(五)整合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加快專業化分揀中心、區域再生資源回收集散市場和綜合利用處理基地建設,合理布局社區和村鎮回收網點,“十二五”期間,全省供銷合作社新建設40個集散交易市場(分揀中心)。
(六)健全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網路。加快培育和打造煙花爆竹經營龍頭企業,合理布局經營網點,構建管理規範、設施齊全、安全消費的煙花爆竹經營網路。加強歸口經營管理和自律,促進煙花爆竹行業安全健康發展。到2013年全面完成縣(市、區)域煙花爆竹配送中心的規範化改造建設任務。
三、積極構建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體系
(七)大力推進村級綜合服務社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依託供銷合作社現有設施、經營網點等,整合供銷合作社系統內外資源,實行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建立融商品購銷、綜合維修、市場信息、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和各種代辦服務等便民措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社,到“十二五”末,村級綜合服務社在全省建制村的覆蓋面達60%以上,並逐步建設成為新農村的“一站式”綜合服務中心。各部門延伸到村級的服務項目可以依託綜合服務社為載體,共同打造農村綜合服務平台。
(八)繼續推進農村社區綜合維修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在全省現有供銷合作社建制的各縣(市、區)全面開展農村社區綜合維修服務體系建設,逐步把綜合維修服務中心(站、點)建設成集綜合維修、零配件供應、業務諮詢、技術培訓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綜合維修服務機構。吸納生產廠家、銷售企業和社會維修服務力量加盟,做到經濟上有聯結、業務上有合作、行業管理上有監督。開展建設工作的市、縣(區)財政應給予配套資金扶持。各有關部門應優先把供銷合作社系統維修服務技術人員納入農村實用技術和人才的培訓。
(九)大力推進農產品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繼續發揮“福建農產品信息網”的作用,完善市、縣、鄉、村4級農產品信息網路建設,實現區域信息互補,為企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經紀人和農民提供商品價格動態、市場行情預測、供需雙方線上洽談等信息交流服務,探索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業務,加強與電信部門合作,努力形成快捷、暢通的農產品市場信息服務通道。
四、繼續推進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建設
(十)大力加強基層供銷合作社改革和建設。改造整合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基層供銷合作社,努力構建布局合理、產權清晰、功能健全、運作規範的基層組織體系。基層供銷合作社改革後的留存資產,由縣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在堅持合作制基礎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機制和分配製度,加強與村級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與合作。各類農村經濟組織只要承認並遵守供銷合作社章程,自願加入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都可成為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組織。
(十一)努力增強各級聯合社服務功能。各級供銷合作社聯
合社要完善出資人制度,建立社有資產運營監管主體,擔負社有資產的運營管理職責,行使社有資產監管權和收益權。加強供銷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制度,積極推進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機構設定,完善監事會監督機制。支持各級供銷合作社牽頭組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實行縣級以上聯合社綜合業績考核獎勵辦法,建立與績效相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十二)加快推進社有企業體制機制創新。支持各級供銷合作社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採取經營者、供銷合作社社員或職工持股、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以市場為導向,以資產為紐帶重組整合,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幹企業集中,打造一批主業突出、發展良好的企業,對為農服務的骨幹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縱向和橫向聯合與合作,增強經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十三)積極發展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支持供銷合作社推進開放辦社,廣泛吸納各類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建設。採取多種方式領辦或參股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組建涉農行業協會,並發揮其在農產品行銷以及制訂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行業協調自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繼續加強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
(十四)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供銷合作社的財產是集體所有制財產,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權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嚴禁將改革改制後剩餘資產量化分配給供銷合作社職工。
(十五)積極穩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掛帳,地方政府要儘快採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處理。對已經歇業、關閉、註銷的供銷合作社企業,確實無法清償的欠繳費用,按相關規定抓緊予以核銷。相關金融機構應研究優惠措施,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對供銷合作社的債務問題制定合理的分類處理辦法細則。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在改制和資產整合重組過程中涉及到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准可以採取出讓方式處置,土地出讓收益優先用於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加大力度儘快完成好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問題。做好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社有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十六)各級相關部門要繼續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省財政視財力情況逐步加大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的投入,農村信息化服務、農產品深加工、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職業資格培訓鑑定等為農服務資金要向供銷合作社系統傾斜,各市、縣(區)財政也要逐步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資金扶持力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項目優先列入用於農村流通業發展的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積極申報物流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開拓農村市場。農口部門要積極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業“五新”推廣,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從事種業、農機具等商品經營,支持供銷合作社興辦的農產品流通型、加工型企業,與農民結成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基層社以及由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規範化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享受有關支農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參與國家、省級農業產業化、農業綜合開發、標準化示範、扶貧開發、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等,並按規定享受有關支農政策。經貿部門要支持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作為國家、省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試點城市的承辦企業。教育、財政等部門要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並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開展幹部職工培訓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農民技能骨幹人員等各類涉農培訓。國土、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要統籌布局供銷合作社倉儲物流設施用地、綜合服務社建設用地或場所。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要將基層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網點納入小城鎮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在“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中支持供銷合作社對現有農村經營服務場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歷史事實,依法辦理規劃、立項、審批等相關手續。稅務部門要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供銷合作社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經縣級地稅機關審批後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債務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對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只收變更登記費;變更產權(包括房產)登記只收成本費。
(十七)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金融服務業務。支持縣及縣以上聯合社組建融資擔保機構,搭建為小企業服務的融資平台。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的合作,為當地農村提供方便適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並為供銷合作社企業及其領辦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資金管理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發起設立擔保組織。鼓勵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法人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創新農村融資服務。
六、加強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領導
(十八)支持建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要將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部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考核體系,及時研究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制定具體明確的目標規劃和切實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可以由供銷合作社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在項目報批、網點建設、專項資金、業務拓展、工商登記、稅費減免等方面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項目建設,確保各級財政扶持供銷合作社發展的資金到位。
(十九)切實加強各級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大力引進和吸納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不斷最佳化幹部職工隊伍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培育造就一支甘於奉獻、勇於創新、善於開拓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結合各自實際,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本級實施意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