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分類
依據規制性質的不同,規制可分為
經濟性規制與
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主要關注政府在約束企業定價、進入與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點針對具有
自然壟斷、
信息不對稱等特徵的行業。經濟性規制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實施:一是對企業進入及退出某一產業或對產業內競爭者的數量進行規制,這一規制可以通過發放許可證,實行審批制,或是制定較高的進入標準來實現;二是對所規制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定價進行規制,也稱為費率規制,包括費率水平規制或費率結構規制;三是對企業產量進行規制,產量高低直接影響著產品價格,進而關係到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通過規制可限制或鼓勵企業生產;四是對產品質量進行規制,相對於前幾種方式,對產品質量進行規制的成本較高,主要包括監督成本、檢查成本,由於規制者難以親自監督產品生產,企業和規制者之間存在著
信息不對稱,規制者對產品質量很難把握,因此實踐中這類規制方式較少採用。
而
社會性規制是以確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護環境為目的所進行的規制,主要針對與對付經濟活動中發生的
外部性有關的政策(
植草益,1992)。社會性規制是近年來在各國逐漸施行的,主要通過設立相應標準、發放許可證、收取各種費用等方式進行。
學科介紹
規制
規範分析學派側重於說明是否應該進行規制,更多標準來自於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而不是規制實施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規制實證分析則是透過主觀判斷的表面,通過對經驗數據的分析,深入考察規制實施的實際效果,側重說明規制產生的實際作用。
規制經濟學中,對規制經濟理論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規制規範分析與規制實證分析。規範分析與實證分析是經濟學的兩種基本分析方法。規範分析涉及價值判斷與
倫理道德問題,側重於說明一種事物或行為“應該怎樣”,只有通過政治辯論或決策而不是單純經濟分析本身才能解決問題。與之不同,實證分析更側重於用事實說話,說明事物本身情況,解決“是什麼”的問題,主要藉助於事實分析與經驗證據。
學科產生
英國的產業革命帶來的不僅是技術的進步和生產力的極大解放 ,同時帶來了企業與政府關係的改變 ,並向市場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這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是 :科技成果在向生產力轉化的過程中 ,如何籌集到巨額資金 ?以英國的鐵路運輸為例 ,蒸氣機車的發明需要大量固定資本投資才能使之成為現實的生
產力 ,英國政府顯然看到這一技術的巨大潛力 ,而在當時的
自由競爭市場下很難迅速融資 ,這引起了對
亞當·斯密倡導的
自由放任經濟的置疑。就在這一時期 英、美政府成立了規制部門 就鐵路運輸中的資金問題、固定成本與
沉沒成本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進而提出規制效果 生產者福利、消費者福利等問題。正是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奠定了規制
規範分析的基礎。這一時期也出現了規制實證分析的萌芽。法國經濟學家
迪普特對政治家與利益集團相互勾結的置疑 可以說是實證分析萌芽的代表。
產業革命的發生給亞當·斯密所倡導的自由放任經濟帶來強烈衝擊,伴隨技術革命產生的新發明,也給市場提出嚴峻挑戰,尤其是鐵路運輸的發明與推廣。這項發明需要大量固定資本投資,而當時的
自由競爭市場則難以迅速聚集所需資金,這引起了對
自由放任經濟有效性的質疑。當時英美等國政府成立了規制部門,就鐵路運輸中的資金問題、固定成本與
沉沒成本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在1839到1850年間,對鐵路部門實施
規制的市場效果,包括對生產者福利與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等問題被紛紛提出來,正是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奠定了規制
規範分析的基礎,同時也成為一般
個體經濟學理論的基礎。
這一時期也出現了規制實證分析的萌芽。從1929年開始的經濟危機給西方已開發國家帶來很大衝擊,經濟出現急劇衰退,市場機制對這種衰退已無能為力,需要新的理論與政策來引導經濟
走出危機。美國從1933年開始實施的以
凱恩斯主義和
制度學派觀點為基礎的“
羅斯福新政”,如一劑良藥,給陷於危機中的美國經濟帶來了復甦的希望。總之,以羅斯福新政為起點,由於政府對行業的規制而帶來的經濟發展與政治穩定,使經濟學家對具有
自然壟斷特徵的產業進行規制普遍持支持態度。
學科內容
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構成了規制經濟學的前提。沒有市場失靈,就沒有政府規制的必要。根據經濟學基本理論,特別是
個體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共用品、
外部性、壟斷(包括人為壟斷和
自然壟斷)和
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由於上述等方面的市場失靈,市場自身不能完善地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政府規制則正當其時。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大致分成巨觀調控和微觀規制兩個方面。巨觀調控通常是指
中央政府(廣義)利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平抑
經濟周期,促進巨觀經濟平穩運行,間接干預特徵比較明顯。微觀規制通常是指各級政府(廣義)或其附屬機構對微觀經濟和非經濟活動主體,在價格、數量、質量、時間等方面的更為直接的干預。從這一點看,規制經濟學屬於
個體經濟學,而且同產業經濟學類似,也屬於套用經濟學。從內容上看,規制經濟學由反壟斷(規制)、
經濟性規制和
社會性規制三大部分構成,分別主要針對(1)人為壟斷、(2)
自然壟斷和(3)
信息不對稱及
外部性等三大類
市場失靈問題。規制失靈。與市場失靈對應,政府規制也可能出現規制失靈。導致規制失靈的主要原因有規制者任職期限、自身利益、有限理性、有限信息等等,甚至出現“規制俘虜”,即規制者被被規制者“收買”的現象。按常理說,如果市場失靈與規制失靈並存,應該“兩害相權取其輕”,但現實中情況往往並不如此。因為政府規制是主觀人為的,比如一項規章儘管已經不合時宜,但通常不會自動退出或解除,很可能還有受到
既得利益者的阻礙。這是市場失靈與規制失靈的重大區別,在研究規制問題時需要特別注意。或者說,有些情況下,政府規制的綜合效果可能反倒不如默認市場運行的自然結果。
反壟斷
反壟斷對於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甚至說反壟斷法(競爭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憲法”也為不為過。但要注意,反壟斷法反對的是人為的
市場壟斷,如濫用市場勢力、不當的企業購併、嚴重影響競爭的串謀行為等等,而對
自然壟斷則通常予以豁免。如果說,廣義的規制經濟學也把反壟斷(規制)包括在內的話,則必須注意這部分內容與產業經濟學或
產業組織理論的交叉。當然,也可以只把產業組織理論視為反壟斷法或競爭政策的理論基礎。
經濟性規制
經濟性規制是規制經濟學最核心的內容。它與
社會性規制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如果把規制對象大致分為經濟性活動和非經濟性(或社會性)活動,把規制手段大致分為經濟性手段和社會性手段的話,那么就可以比較清晰地對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進行定義。即,對經濟性活動進行的規制就是經濟性規制,對非經濟性活動進行的規制就是社會性規制。這種劃分與運用什麼樣的規制手段並無直接關係。正如
法律經濟學是研究法律問題的經濟學,
社會經濟學是研究社會問題的經濟學,
經濟計量學是研究經濟問題的計量學(注意不是經濟學,因此也不應稱為
計量經濟學),規制經濟學就是研究政府規制問題的經濟學,或者說是用經濟學分析規制問題,而不必在意規制對象是經濟性活動還是社會性活動,更不必在意規制手段是經濟性手段還是社會性手段。
在我看來,應該進一步明確的是,
經濟性規制也不是針對所有涉及
市場失靈的經濟活動,而主要是針對
自然壟斷的。非自然壟斷(人為壟斷)的規制主要是反壟斷法的干預內容。這樣,又可進一步明確,對於非自然壟斷,主要交給反壟斷機構去處理;而對於自然壟斷,則允許它存在,但要規制壟斷者行為。這樣,從邏輯思路上看,就有可能大體解決
產業組織理論中著名的“兩難困境”,即規模經濟與壟斷弊端並存的問題。這裡值得提出的一個問題是,經濟學是已經證明,
規模經濟既不是自然壟斷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按我與其他同事提出的理論,規模經濟、
範圍經濟和
網路經濟“三位一體”才是
自然壟斷的較好解釋。但從
經濟計量學相關分析的角度看,規模經濟與自然壟斷“
相關係數”較高還是可以成立的。
社會性規制
社會性規制容易跑出經濟學家的視野,這主要是因為不知不覺地受到“
經濟學帝國主義”指責的禁錮。非經濟性活動或非人為壟斷加
自然壟斷的社會性活動,當然也存在成本與效益的關係,自然也是經濟學的用武之地。而且,隨著科術進步和社會發展,如果說
經濟性規制呈放鬆趨勢的話,社會性規制雖然個別時候或許有些
結構調整,但整體上一直呈加強趨勢。社會性規制有時也稱“HSE規則”,那是由於經濟學家到目前為止對醫療衛生、安全和環境問題研究較多的緣故。這當然不是說社會性規制只限於這幾個方面。對中國而言,社會性規制方興未艾,很多屬於社會性規制的問題還非常缺乏規制經濟學的研究,如比較突出的就有醫藥市場問題、礦難問題、
排污權交易問題,等等。
放鬆規制
或加強規制都是正常現象。但要注意,有時放鬆規制是特指某些國家的特定歷史階段的,比如美國的
里根時代和英國的柴契爾時代。通常所說的放鬆規制是專門針對傳統上的自然壟斷產業的。這可有多方面的理解,一是由於某些過去一般認為的自然壟斷產業現在看來並不是真正的
自然壟斷,而是客觀上存在相當程度的競爭;二是由於某些傳統的
自然壟斷產業中有些業務本來就是可競爭的;三是政府規制在有些方面表現出較嚴重的規制失靈問題;四是經濟全球化和WTO等國際組織的要求,等等。另外,而且根據鮑莫爾提出“進退無障礙市場”)理論,如果進退基本無障礙,那么即使“壟斷”程度很高,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壟斷弊端。這些原因都自然會導致放鬆規制。
加強規制
總的說,在全世界範圍內,
經濟性規制呈放鬆趨勢,而
社會性規制則呈加強趨勢。而且較多的經濟學家傾向於認為,越是市場化程度高的經濟和社會,社會性規制越有必要加強。這一點對中國來說更是成立,比如在中國的醫藥產業,存在的很多重大問題還缺乏較有條理的研究,有的研究不是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進行,也明顯不得要領。近些年國內不少學者利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的資助,對所謂自然壟斷產業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但仍側重在放鬆
經濟性規制方面,而對社會性
規制研究較少,更談不上深入。
激勵性規制
傳統的規制手段,如
價格規制、
收益率規制、
市場準入、購併限制、
縱向約束、專利保護、污染控制等,在實踐中往往產生逆反作用,達不到期求的效率。這有些類似體制改革中的“一管就死”。那么如何避免“一管就死”,又不會出現“一死就放”、“一放就亂”呢?關鍵在於儘量發揮
激勵性規制的效果。所謂激勵性規制主要就是要研究出適當的規制規則和規制政策,使被規制者感到約束的同時,還有足夠的動力去追求與規制政策一致的目標。可以說,激勵性規制是規制經濟學的關鍵內容,其中
博弈論大有用武之地。因為產業經濟學和規制經濟學研究都有從“
結構主義”向“
行為主義”轉變的趨勢,企業與企業的博弈(競爭),企業與政府的博弈,越來越引起經濟學者的興趣,目前已有兩次(多人)就因為研究博弈論而獲諾貝爾經濟學獎。
規制機構
從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中國體制改革的前景看,現存的規制機構設定肯定是要改革的,有的現在就已經不合時宜。從國家層面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商總局、商務部、人民銀行總行、環保總局等較為綜合的機構,以及銀監會、證監會、
電監會,民航總局、鐵道部、衛生部等部門性機構,都有相應的規制職能。經濟學分析和實踐都表明,發改委同時管巨觀和微觀,既管“計畫”又管“市場(價格),思路是不通的;具有強烈
部門利益的機構規管自己是不可行的;即將頒布實行的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設定與分工需要認真研究;過於依賴信訪機構和領導批示的
行政協調急需改革;
國際經濟關係中的規制重點從“
反傾銷”向“反壟斷”轉變;規制機構與被規制者串通或被“收買”;等等。一句話,中國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制定需要產業經濟學(或
產業組織理論),中國的政府機構設定和職能定位需要規制經濟學。政府官員和公務員加強這方面的素質培養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學科發展
作為規制經濟學研究對象的政府規制活動近年來有了新發展,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激勵性規制與放鬆規制在全球的興起;
社會性規制日益發展,其規制領域不斷擴大;政府規制方法更著重體現市場原則,出現了政府規制活動與市場機制相融合的趨勢。政府規制活動中這些新趨勢的出現促進了規制經濟學的迅速發展。規制經濟學對這些新趨勢的出現進行了深入研究。
政府規制的無效一方面可用實證分析的
規制俘虜理論來解釋;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規制俘虜問題,由於政府與企業之間存在著
信息不對稱,導致規制制度本身也存在著缺陷。但在政府規制低效與
市場失靈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完全放棄規制或實行
私有化也並非是解決問題的萬全之策。因此實行
激勵性規制與部分放鬆規制便成為政府規制的發展方向。
實施激勵性規制主要是通過設計合理的制度來克服傳統政府規制所存在的缺陷,給予被規制企業提高內部效率的激勵,從而減少規製成本,同時提高企業資源配置效率。激勵性規制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特許投標制度、區域競爭(或稱為標桿競爭)制度、
價格上限規制、
社會契約制度等。儘管上述激勵性也不同程度存在著某種缺陷,但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傳統規制存在的問題,在歐美一些國家的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放鬆規制則意味著放寬或取消原有的規制制度,如將行業禁入改為自由進入,取消
價格規制等。放鬆規制的首要目的在於引入競爭機制、減少規製成本、促使企業提高效率、改進服務。70年代以後,以美國、日本、英國等主要國家為中心,對電信、運輸、金融、能源等許多產業,都實行了放鬆規制。各國在放鬆規制過程中,根據本國情況採取了不同方式。英國的放鬆規制是與私有化過程相伴而生的,先後部分或全部將英國電信公司、英國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出售,出售後企業的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上面對規制經濟學產生與發展的敘述主要是針對
經濟性規制而言的,因為相對於
社會性規制而言,經濟性規制起源較早、體系較為完善,發展較為成熟,在早期政府規制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生活質量、社會福利等問題關注程度日益加強,各國在逐步完善經濟性規制,對經濟性規制產業實施放鬆規制的同時,將關注點更多投向了社會性規制領域,社會性規制在政府規制中的地位與作用正逐步提高,規制的領域也不斷擴展,規制的方法與手段也在不斷改進。政府對社會性規制的重視在某種程度上是
社會進步、生活質量提高的反映,更直接體現了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與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關注。因此社會性規制也將成為未來政府規制中一個日益重要的組成部分。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
④製造業發展變遷
⑤產業結構與市場分析
開設的主要專業課程
碩士生課程:產業經濟學、管理學、個體經濟學(中級)、
數量經濟學、研究方法論、產業組織學、產業政策、產業結構分析、
產業創新戰略、規制經濟學、當代中國經濟等。
兩大學派
規制經濟學中,對規制經濟理論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規制
規範分析學派與規制實證分析學派。規範分析與實證分析是經濟學的兩種基本分析方法。規範分析涉及價值判斷與
倫理道德問題,側重於說明一種事物或行為“應該怎樣”,只有通過政治辯論或決策而不是單純經濟分析本身才能解決問題。與之不同,實證分析更側重於用事實說話,說明事物本身情況,解決“是什麼”的問題,主要藉助於事實分析與經驗證據。
1、規制規範分析學派
規制規範分析學派側重於說明是否應該進行規制,更多標準來自於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而不是規制實施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規制實證分析則是透過主觀判斷的表面,通過對經驗數據的分析,深入考察規制實施的實際效果,側重說明規制產生的實際作用。
規制
規範分析學派產生於十九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馬歇爾、
庇古、德姆塞茨、
威廉姆森等。規制實證分析學派萌芽於十九世紀法國經濟學家
迪普特的研究,在20世紀六十年代發展壯大,主要代表人物有
斯蒂格勒、
卡恩、帕爾茲曼、
貝克爾等。
規制規範分析學派的主要觀點是:由於市場機制不完善及存在
市場失靈,如
自然壟斷、
外部性等,因此應對
企業活動進行規制,規制的目的是在確保
資源配置效率情況下,保證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十九世紀政府對鐵路運輸業進行規制的主要根據是這一產業存在自然壟斷,
競爭性市場難以保證資金供給,為確保這一新技術的運用,提高社會效率而必須進行規制。到十九世紀末,馬歇爾等提出了除自然壟斷外其它形式的市場失靈,如外部性問題,使規制的依據有了擴展。
2、規制實證分析學派
規制實證分析學派的主要觀點是:政府規制的目的並非是保護公共利益,而是為維護個別集團的利益,在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的相互利用,並通過經驗數據分析,佐證了所提出的觀點。在某些經濟學家看來,保護公共利益只不過是表面現象,進行規制與是否有必要進行規制或規制的實際效果是兩個問題。
斯蒂格勒在其1971年所發表的經典性論文《經濟規制論》中就明確提出了進行規制的公共利益動機只是一種理想主義觀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對規制的“供給”與產業部門對規制的“需求”相結合,以謀求各自的利益,這才是規制的真正動機所在。這與規制
規範分析的“公共利益論”觀點是大相逕庭的。規制實證分析學派的觀點對規制制度變遷研究做出了很大貢獻,尤其是對解釋近三十年來世界各國所出現的放鬆規制浪潮很有說服力。
產生
1、產業革命與規制興起
產業革命的發生給
亞當·斯密所倡導的
自由放任經濟帶來強烈衝擊,伴隨技術革命產生的新發明,也給市場提出嚴峻挑戰,尤其是鐵路運輸的發明與推廣。這項發明需要大量固定資本投資,而當時的
自由競爭市場則難以迅速聚集所需資金,這引起了對自由放任經濟有效性的質疑。當時英美等國政府成立了規制部門,就鐵路運輸中的資金問題、固定成本與
沉沒成本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在1839到1850年間,對鐵路部門實施規制的市場效果,包括對生產者福利與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等問題被紛紛提出來,正是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奠定了規制
規範分析的基礎,同時也成為一般
個體經濟學理論的基礎。
這一時期也出現了規制實證分析的萌芽。法國經濟學家
迪普特認為,儘管經濟理論能夠說明應該採取什麼形式的規制政策,但在某些政治背景下,
利益集團與政治家的相互利用往往最終決定實際政策,而所謂的社會福利最大化也只能是空談而已。由於規製造成了社會資源配置扭曲,由此產生的成本可能要比不進行規制所帶來的損失更大。
由於當時社會普遍堅信規制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因此迪普特的這一觀點並未受到重視,並迅速被1870年開始的“新古典革命”浪潮所淹沒。
自然壟斷理論、社會福利理論的提出,都為進行規制提供了充足理論依據。“新
古典理論”代表人物
馬歇爾的“外部效應”思想說明了除
自然壟斷理由之外,還存在著基於成本與收益不當分配形成的新形式
市場失靈,這一思想對其弟子及學說繼位者
庇古產生了很大影響,庇古在此基礎上提出以稅收或補貼形式進行政府干預,這構成庇古學說的理論基礎,該學說為
規制理論中對“市場失靈”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基礎,這些思想使
亞當·斯密所倡導的
自由競爭、放鬆規制的理論基礎受到撼動。
從1929年開始的經濟危機給西方已開發國家帶來很大衝擊,經濟出現急劇衰退,市場機制對這種衰退已無能為力,需要新的理論與政策來引導經濟
走出危機。美國從1933年開始實施的以
凱恩斯主義和
制度學派觀點為基礎的“
羅斯福新政”,如一劑良藥,給陷於危機中的美國經濟帶來了復甦的希望。對具有
自然壟斷特徵的
公用事業部門加強規制是羅斯福新政的重要內容。新政之前,電力、鐵路等大型壟斷公司,為獲取高額
壟斷利潤,人為制定過高的
壟斷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福利,阻礙了經濟發展。新政頒布法令,對交通運輸和公用事業實行聯邦管制。並成立了各種委員會,如鐵路管理委員會、電力管理委員會,來規制相應的自然壟斷部門,特別對運費、電價等實行聯邦
管制價格。這些措施限制了壟斷部門賺取高額壟斷利潤,促進了經濟發展。當然辯證的看這也是以犧牲部分
私人壟斷資本為代價來保護國家壟斷資本。總之,以
羅斯福新政為起點,由於政府對行業的規制而帶來的經濟發展與政治穩定,使經濟學家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徵的產業進行規制普遍持支持態度。
2、20世紀六十年代:規制實證分析學派對規制規範分析學派的挑戰 這一時期,規制政策實施效果出現較大問題,同時先進技術的出現也給某些規制行業提出競爭性要求,但研究領域中反對放鬆規制的聲音卻此起彼伏。許多研究認為關鍵問題是討論如何改善規制,而不是放鬆規制或放棄規制。這一時期政府所宣稱的主要規制動機仍是“保護公共利益”,以提高社會對規制合理性的認可。在這種形勢下,新技術的產生,也只能成為進一步規制的理由,只不過是擴大或調整了規制範圍。而對於是否有必要進行規制這一根本性問題卻沒有進行認真的思考。當時,
市場失靈是假定存在的,是討論各種問題的前提,很少有人對此提出懷疑。經濟學家只是單純的將
經濟福利等原理運用到被規制產業中。對一般
靜態均衡分析在由於技術進步而不斷變化的市場條件下的適用性問題,沒有引起規制經濟學研究的關注,“
政府失靈”問題還沒有被提出來。
這一時期,儘管贊同對經濟進行規制的政策主張占據了主流,但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一些國家的政府規制出現了重大失敗——制度僵化、腐敗問題嚴重、規製成本增加;企業內部
人浮於事,技術創新緩慢。這些問題的存在引發了對政府規制效率問題的重新思考,一些經濟學家開始懷疑某些規制契約的有效性,並著手進行實證研究,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盲目接受
自然壟斷合理性的傳統模式,開始重新思考規制本身的必要性問題。規制實證分析研究了自然壟斷產業產權配置的影響,將經濟理論與政治理論結合起來,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對規制起源分析的革命性進展。實證分析學派主張政府放鬆規制或放棄規制,在某種程度上是對
亞當·斯密及
迪普特觀點的一種回歸。對傳統規制契約有效性的質疑,集中體現在
芝加哥大學教授、經濟學家
斯蒂格勒發表的《規制者能規制什麼》一文中。
斯蒂格勒在文中提出一個簡單卻很根本的問題:規制者能夠規制什麼?斯蒂格勒一直強調應將政府規制目標與規制實際效果分開,規制者願望與制定規制制度是一回事,而規制是否能對被規制行業產生預期效果則是另一回事。斯蒂格勒在文中,對作為
自然壟斷產業典型代表的電力供給部門的規制效率進行了研究,結果發現規制並沒有降低收費標準,也沒有解決
價格歧視問題,對利潤的提高也沒有顯著影響。這一結論與規制可以改善社會福利與效率的傳統觀點是明顯矛盾的,更沒有體現出
規範分析所宣稱的“保護公共利益”的目標。
斯蒂格勒將其調查結果解釋為:單個的公用事業部門並不存在長期的
市場壟斷力量,同樣要面臨著來自替代品生產部門的競爭壓力,如電力部門要面臨著來自其他能源生產企業的競爭,如天然氣生產企業。這一結論對規範分析的前提條件,即在
自然壟斷領域中存在
市場失靈,提出了有力挑戰,使規範分析的立論基礎受到動搖。
斯蒂格勒等學者繼續分析認為:既然規制不能取得預期的實際效果,那么除保護公共利益動機之外,必然存在著進行規制的其它原因。這些學者將規制視作由規制者所生產的一種“商品”,並提出規制是
利益集團對規制“商品”的需求與規制者對規制“商品”的供給之間的結合,以實現利益的再分配。政府官員通過提供規制“商品”可以獲得選票實現留任的目的或是取得其它形式的回報,而被規制者則可通過遊說或賄賂來左右政府的規制政策,以達到利己的目的。
規制實證分析進而對作為規制者的政府的行為模式進行了研究。這種對規制者行為的重新認識突破了傳統的思維定式,使
規制理論有了實質性的進展。這種分析得益於
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觀點。
3、公共選擇學派觀點對規制實證分析的啟發
長期以來,政府行為被視作微觀主體決策的
外生變數。規範規制分析的最基本依據,也是正統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個人追求效用最大化,政府則是追求
社會利益最大化。言外之意,企業與個人是“
經濟人”,是自私自利的,而政府則是“
社會人”,是無私的,沒有自己獨立的利益。這一看似很對稱的假設,卻難以得到現實的佐證。政府並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由某些特殊的黨派、政客和
官僚集團構成的實體,每個成員都有獨立的利益,為什麼單個“經濟人”組合起來的政府就成了“社會人”?這種假設顯然是很牽強的。
針對正統經濟學的這一假設,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發生了一場“公共選擇革命”,其重要代表人物就是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布坎南,
公共選擇學派以上述假設及人們的思維定式為突破點,重新審視了政府的性質與作用,將“
經濟人”概念進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國家代理人身份參與政治或公共選擇的人們的行為中,即承認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種特殊利益,而不是所謂的公共利益。這一延伸有助於解釋為什麼現實中政府的決策並不總是符合公眾願望,為什麼會出現腐敗或以權謀私,為什麼出於公共利益考慮的政府規制卻出現了低效率。
理論
(一)政府規制俘獲的含義
政府規制俘獲是指在規制過程中,由於立法者和規制機構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
特殊利益集團(主要是被規制企業)能夠通過“俘獲”立法者和規制機構,而使其提供有利於他們自己的管制的行為。
(二)政府規制俘獲理論的產生
政府規制俘獲理論的產生與規制目標的研究有關
1.兩點重要假設:
一是政府的基本資源是強制力,各個
利益集團通過說服政府使用其強制力來提高自己的福利。
二是各個利益集團在選擇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動中都是理性的。
2.企業俘獲政府規制者的主要手段:
為政府官員提供選票、競選經費及活動經費等。
3.企業通過俘獲規制者可以獲取的四種收益:直接的貨幣補貼;對該產業所生產產品的替代品的限制或
互補品的補貼;固定產品價格;對新的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控制。
(四)佩爾茲曼的政府規制理論
1.理論假定:
將利益集團簡化為企業和消費者,規制者簡化為立法者。
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
消費者追求消費剩餘最大化;
規制者則尋求最廣泛的政治支持,體現為追求選票數量的最大化。
2.基本結論:利益集團以提供他們對規制者的政治支持作為獲取有利於他們自己的規制立法的交換條件。政府規制是被利益集團和規制者共同喜好的一種制度
規制的實質在於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決定政府規制活動的是利益集團的相對影響,而不僅僅產生於
市場失靈。這種影響不僅由規制的
福利效應所決定,而且由利益集團向立法者和規制者動用壓力的相對效率所決定。
1.忽視了規制過程中存在的
信息不對稱問題及其影響,不能用委託—
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來分析規制俘獲問題。
2.缺乏對規制供給方面(政權機構和規制機構)作進一步具體的分析,或者說僅將其作為一個“黑箱”,從而忽視了作為委託人的
官僚機構與其代理人——規制機構之間存在的複雜
委託代理關係。
3.理論體系上的缺陷:缺少一個內在邏輯一致的理論分析框架
二、新規制經濟學的規制俘獲理論
一是為規制機構所知道的有關被規制企業的信息要遠遠少於被規制企業所知道的相應信息,
二是在作為代理人的規制機構與作為其委託人的政府(如國會)之間也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
(二)政府規制過程中的雙層委託代理關係
一是企業與政府規制機構之間的的委託代理關係
(三)雙層委託代理與規制俘獲的產生
規制機構對國會可能隱瞞信息,以博取產業及
消費者群體的信任;或這些
利益集團通過賄賂來收買規制機構,使其向國會提供對他們有利的信息,從而發生規制俘獲。
(四)作為委託人的國會的目標假定:
假定國會的目標是最大化
社會福利函式(消費者、規制機構和
生產者剩餘之和)。由此國會與規制機構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可表示為社會公眾與規制機構的委託代理關係。
(五)規制機構的信息中介職能:
通過規制機構發揮“信息中介”的職能,或作為一種“授權監督機構”承擔起規制的任務,可以填補社會公眾與產業之間的信息真空,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消費者集體選擇的“
搭便車”問題。
(六)規制機構的相機行事權
對收集有關產業信息的激勵可能不足;即使它掌握了這些方面的真實信息,也未必會如實向國會匯報這些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私利;被規制企業也可能賄賂和收買規制機構。
作為委託人的國會如果對不同的規制政策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和選擇,規制機構就有可能選擇對
利益集團有利而對公眾不利,甚至損害公眾利益的規制政策。
規制經濟學研究的重點不應是判定是否存在規制俘獲的威脅,而是如何設計一套相應的規制機制,以減少或避免規制俘獲的發生。
(七)規制俘獲的發生機率與規制契約的激勵強度有關
n高強度的激勵契約將使企業得到很高的信息租金。
n低激勵強度的契約對具體成本的核算都有較明確的規定,契約的變動餘地較小,從而發生規俘獲的機率也較小。
(八)消費者的集體選擇行及其對規制俘獲的抵消效應
n消費者組成的團體有動機抵制被規制企業的收買行為;
n消費者團體的行為存在集體選擇問題;
n可能缺少評估不同規制政策所必需的信息;
1.降低規制代理機構判定的許可權。
在設計規制機制時,應儘可能減少對規制機構私有信息的依賴,降低其判定的許可權。但由此可能會形成一個非常
官僚化的制度環境,抑制規制機構效能的發揮。
2.對規制機構提供一定的激勵,弱化其被俘獲的動機
讓規制機構分享其他
利益集團一部分福利,使其不至於傾向某個特定的利益集團。但對規制者激勵數量的確定存在一定的困難;即使易於度量,也可能缺乏合適的比較基準。
3.增大規制俘獲雙方的交易成本
增加規制俘獲方和被俘獲方進行交易的成本,特別是加大雙方私下交易的交易成本。
但這樣做也可能產生新的其他成本。
規定規制機構採取非常公開、透明的規製程序,包括舉行公開的規制
聽證會,聽取各方對規制的意見;
廣泛利用諮詢資料;獨立的抗訴程度;
對有關決策進行詳細的書面解釋,等等。
5.選擇合適的規制契約
如果規制企業的收買威脅較為嚴重,就應該採用一些激勵強度低一些的規制契約;採用高強度激勵契約則需與可以減輕規制俘獲問題的行政和
官僚制度聯繫在一起。
四、新規制經濟學的規制
俘獲理論與中國公用事業政府規制改革
新規制經濟學提供了中國經濟學家可以用來發展適合中國
規制理論和規制實踐的工具和方法。
經濟轉軌時期,中國壟斷產業發生規制俘獲的空間和機率增大,原因:
被規制企業大都從政企合一的國有企業脫胎而來;較嚴重的
信息不對稱問題;
委託代理關係的複雜性;現有規制機構與相關制度的缺失等。
2.在進一步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的同時,對需要進行管制的行業,逐步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政府規制制度和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建立一套有效的
激勵性規制制度。
圖書信息
書 名: 規制經濟學
作 者:曲振濤,楊愷鈞
出版時間: 2006-3-1
開本: 16開
定價: 29.00元
內容簡介
本書清晰、完整地闡述了規制經濟學這一新興學科的主要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以個體經濟學和
產業組織理論為基礎,結合
法經濟學的相關研究成果,對
開放經濟條件下的
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製作了深入的研究與思考。在規制主體、規制與
WTO、規制與道德的關係等方面進行了突破與創新,並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和比較,是一本理論與實務兼顧的經濟管理類研究生教材,也可供高年級本科生、研究人員和公共實務管理人員參閱。
作者簡介
曲振濤,哈爾濱商業
大學校長、博士生導師、教授、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擔任
中國工業經濟學會常務副理事長、中國
區域經濟學會副會長、黑龍江省經濟學學會會長、市場學會會長、法學會副會長。主要研究方向為規制經濟學、
法經濟學和
財政學。曾在《
經濟研究》等核心期刊發表多篇論文,如《“憲政轉軌論”評析》、《腐敗的道德分析》、《論法經濟學的發展、邏輯基礎及其基本理論》。主持多項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和教育部“十五”重點課題。已出版專著《法經濟學》,並主編《經濟法概論》、《經濟法》(第二版)、《產品質量法概論》等六部教材。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規制經濟學導論
第一節 規制、規制經濟學的含義
第二節 規制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第三節 規制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研究架構
第四節 政府規制過程概述
第二章 規制經濟學的形成和發展
第一節 規制經濟學的理論淵源
第二節 規制經濟學的形成
第三節 規制經濟學的新發展
第三章 WTO規則與政府規制
第一節 WTO對成員國政府規制的規制原則
第二節 WTO對成員國政府規制的規制特點
第三節 WTO規則與中國政府規制變革
第四章 行業自律與政府規制
第一節 行業協會的經濟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節 行業自律與政府規制的關係
第五章 壟斷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壟斷的一般界定和分類
第一節 價格規制的內涵
第二節 價格水平規制
第三節 價格結構規制
第一節 進入規制的基本理論
第三節 進入規制存在的問題以及放鬆管制
案例一: 電信業的放鬆規制
案例二: 微軟壟斷案
第一節 傳統服務
成本規制的弊端和激勵性規制理論的形成
第二節 激勵性規制政策
第三節 激勵性規制理論的套用一: 電信行業規制與規制放鬆
第四節 激勵性規制理論的套用二: 自來水行業的規制改革
案例: 自來水行業特許投標競爭理論的運用: 杭州市自來水公司的改革
第九章 社會性規制的基本理論
第十章 環境污染的規制
第一節 環境污染規制的必要性
第二節 環境污染規制的設定和實施
第三節 環境污染規制的評價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的規制
第一節 產品質量規制的必要性
第三節 產品質量的規制措施
案例: 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
第十二章 勞動者權益的規制
第一節 勞動者權益規制的必要性
第二節 政府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規制措施
案例: 中國農民工權益規制
第四編 規製法規的經濟分析
第十三章 規制公正的經濟分析
第一節 規制公正的經濟分析
第二節 規制合謀的經濟分析
第三節 合謀中的競爭性尋租模型
第十四章 規製法規承諾的經濟分析
第一節 規製法規承諾的經濟學解析
第二節 規製法規承諾的經濟效率分析
第三節 規製法規承諾有效性的條件分析
案例: 對中國聯通規制的博弈分析
第五編 展 望
第十五章 新階段深化中國規制改革的思路
第一節 轉軌時期中國政府規制的選擇
第五節 大力發展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六章 規制與道德
第二節 對政府規制的法律規制與道德規範
主要參考文獻